系佐雜。
且系隔省。
請責成直屬文武官弁。
一體嚴查。
以杜船戶水手攙雜沙土、偷竊變賣諸弊。
亦應如所請。
令直督轉饬沿途地方官。
協同奉屬運員嚴查。
得旨、依議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钜鹿縣烈女韓氏。
○蠲緩直隸永利、富國、永阜、王家岡、四場。
乾隆十六年水災額賦有差。
○蠲免山西山陰、虞鄉、二縣。
乾隆十六年水災額賦有差。
○戊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己未。
轄除廣東文昌縣。
乾隆十六年風災額賦。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恒文今日奏到、天堂寨奸民為匪一案。
謂解楚人犯。
不下數百人。
現在秋審。
重囚叢集。
加以叛案監犯。
恐人心惶惑。
請特降谕旨。
除首犯俟審結正法外。
其脅從煽惑人衆。
先行發落等語。
所見甚為劣弱張皇。
已降旨嚴行申饬。
着鈔寄尹繼善、永常、令其觀看。
但該督等身曆山境。
已可得要害。
一切事宜。
諒已就局。
即應指授屬員。
遵照辦理。
何必久駐荒山。
遠近傳聞。
益滋惶惑耶。
所有首犯若已就擒。
固易辦理。
即尚在緝捕。
亦可将現獲人犯。
先行定案。
情罪重者。
即于彼地正法。
不必因待獲首犯。
懸案久羁也。
連日未得奏報。
不知辦理若何。
兩督曾否面會。
或尚有不可即各回省者。
着即據實具奏。
并将前後所奉谕旨。
及查辦情形。
即速詳悉奏聞。
尋尹繼善奏、臣于四月十九日起程。
赴英、霍、一帶。
督率嚴拏。
嗣據各員禀報、雖獲多人。
而首犯未獲。
且即所獲之犯。
因各員四出搜查。
有未及訊者。
有既訊而所供未晰者。
抵霍後正在嚴訊。
并懸賞偵緝。
奉谕令臣就近會同湖督審勘。
不必輾轉移解。
查江楚獲犯。
不下數百。
英山難容羁禁。
且楚省各犯。
已解省城。
未便轉解英羅交界。
而湖督永常、于未奉谕旨之先。
已回武昌。
不及面會。
随彼此劄商。
于适中之黃州府城會審。
即日由英山前赴。
和衷商辦。
将已獲人犯。
先行定案。
至僞稿一案。
悉心推求。
尚無端緒。
報聞。
又批、竟無查出者。
想與此案無涉。
○又谕曰、恒文所奏天堂寨奸民為匪一案。
恐牽連人衆。
監犯叢集。
請頒谕旨。
分别先行發落等語。
恒文所見。
殊屬怯懦張皇。
此等奸民。
潛行勾結。
直欲謀反。
使非早為發覺。
其贻害地方。
何可勝言。
封疆大吏。
遇此等事。
當如捕蝗搏虎。
不容稍縱。
而辦理尤當鎮靜處之。
不可稍涉張皇。
何緻因人衆而恐激成事端。
特降谕旨耶。
且使奸民謂有司畏其滋事。
益将無所忌憚。
是更示之以怯耳。
其何以警衆。
且如恒文所奏。
古稱脅從罔治者。
不過因人衆勢強、不能了事。
即造謀為首者。
尚有招安之事。
今國家全盛之時。
幺幺小醜。
何能當此。
且其造謀起于乾隆十五年。
恒文身任巡撫。
不能覺察。
至永常莅楚後。
始行發露。
現在勇往辦理。
恒文當知惶悚。
竭力相助。
自贖前咎。
黾勉鎮靜為是。
乃率意妄奏。
甚屬不合。
着嚴行申饬。
其監犯人衆。
應留心防範。
添撥兵弁看守。
乃該撫職所應辦。
毋得稍有疏懈。
亦不得過于張皇。
緻駭觀聽。
○雲南巡撫愛必達奏、滇省督、撫、學政、藩、臬、糧、鹽、及迤西道、各衙署。
因地處邊隅。
山高風烈。
不時修葺。
工費實繁。
自乾隆十三年經前督撫議、按衙署之大小。
定修費之多寡。
督撫衙門、每年支銀八百兩。
藩、六百兩。
臬、四百兩。
糧鹽二道、各二百四十兩。
迤西道、及學政、各二百兩。
迤東道、向無衙署。
照迤西道例。
年給二百兩。
業經部準。
列入章程。
查乾隆十三年未定例以前。
官經數任。
事關多年。
支銷冊案無存。
請免造冊。
敕部準銷。
其已定例後、準于公項動給。
谕軍機大臣等、愛必達所奏、滇省督、撫、學政、司、道、每年修理衙署一摺。
殊非據實辦理之道。
從來一切衙署。
小有滲漏。
不過随時黏補。
亦斷無每年必須修葺之理。
其修葺工費。
亦必或多或少。
自當核實動給。
乃着為成例。
按年支給。
此在當時章程未定。
視公件為餘資。
随意開銷。
今已定有章程。
該撫仍請按年動給。
殊屬未協。
除在乾隆十三年以前。
章程未定。
不無随意開銷。
但官經數任。
事曆多年。
姑照所請。
免其造冊報部。
至已定章程之後者。
務令據實核查報銷。
毋庸按年支領。
庶足以杜冒銷而崇實政。
已經饬交該部酌議。
行令遵照辦理。
将此傳谕愛必達知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永定河金門閘迤下引河一道。
分減汛漲。
南趨固安之畢家莊。
分東西二股。
并以霸州之中亭河為歸宿。
今查引河上段漸淤。
而旁通之道溝窪下。
近接牤牛河。
并與白溝河相連。
将來伏秋汛内、金門閘減淺之水。
恐其迤西就下。
闌入牤牛。
請于引河西連道溝之處。
橫築攔水壩一道。
約長四十餘丈。
高七八尺。
以遏西趨之路。
自引河頭起、至畢家莊止。
将河身一律挑深。
其下東西二引河。
祗須将東引河首尾、及中亭河淤淺處、挑挖深通。
即可暢行。
查引河經由宛平、良鄉、涿州、固安、霸州、新城、六州縣。
凡淤淺應挑浚者。
例勸民力。
仰懇于各州縣存倉米内。
每人日借給米一升。
秋成免息還倉。
得旨、所挑淤土。
即以築攔水壩乎。
抑别有措置乎。
具圖速奏來。
此工若不可緩。
一面辦理。
不必待奏覆也。
○是月。
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兩江總督尹繼善、江蘇巡撫莊有恭、安徽巡撫張師載等奏、前奉谕旨。
令直隸、山東、動項興修太行堤工。
查此堤上自河南、下至江南徐州屬之豐、沛、二縣。
與山東界聯。
東省既已興修。
江省自應并舉。
臣等委員勘估。
據稱、江南境内太行堤工。
自山東單縣起、至沛縣止。
其閑殘缺甚多。
堤南舊淺水河一道。
直達微山湖。
中多淤淺。
再黃河北岸遙堤一道。
自山東單縣起、至銅山縣止。
亦關緊要。
均應挑浚修整。
以上各工。
須于大汛前報竣。
現檄蘇藩動撥庫項。
饬地方官分段修築。
并使上年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