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青田、松陽、遂昌、雲和、龍泉、慶元、宣平、仁和、錢塘、海鹽、歸安、孝豐、山陰、會稽、新昌、泰順等六十六州縣。
玉環一廳。
杭、嘉、台、三衛。
湖、衢、嚴、三所。
大嵩、龍頭、穿長、清泉、玉泉、杜渎、黃岩、長亭、仁和、鮑郎、錢清、永嘉、雙穗等場。
額賦有差。
○辛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順天府府尹羅源漢、為大理寺卿。
○予故齊齊哈爾副都統赫雅圖、祭葬如例。
○壬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圉駐跸。
至甲寅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陳林每所奏、緝拏北路兇番。
并調兵防範一摺。
殊未明晰。
此案起釁根由。
及兵民被傷情形。
雖經該督撫等、節次具奏。
皆據該守令禀報。
尚未查察明确。
陳林每既己身履其地。
與督撫之遙制者不同。
豈有莅任匝月。
竟不詳細訪察其實在情節者。
況此系前任馬負書任内之事。
伊更無可瞻顧乃但稱嚴饬緝拏。
調兵防範。
而于上年兇番戕殺實在情節。
并如何設法緝拏。
俾無漏網。
及現在民番是否久經安堵之處。
并未奏明。
海疆重鎮。
于此等處不一一留心。
詳悉陳奏。
甚非實心任事之道。
着傳旨申饬。
并谕哈爾吉善知之。
○又谕曰、碩色等所奏、審拟漢奸龍世瑾一案。
殊未允協。
龍世瑾以已革書役。
潛入苗寨。
架空教唆。
捏寫頭人等姓名。
誣告重情。
計圖陷害。
安永志藉以索詐銀兩。
此其播弄生事。
擾害番民。
豈尋常隐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所可并論。
自應立置重典。
僅拟絞候。
何足蔽辜。
且使邊境愚氓。
罔知炯戒。
亦非慎重苗疆之道。
已交刑部、俟題本到日。
從重改拟。
着傳谕碩色、開泰、知之。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常所奏、搜獲羅田縣逆匪情形一摺。
此等匪徒。
賦性頑逆。
原非人類所宜有。
方今海隅向化。
諒亦不緻被其煽惑。
但不及早擒獲。
将來妄行劫掠。
附近良民。
必多受其擾害。
永常此番辦理甚屬妥協可嘉。
但馬朝柱一犯。
乃此案渠魁。
尚未就獲。
終恐滋事。
查胡南山供詞。
内有約往貴州逃生之語。
而今日尹繼善所奏、又稱逃往川省。
總之伊等同屬逆黨。
形迹詭秘。
是否實供。
殊不可信。
尤應确加研究。
務得實在下落。
一面星飛追捕。
一面奏聞。
不可令其兔脫。
再永常奏稱、移咨江省。
将現獲各犯解楚審結等語。
尹繼善已于四月十八日前往英山。
着傳谕永常、伊二人可即就近會同勘問。
不必輾轉提解。
以緻疎虞。
其逆書内所稱張錫玉、方珍、等犯。
亦即逐一追究。
務得其人。
毋使漏網。
又僞稿一事。
雖與此案無涉。
但恐即系伊等僞撰。
或亦曾經傳鈔。
并宜就此推求。
或因之得其原委。
亦未可定。
惟不可草率附會。
并案了事耳。
至羅田、英山、事涉兩省。
尹繼善摺内。
朕已明切批示。
令其和衷商辦矣。
永常亦不可稍存此疆彼界之意。
所有天堂、天馬、等寨。
地處險隘。
易于藏奸。
應作何設法稽查。
以杜後患之處。
伊二人亦即就便定議具奏。
并将此傳谕尹繼善知之。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據湖督永常咨稱、奸匪馬朝柱。
因楚省搜拏。
潛匿江南英山縣天馬寨。
當即饬鎮道等員。
相機剿捕。
茲據六安州禀稱、英山知縣陳步青。
率同兵役鄉勇。
直入天馬寨。
擒獲匪黨數人。
餘犯由山谷四散潛竄。
臣已多派弁兵。
分頭搜緝。
又以駐劄江甯。
相離遙遠。
恐誤事機。
現親往英山、太湖、一帶。
相機調度。
務使首從要犯。
克日掃除。
得旨、甚是。
不可存姑息之念。
此案顯系謀叛。
當重處。
毋留餘孽。
不可以謀叛未行。
曲為開脫。
并将此旨咨會永常。
爾等和衷妥辦。
期安輯閱閻。
慰朕懸念可耳。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熱河土城子等處巡檢二十缺。
應以要缺揀選調補。
其禮賢司、磁家務、西沽、葛沽、鄭家口、龍華鎮、北魏村、呂家橋、舊縣鎮、羊二莊、尚碑村、洪子店、黃莊司、西黃村等巡檢十四缺。
改歸部選。
古北口、多倫諾爾二缺。
以要缺注冊。
東明縣杜勝集、附近之朱綱寺等十四處。
就近撥歸杜勝集巡檢管轄。
從之。
○豁除福建福安、壽甯、二縣。
乾隆十六年水災額賦有差。
○以兵部左侍郎觀保、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檢讨陳兆侖、為副考官。
○青海紮薩克固山貝子丹巴、喀爾哈紮薩克鎮國公旺紮勒故。
并遣官緻祭如例。
○乙卯。
上還宮。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大甯、榮縣、威遠、等三縣。
新添榷課增引。
請于發川餘引内照數給發。
從之。
○丙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皇十二子永璂生。
○雲南永順鎮總兵劉問政、患病解任。
調臨元鎮總兵劉應蓮、為永順鎮總兵。
直隸宣化鎮總兵李如柏、為雲南臨元鎮總兵。
以直隸督标副将吳士勝、為宣化鎮總兵。
○丁巳。
戶部議覆、盛京将軍阿蘭泰條奏奉天海運通倉豆石章程。
一、募船裝運。
應定限期。
上年運通豆石。
至津河凍難行。
嗣後錦屬州縣。
請于開印後十日内、将應行起運數目。
注明海口。
造冊移咨直督。
以文到日一月内募船出口。
奉屬于船到日。
一月内裝運出口。
并将各日期呈報。
咨會稽查。
遲延、照漕運例處分。
無誤、量加議叙。
應如所請。
至處分議叙之處。
運通豆石。
不若漕運繁多。
無庸辦理。
一、押運官兵盤費。
請照乾隆十二年運東例。
官弁每員。
日給飯食銀一錢。
兵役每名。
日給五分。
陸路回奉。
日給車腳銀一兩。
查乾隆十二年、東省偏災。
急于運米接濟。
是以議給飯食車腳銀。
今運通豆石。
歲以為常。
若照東例。
未免過多。
且回奉車腳一項。
作何分别給與官兵之處。
應令該将軍再行妥議。
一、海船鹹水浸潤。
最易發潮。
請照運東例。
每豆百石。
準用蓆六領。
秫稭二十束。
為墊艙之具。
應如所請。
事竣報銷。
一、沿途稽查。
奉屬委員。
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