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淩祖耀處攜來。
轉給章錦。
及訊周麻子等。
俱矢口不承。
現饬詳悉審究等語。
當經傳谕該督。
以周麻子既不承認。
則顧章周所傳僞稿。
究系得自何人。
從此嚴加質訊。
自可得其來曆。
今經匝月。
并未奏到。
在該督因查辦羅田逆匪一案。
或不暇兼顧及此。
而該道周承勃。
系派出專辦僞稿之員。
且人犯現在江省。
自應詳細根求。
迅速禀明該督覆奏。
試思此案既經如此辦理。
豈可竟置高閣耶。
着傳旨尹繼善。
速饬該道。
上緊研究。
務得首逆。
以彰憲典。
不可因日久怠玩。
終無歸着。
其現在查辦。
曾否得有端緒。
即速據實奏聞。
尋奏、據江甯驿鹽道周承勃等。
先在江西。
逐層究出郭庚為、管大任、張三、施奕度、彭祖立、袁尚志、章錦、顧章周、周麻子、朱老三等犯。
逐一研訊。
不惟周麻子、朱老三、堅稱誣扳。
即顧章周、章錦、袁尚志、彭祖立、俱稱前系畏刑妄認。
請将施奕度等。
解至江甯對質。
現已飛檄江西臬司丁廷讓。
将施奕度等解來江省。
臣即日回任。
先提現在江省各犯嚴鞫。
解到後、再行對質。
或施奕度另有來由。
或顧章周等茹刑狡展。
務于此數人中追出下落。
至周承勃、丁廷讓等。
審理歧誤處。
俟審明後參奏。
得旨、覽。
看來此案已近。
當竭力為之。
又批、今且不必問其歧誤。
當鼓舞屬員。
以得真犯為要。
事未明而參處問官。
将來更難了局矣。
○又谕、江、楚、兩省。
查辦羅田縣逆匪一案。
據永常奏稱。
準江督咨開、六安州知州金宏勳。
訊據夥犯甯以能供稱、送馬朝柱到南嶽半山廟道士宗會處。
躲過半個月。
再往别處等語。
前尹繼善雖奏稱分路追拏。
究竟下落何在。
其道士宗會。
曾否拏到。
馬朝柱為此案渠魁。
必當捕獲。
而掩捕必當迅速。
稍遲終緻遠揚。
不可不勉力嚴緝。
再甯以能又供、馬朝柱要找吳方曙救他。
如今吳方曙、往湖廣省城小南門嶽宗儒飯店去了等語。
吳方曙系夥犯中最要之犯。
得吳方曙。
即可知馬朝柱去向。
而吳方曙亦在逃未獲。
可傳谕尹繼善、永常、再行研究甯以能。
其所稱小南門。
或系俗稱。
究系何處。
務得确供飛行追捕。
計此時尹繼善、永常、自己到黃州府。
即令會同根究。
勿任狡供支飾。
以緻要犯兔脫、尋尹繼善、永常奏。
委員往南嶽廟搜查。
并無馬朝柱蹤迹。
亦無道士宗會其人。
及覆訊甯以能久稱前畏刑誣扳。
至查緝吳方曙一犯。
而湖廣省城。
亦并無小南門、及嶽宗儒名姓。
再據匪黨供、馬朝柱并不識字。
其僞檄等出自胡濟修。
而刊刻則系已故之孫林萬。
臣等抵黃後。
逐日鞫訊。
究其原委。
皆僧正修設謀于始。
胡濟修助惡于繼。
實為此案最重之犯。
俟研訊明确。
遵旨即行正法。
得旨、覽奏俱悉。
要犯尚未就獲。
須實力督緝。
○以右庶子程岩為順天府府尹。
仍留廣東學政。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冶大雄參奏伊子冶繼鈞、向雲南客民白姓借銀。
又向回民馬穎輾轉借貸。
即令革去藍瓴侍衛。
交該督撫審明。
且傳谕該督撫。
以此奏必别有隐情。
冶大雄見事不可掩。
先行參奏。
以為取巧之術。
今據碩色、愛必達、查明。
所借果系吳尚賢之子吳世榮銀兩。
其為巧詐顯然矣。
冶大雄辦理營伍。
尚屬可觀。
是以擢任提督。
但其為人習尚浮華。
操守不饬。
前經總兵張淩霞、奏其嫁女宴會等事。
款迹累累。
俱經質詢得實。
今查明參奏伊子之處。
又複巧詐營私。
居心卑鄙。
提督重任。
為全省武弁表率。
豈宜居此。
姑念其着有勞績。
熟谙營伍。
着革職以哈密總兵效力行走。
速行赴任。
如不奮勉。
定行重治其罪。
雲南提督員缺。
着呂瀚補授。
俟冶大雄到哈密後。
再赴雲南之任。
所有現在雲南提督印務。
着王無黨暫行署理。
○又谕、李繩武奏到巡查哈密情形一摺。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防邊饬備。
固屬保境之常經。
但應于平時整饬。
目今正值貿易夷人到哈。
彼惟利是圖。
此時斷不敢冒險。
無可防範。
況從前夷商來哈。
從未見提臣親臨其地。
今面見李繩武。
已不免驚疑。
又聞築牆添栅。
防範加嚴。
彼不以為巡邊常事。
必且多方猜疑。
況提臣甫回。
督臣又往。
不審天朝意欲何為。
回巢傳播。
易緻生心。
或更繕兵設警。
啟彼此相疑之端。
甚非所以安夷心而靖邊圉也。
着速行傳谕李繩武。
所籌辦築牆添栅等事。
此時竟可不必辦理。
如必須添設。
亦俟交易事竣、夷商回巢後緩圖之。
但恐既向沿邊營弁區畫安排。
又複傳令中止。
并此意亦為夷使所窺也。
益複不能釋然。
須行所無事。
使彼不覺。
方為妥協。
向來綠旗習氣。
必不能據實。
此事殊有關系。
不可稍有粉飾。
可将現在情形。
詳悉奏聞。
黃廷桂已另有旨谕。
并谕李繩武知之。
尋李繩武奏臣因今歲準夷貿易一事。
新定章程。
恐在哈防員。
辦理不實。
是以從上莫艾回至哈密。
就近查辦。
至築牆安栅。
前提臣永常。
于舊歲巡查哈密各卡。
即有應行修添者。
今于夷人未至之先。
已令速修告竣。
其塔獸溝應修木栅。
塔爾納沁、應補城牆。
本拟與督臣酌定後辦。
并未興修。
報聞。
黃廷桂奏、邊營形勢。
臣未經親曆。
故于三月杪、奏明由甘、涼、肅、直抵安西。
遵例巡查。
嗣于途次。
始悟貿易夷商。
必自哈赴肅。
若與臣遇。
恐緻驚疑。
是以甘、涼、肅、三處。
不過委查馬駝。
檢點軍械。
一宿即行。
俟安西歸途。
再閱兵丁技藝。
及抵安時。
夷商尚在境外甚遠。
随于閱兵竣事後。
拟即回肅。
緣提臣李繩武雲。
夷人多帶牲畜。
應否在哈變售。
候谕旨到日酌辦。
然後起程。
至哈密各處卡座。
經累任提臣布置。
按圖查考。
亦已周密。
其添防事宜。
本不便急遽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直隸總督方觀承覆奏、直屬先後詳報生蝻者。
四十三州縣。
今已報撲淨者。
通州、武清、香河、寶坻、固安、東安、安肅、新城、博野、望都、蠡縣、阜城、交河、甯津、景州、東光、靜海、南皮、慶雲、成安、衡水等二十一州縣。
現将捕竣者。
永清、祁州、獻縣、深州、清苑等五州縣。
撲盡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