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
着交部議叙。
兩省在事文武員弁。
交各該督查明。
分别等次。
報部議叙。
其從前失察各員。
均着查明議處馬朝柱等、着各該地方。
嚴緝務獲。
已獲逆黨人犯。
除應俟逆首質訊定拟者。
仍牢固監禁外。
餘即研訊确實。
分别情罪重輕。
按例定拟。
應正法者、即行正法。
應發落者、即予發落完結。
至該二省毗連。
山嶺險僻。
路徑錯雜處所。
應如何設法查禁防範即着永常、尹繼善會商速行定議奏聞。
事已就緒。
永常、尹繼善、亦不必久駐邊縣着回省尋永常、尹繼善奏查楚北之羅田縣。
由天堂寨、天馬寨、至江南之英霍、二縣相隔三百餘裡山重嶺峻。
最易藏奸舊設文武員弁。
稽查勢難遍及。
酌議于楚省多雲鎮。
迤北五裡僧塔寺。
添設千總一員。
步守兵五十名。
江省英山之茅草畈。
添設千總一員步守兵三十名。
霍山縣迤南百四十裡之包家河。
亦應添設外委一員。
步守兵二十名。
汛隘既設。
必須酌增塘汛。
楚省羅邑東二十裡之大河岸。
又東六十五裡之跨馬墩。
應各添一塘。
又四十五裡、即僧塔寺汛。
由僧塔寺北二十五裡、至土地嶺。
與豫省商城接界。
西北十五裡、至甕門關。
與江省霍山接界。
東南五十裡、至梭子橋與江省英山接界。
此三處、俱應各設一塘。
每塘安兵五名。
于僧塔寺汛兵内撥給。
江省英山之爛柴溝。
西通羅田之天堂寨。
逼近天馬寨。
南通太湖縣界。
應各設一塘。
安兵五名。
其分地巡防之處。
各由本省酌核咨部。
至巡查之法。
各塘五日遊巡一次。
于适中之地會哨。
兩汛千總。
上半月與羅英霍把總、于适中之地會哨。
下半月同巡檢、于兩省交界會哨三縣知縣。
每逢季底。
前赴查點保甲一次。
每歲秋冬之交。
兩省文武大員。
各帶兵役會巡。
奏季、楚省令武漢黃德道或黃州府知府、安省令鳳廬道、或六安州知州、酌帶人役會巡。
秋季、楚省令黃州協副将、安省令六安營參将、酌帶兵丁會巡。
起程回署。
均報明兩省督撫提鎮查考。
至新添塘汛。
系零星抽撥之兵。
五方雜處。
殊未妥協。
應就近将該管黃州協、六安營、官兵撥往。
俟别營撥到。
即補該協營原額。
得旨允行。
○湖北巡撫晏斯盛遺疏聞。
并請貤封三代。
得旨。
晏斯盛患病溘逝。
知道了。
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所請貤封之處。
着加恩賞給三代。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漕瑚寶奏稱、江西省收買旗丁耗贈等米。
應豫行咨會。
以便于漕船到淮時查核等語。
此項耗贈米石。
系給與該旗丁。
以為盤剝折耗、并沿途日食之需原不許在次折乾。
而旗丁中之拮據者。
将米易銀以資盤費亦勢所難禁鄂昌因該省米價昂貴。
循照陳宏謀所辦舊例。
官為收買。
備粜接濟。
自是因時調劑。
在上年歉收之後。
尚屬可行。
但恐竟視為常例則窮丁利于多得銀兩不複儲備而漕船北上。
盤剝抛撒。
以及長途日食。
或緻轉有不敷該地方官。
或因此而私收本色。
仍複在次折給。
以圖省便。
均未可定。
可傳谕該撫。
嗣後如遇應行官為收買年分。
自可随時酌辦。
不必因噎廢食。
但亦須定以限制。
毋任旗丁盡數多賣。
以緻中途匮乏。
則濟軍惠民兩有裨益。
至地方官折收折給之事。
亦不可不加意稽察。
勿令滋弊可耳。
其應如何咨會漕督、以便查核之處。
并令該撫酌量辦理。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愛必達奏稱、滇省歲需官兵俸饷銀九十萬餘兩。
除支本省地丁商稅外。
尚少二三十萬。
而存貯銀、不過五十萬餘。
每俟他省撥協查本省産銅旺盛。
積年所存。
供京省鼓鑄外尚有一千八九百萬斤。
鉛錫亦皆土産現湯丹、大水、碌碌、等廠地一屆開課之期。
錢價頓貴。
廠民受虧。
請于附近各廠之東川府。
除舊爐二十座外添設五十座每年需工本銀十萬六千八百兩零。
共鑄出本息錢二十二萬四千餘串除去物料工食之費。
餘錢搭放銅鉛價腳等用。
每銀一兩。
照兵饷例。
給錢一千二百文除還工本外。
每年可獲息銀四萬三千餘兩。
所需工本。
于積存銅錫銀内借動。
約二年半歸還。
嗣後以息作本。
應如所請。
增鑄錢文搭放。
易銀以資備貯。
從之。
○禮部議覆、四川學政葛峻起奏、請增眉州、彭水、青神、三州縣學額。
酌加眉州文武童各三名。
彭青、文武童各二名。
其廪增額數。
各量加三名。
眉州十七。
彭、青、兩縣各十一。
俟歲科兩試後。
準以新加之額頂補。
并照各學之例。
一體輪貢。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新柱、奏到、辦理福鼎、霞浦、二縣奸民。
扒搶強買等案首惡之陳士樂。
業經杖斃其餘案犯。
分别杖徒枷責發落等語此等刁悍不法之徒。
藉端肇釁。
号召鄉愚逞強肆橫漸至聞風效尤。
良民被其擾累。
最為地方之害。
況閩省民俗嚣競。
瀕海雜棚。
易于煽惑。
其敢于勒借強買者。
類出于強有力之輩。
并不為覓食求生起見。
非嚴懲無以儆衆應摘其案大而情重者。
永遠枷号示衆俟二三年後。
酌量加恩寬宥。
庶受刑者知所悔而旁觀者知所懼。
正所謂報虐以威。
不可稍存姑息之見也。
将此谕喀爾吉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