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文移禀報為辦事。
上司、則稱立定章程懸示賞格下屬、則稱實力奉行加緊撲滅。
按之實際殊不其然蝗蝻贻害田畝最烈。
所争祗在旦夕之閑。
尤非可以虛文從事。
此等奉行不力之員。
必當重加處分。
以示懲儆。
胡寶瑔原摺。
着鈔寄方觀承閱看。
所有奉行不力各州縣。
着即速查參議處。
方觀承、胡寶瑔、俱着傳旨申饬。
○又谕、前據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各屬蝗蝻萌生。
内鹽山、慶雲滄州、與東省接壤。
業經東省咨會并饬各該地方員弁。
無分疆界。
一體加緊捕除等語。
現在順天近屬。
該府尹親往查看。
尚在攢簇跳躍。
勢甚廣闊據此、則捕蝗之事。
不可不親臨查看。
非可專委之地方官。
以禀報了事而已前于奏摺内已批實應留心。
但觀直屬如此。
則東省連接之區所稱随時撲滅者。
恐尚未盡實近日由東省經過之員。
亦曾有以此為奏者此旨到日。
着鄂容安即速親往查明督率地方員弁。
上緊撲滅。
務令淨盡毋俾遺種萌動。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台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前因提督李有用奏到、曾經傳谕該禦史、令其究訪确實。
明晰奏聞。
今據給事中立柱、禦史錢琦、所奏。
情詞尚屬糊塗。
不過據地方禀報。
苟且了事。
禦史為朝廷耳目之官。
平日于各省案件、及地方官辦理不能妥協之處。
苟有訪聞。
俱當據實陳奏。
況立柱、錢琦、身任該處巡察。
親履其地職司其官。
于當日之情節。
起釁之來由文武禀報。
孰虛孰實。
何難确查乃為此扶同徇隐之辭。
朝廷之差委者何意。
伊等之職守者安在耶。
況此案在上年十二月該禦史等遲至數月。
始行具奏。
又不據實甚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仍着訪查、确切詳悉奏聞若與地方有司通同諱飾。
必将該禦史等、從重治罪。
○安西提督李繩武奏、準夷交易一事。
據駐哈鎮臣呂瀚咨稱、夷目額連瑚裡等、所報牲畜貨物較十三年肅州貿易之數少有浮多自當以定例責拒。
但其遠道來至哈密。
牲畜不無乏弱。
如不準在哈密變售。
又非憫恤外夷之意應俟該夷到日。
如果苦苦哀求。
饬鎮臣察其情實。
再為咨報酌辦。
斷不敢曲為遷就。
緻啟無厭之心。
亦不敢過為抑勒。
有失柔遠之道。
得旨。
另有旨谕。
又批、彼何嘗有苦苦哀求之事。
不過爾等綠旗習氣。
恐緻生事。
多方将就。
而又為此美談以上奏耳。
被外夷竊笑者。
不知其凡幾矣。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準噶爾夷目額連瑚裡等、所報貿易之牲畜貨物。
合算較十三年之數。
不無浮多。
再每次夷人到哈密。
必有擦掌乏弱牲畜求售。
應俟該夷到哈密後查明确數。
以理責問。
如果恭順懇求。
再行照例辦理等語。
此番交易。
系初次定例必當示之以信。
不可稍有遷就。
在該夷貪狡無厭。
不過得尺進尺。
得寸進寸。
向來承辦員弁。
惟恐生事。
一味委曲周旋。
将就了事。
如何哀求。
如何苦訴。
究其實。
何嘗有是。
徒粉飾以美觀聽耳朝廷體制尊嚴。
邊疆奏事。
有不能盡實。
而外藩小國。
其上下之情轉相聯貫。
交易一事未必不早為窺破一次踰例。
後次又複加增厚利所在彼何樂而不為也。
今該夷内亂之餘。
又與哈薩克構釁。
其交易較前所增有限。
已可得其情形。
此正辦理機會。
總當悉遵前旨。
在十三年定數内者、許其截長補短。
通融折算。
逾數者雖少、亦概駁回。
至奏報來信。
言語情形。
務須一一據實。
傥稍有粉飾。
将來查出。
惟該提督是問。
将此傳谕黃廷桂、李繩武、知之。
○又谕曰、李繩武所奏。
看來竟似毫無主見而姑為遊移兩可之詞。
以俟朕之批示。
如所稱該夷等似覺失望。
又不敢違背章程。
其詞色深為作難。
是以止求轉奏等語。
又将夷人伴送北山。
暫住牧放。
是已明示以據情實奏矣。
貿易一事。
既經定有章程自當永遠遵行。
若因其恭順畏懼。
而曲為遷就。
将來勢必逐漸加增。
何所底止。
至疲弱馬駝。
如果實在難行。
自可留哈密牧放。
從前準其變售。
原屬辦理錯誤。
今既立定限制。
何得尚複因循故轍。
視為常例乎。
李繩武具摺奏請。
夷人必無不知之理。
茲反不必遊移遷就。
緻令夷人窺笑其底裡也。
着即将入奏奉旨之處。
明白宣谕。
以哈密貿易。
原屬非例。
今既新定規條。
當即按照十三年肅州貿易之例。
永遠遵守。
其疲乏牲畜。
不妨在哈密留人牧放。
回巢日攜回。
此事必須如此辦理。
方可以杜無厭之請。
在李繩武本非辦事果斷之才。
但身為提督。
于此等重務。
一味周章觀望。
将何以承受恩典。
着嚴行申饬。
○恤巡洋漂沒之廣東海安營兵丁如例。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總督方觀承具題、審拟邢台縣劣監王方平等。
聚衆抗官塞署一案。
此等匪人目無法紀。
聚衆抗官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王方平審系首惡。
自應照例、一面将該犯押赴邢台。
先行正法。
一面具題。
俾頑梗之徒。
知國法嚴明。
有逞兇者、必立寘重典。
庶足挽回頹俗。
乃該督仍循例具題。
欲俟法司議覆。
再行辦理。
殊屬周章顧慮。
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