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五月。
辛酉朔。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永常奏到天堂寨奸民為匪一案。
羅田縣知縣馮孫龍。
禀稱馬朝柱等。
均屬勤苦農民。
逐加驗看。
并無可疑形迹等情。
當經傳谕永常。
俟此案辦理完結。
必當緻之重辟以申國法。
将來案犯獲齊。
即降谕旨。
令據巡撫恒文奏稱。
馮孫龍于此案發覺之初。
并不親身赴寨确查。
迨至蕲州禀報。
該縣往捕。
又不到寨查搜。
緻令首犯遠揚等語。
馮孫龍身為縣令。
緻匪犯自乾隆十五年盤踞縣境結黨聚衆。
不但不加覺察。
乃于已經敗露之時。
仍不親身赴寨确查。
并不親往搜捕。
玩縱養奸莫此為甚。
此等幺幺小醜。
雖無能為而軍器硝磺。
逆詞書迹。
黨羽往來。
種種情形并非架空所能捏造。
國家賞罰。
必不可不公當嚴明。
使畏縮容奸者。
知勇往認真。
未必即為賊所殺。
而惜命縱惡。
必不為國法所容者。
着傳谕永常。
即差員将馮孫龍拏至該處。
宣明此旨。
即行正法。
不必俟接部文。
令得遷延。
或緻自盡。
日内即降谕旨。
宣布始末。
交部曉谕。
其首犯馬朝柱。
嚴緝務獲。
該督永常。
以軍功議叙。
在事員弁。
及從前失察各員。
一一查明分别議叙議處。
完結此案。
尋永常奏、請停止軍功議叙。
得旨。
不必辭朕之賞罰至公、于此可見。
○又谕、蔣炳奏到楚省咨拏匪犯馬朝柱一案。
既将商城縣張德遠緝獲到案。
即當嚴行根究。
确訊下落。
乃據張德遠一面之詞。
即信為讐扳。
從輕了結。
蔣炳辦理之處殊屬疎縱馬朝柱等。
雖不過虸孽初萌。
而悖叛情形。
逆書軍器。
證據确鑿。
幸而及早敗露。
該督永常、辦理迅速。
是以不動聲色。
若視為無足、措意。
緻使潛滋暗長于山澤之閑。
其贻害地方。
将不可言。
非僅止捏造狂言、幸災樂禍者可比。
必當嚴密辦理。
此等匪犯。
自知負罪重大。
豈肯到案即吐實情。
未據馬朝柱對質。
何可信為讐扳。
且逆黨甚多。
張德遠既到山寨。
安知非入黨有名人犯。
而遽欲寘之不問耶。
蔣炳辦理非是。
着傳谕知之。
○江西巡撫鄂昌疏報、乾隆十五年分。
甯州、分宜、萬安、泰和、樂平、安仁、星子、德安、南康、安遠等十州縣。
勸墾荒地、及額外新生田塘。
共二十三頃二十二畝有奇。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于七月十九日起銮。
巡幸木蘭。
所有應行豫備事宜。
着交各該處備辦。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鄂昌疏稱、南昌、新建、萍鄉、清江、萬安、玉山、廣豐、南康、雩都、等九縣。
墾地一十頃九十七畝零。
銀米應照例徵解。
惟新建所墾、有礙水道。
不便升科。
呈請豁除。
從之。
○癸亥。
孝誠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谕、據湖廣總督永常、巡撫恒文摺奏、黃州府屬之羅田縣。
與江南英、霍、二邑。
山谷毗連。
有奸民馬朝柱等、藉名開山燒炭。
住居深嶺。
假捏神符勾連匪黨。
制械積糧。
陰圖不軌。
該督等密饬文武員弁。
前往查拏。
并咨行江省。
于所屬山境。
派撥弁兵協同搜捕。
永常、尹繼善、俱親往該處。
督率辦理。
先後拏獲奸匪家屬、及羽黨人等。
起出軍械硝磺等物。
永常勇往辦理。
甚合機宜。
得封疆大臣之體。
尹繼善同心協力。
深屬可嘉。
方今國家全盛之時。
海隅日出。
鹹樂亨昇平。
此等匪民。
潛謀叛逆。
贻禍良善。
身任地方之責者。
一有所聞。
即應迅速查辦。
務絕根株。
庶不緻蔓延滋事。
傥有畏難姑息之見。
俾得煽誘鄉愚。
恣行屯聚。
即不難用以兵力。
盡舉而殲旃。
而闾閻之受其擾累者。
已不可言矣。
羅田縣知縣馮孫龍。
初奉該督撫檄饬查勘。
意在粉飾了事。
辄以開山獲利。
均屬勞苦農民。
并無可疑形迹等情。
草率禀覆。
夫馬朝柱等、自乾隆十五年。
潛住該境。
結黨聚衆。
伊既漫無覺察。
及上司訪聞檄饬。
竟不親身赴寨确查。
轉以诳禀掩飾。
至已經敗露之際。
又不親往搜捕。
以緻首逆遠揚。
縱惡養奸。
莫此為甚。
朝廷賞罰。
必在嚴明。
此等劣員。
若不立置重辟。
将來守土之吏。
亦何以責其捍災禦患、而為百姓除害乎。
且設使更有大于此案者。
其贻禍尚可問乎。
馮孫龍着拏交該處、即行正法。
并宣谕守令各官。
使果能身任其事。
勇往剿除。
未必即至為賊戕害。
縱或身膺賊鋒奉職而死。
國家酬庸之典。
必且加之優恤。
延及子孫。
而畏葸避事之徒。
思欲保全軀命。
終為法所不容。
凡有地方之責者均當以此為戒。
總督永常。
着交部以軍功議叙。
總督尹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