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秋七月。
己未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碩色奏查閱黔省營伍摺内、古州屯軍一項。
從前所給屯田。
不敷日用。
查看山頭地角。
尚不無餘隙。
已饬古州兵備道、督勸屯軍。
将附近山崗畸零隙地。
勤加開墾等語。
此事似近理。
而必不可行。
屯地與苖疆相錯。
凡所謂山頭地角。
附近屯田者。
皆苖地也。
既經分設屯糧。
相安已久。
一令開墾。
将來越界占墾無已。
必有借此侵占苖田。
生事起釁者。
若謂屯田生齒日衆苖人又何獨不然此時雖為隙地。
至開墾之後必不甘心争奪之端。
由此而起是所補于屯軍者甚微。
而關系苖疆者甚大。
不可因屯軍一時之感激。
而不為苗疆久遠計也。
該督身任封疆。
何乃見不及此。
一任屬弁等慫恿。
遽爾準行。
殊屬非是。
已谕開泰、令就近饬該道等、即行停止。
可即傳谕碩色知之。
○禦史歐陽瑾奏、科場定例。
凡開列具題内外簾官員。
俱于初六日黎明入朝候旨。
派出、即行入簾。
近科派出之員。
每在家探聽。
遲至午後。
始齊集入闱。
雖片時遷延在外。
而接會親友。
恐滋弊端。
請敕禮部、有宣旨不到者。
一面參處。
一面請旨更換。
其不在開列内派出者。
該部即差人往傳。
至闱中繕寫進呈朱卷。
及付梓者。
考官濫行改削。
多與原卷不符。
請于揭曉後。
核對原卷。
有改削過三五十字者參處。
得旨。
這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鑲白旗三等奉國将軍宗室成任、乞休。
以庶子永俊、照例襲封奉恩将軍。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湖南巡撫範時绶奏、于善化縣、訪獲蕲州奸民張漢元、供系羅田匪犯馬朝柱、頭人張錫士、手下之人。
根追馬朝柱下落。
據供、見張錫士說、馬朝柱現在天堂寨山下南邊大合庵内躲住等語。
馬朝柱系叛逆首犯。
斷不得使之漏網。
該督等辦理此案。
何以尚未弋獲。
着将範時绶原摺、鈔寄該督等閱看。
該處是否有大合庵。
曾否嚴加搜捕。
不得因正修等、已經正法遂将首犯付之通緝虛文了事也。
尋湖廣總督永常奏、臣密委員弁馳赴天堂寨山下。
該處并無大合庵。
亦無馬朝柱蹤迹。
複準南省咨解張漢元等、親提研訊。
審系販鬻愚民。
其供出之張錫士等。
查明亦非逆夥。
立即省釋至馬朝柱、現在嚴督務獲。
得旨。
覽奏俱悉。
○禦史陸秩奏、每歲旗丁納糧。
一應氣頭廒底鼠耗等項。
每石加收二鬥五升。
内有四升七合八勺。
以備曬揚折耗。
臣聞漕米兌倉。
必先曬揚乾潔。
始行交收。
若再徵此項耗米。
未免額外重出。
請免其交納。
至旗丁于水次收糧之日。
恐因曬揚收兌。
遂藉口交米艱難。
百法苛求。
勢必運官刁難州縣。
而州縣刁難百姓請令有漕地方督、撫、糧道、饬各該州縣、及運弁等、徵收漕米。
毋得額外誅求。
得旨。
所奏谕令收漕州縣、毋得留難之處。
是。
着照所請行。
餘着議奏。
尋倉場侍郎鶴年奏、漕艘在通交米。
惟黴變過多者。
始令曬揚。
餘即起兌。
并非逐幫逐船概行曬揚。
今禦史陸秩、請将原曬揚米免收雖為惜丁起見。
但此項原在每石加耗二鬥五升之内皆闾閻惟正之供。
非旗丁自行捐備。
況除去各色耗米外尚餘三升八合。
仍折給旗丁作回空之用。
若并将此項耗米免交。
統計全漕約十六七萬石。
是以國家額徵之正供。
為運丁格外之盈餘。
于正項有虧。
于小民無補。
自應仍舊徵收。
下部議。
尋戶部議、每年全漕數百萬石。
勢不能盡行曬揚。
若并免交此項耗米。
恐曬揚未必盡淨。
而正項反緻虧缺。
請嗣後驗看米色。
如果乾潔。
毋庸曬揚者。
即行起卸。
将原備曬揚米一并交納。
作正支銷。
其潮濕者。
責令曬揚。
計每石折耗若幹。
将原備米抵補足額。
不敷令旗丁買補。
從之。
○壬戌。
兵部議奏、各省海洋巡哨。
向例止每年春秋二季。
派撥官兵巡查。
并未有指定地方。
克期會哨之例。
前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令閩浙兩省鎮臣、總巡洋面。
定以兩月、與鄰省總巡官兵。
會哨一次。
其分巡營員一月會哨一次等語。
經臣部令該督、會同閩浙兩省水師提督、妥商。
并通行廣東、江南、山東、沿海各将軍、督、撫、提督、議覆。
據原任山東巡撫準泰奏、東省登州鎮水師營、分南北東三汛。
派撥官兵出巡。
向例不與鄰省會哨。
又兩江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