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叔、編列官生。
名義殊覺未安。
應敕各該撫學臣、嗣後編列官卷。
遵照定例。
毋得以不應編之人編入。
一、學政全書。
請行增刊。
查自乾隆五年以後。
凡事關學政。
奉到谕旨。
及臣工奏準者。
尚未續刊。
應彙輯成書頒發。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張九镒、汪廷玙、修撰梁國治、編修張裕荦、充日講起居注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固始縣民黃三妻蔡氏。
○戊辰。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臨奠定安親王。
○上還宮。
○己巳。
上幸圓明園。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延綏鎮總兵何祥書、曆任有年。
昨春尹繼善、即曾奏其年已七十有餘。
不知近來精力何如。
尚可勝任否。
邊鎮要缺。
宜得老成鎮靜之人。
但總兵重任。
非精力矍铄者不可。
着傳谕黃廷桂、令其據實具奏。
尋奏、何祥書、素患腿疾。
年力就衰。
現已禀請代奏乞休。
得旨。
覽。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參奏、福建布政司書吏人等、冒領饷銀。
種種弊窦。
應司顧濟美、于支放時未能覺察。
交盤時亦不能清查。
請解任留閩。
俟審定查明應得處分。
另奏請旨等語。
着照所請。
顧濟美、解任留閩。
俟查清庫項。
及各案審定。
具題到日。
另降谕旨。
喀爾吉善、不能覺察節年積弊。
盤查司庫。
亦未将侵虧庫項之處查出。
着一并交部嚴察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參奏、藩司書吏、冒領饷銀一案。
已有旨谕部。
此等積蠹、勾結交通。
作奸冒饷。
恣意侵蝕。
情罪至為可惡。
今年兵部書吏、有用空白作弊之案。
審明時即行正法。
所有閩省冒饷書吏人等。
即照此辦理。
以為蠹役之戒。
不可稍存姑息。
○又谕、據陳宏謀奏稱、雲貴銅鉛銀錫等廠。
工作貿易。
多系江楚之人。
向聞犯罪脫逃者。
往往竄入藏匿。
馬朝柱、籍隸楚省。
壤址毗連。
設或竄匿各廠。
鄉民類聚。
殊難辨識。
請敕雲貴總督、嚴密稽查等語。
此奏似有所見。
馬朝柱、身為逆首。
自知罪大惡極。
本地難容。
潛竄鄰省各廠。
希冀偷生。
亦情之所必有。
着傳谕碩色、愛必達、開泰、令将馬朝柱年貌。
詳悉開列。
督率廠員、嚴密查察。
妥協辦理。
毋俾首惡得以容隐。
緻有漏網。
○以福建按察使德舒、為福建布政使。
延建邵道來謙嗚、為福建按察使。
○壬申。
谕、熱審減等之期。
已令展至處暑日為止。
但目今雨澤尚未沾足。
着刑部仍行減等。
俟雨足後。
再照舊辦理。
○癸酉。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據直隸總督方觀承、提督布蘭泰、查奏各标營、領餧八旗官馬。
内馬蘭鎮總兵什格、原任泰甯鎮總兵馬世岱、并不經心督率餧養。
以緻膘瘦贻誤等語。
馬世岱、已經解任。
交旗以參領用。
什梠、亦着解任。
來京候旨。
馬世岱、什格、俱着交部議處。
以為不實心辦公之戒。
○谕軍機大臣等、蔣炳奏、本年六月間。
黃水長發。
武陟縣班家溝等二十四村莊。
高梁俱被水泡。
晚秋俱已損壞等語。
已谕令妥協撫綏。
俾沾實惠。
但所奏此項地畝。
上年列入八九分災、及七八分災一語。
殊未明晰。
上年既至八九分災。
何以不早為設法捍禦。
緻令年年被水成災。
既系臨河水到之區。
何以向無堤岸。
着詢問顧琮、令其會同詳悉繪圖呈覽。
尋河東河道總督顧琮、河南巡撫蔣炳奏、武陟縣班家溝等處。
貼近沁黃。
自上年被水成災。
本年該處人民。
因築小堰禦水。
而伏汛過大。
下流宣洩不及。
仍緻被淹。
查武陟縣、黃河繞其南。
沁河環其東北。
沇河繞其西。
向來并無堤工者。
因四面皆河。
且在沁黃交會之處。
若建立堤岸。
則外灘日漸淤高。
一遇沁黃并漲。
為害滋大。
且此處修築大堤。
所保護者。
不過數十村莊。
及遇水漲堤根。
必須添設埽工。
糜帑甚钜。
仍不能必其久遠保護。
似可毋庸添築。
報聞。
○又谕、阿思哈奏、辦理生息銀兩一摺。
所見甚謬。
前因該督、撫、提、鎮、經理不善。
延久未清。
是以令其善為料理。
俾賞恤得沾實惠。
原本亦可漸次歸足耳。
乃即有誤會之總兵丁大業、欲減賞恤條款。
經巡撫定長、駁正奏聞。
傳旨申饬。
不意阿思哈、謬誤亦複如此。
無論增息歸本。
重利病商。
萬不可行。
即所稱賞恤規條。
去其過優過濫。
語亦非體。
賞恤當有節制。
豈不為歸本起見。
即可任其過優過濫乎。
如果有過濫當裁之處。
何必待欲歸足原本。
方行辦理乎。
前恐各省中有似丁大業之錯誤辦理者。
已令于奏事之便。
傳谕各督、撫、提、鎮、阿思哈、雖未接到。
何以亦如此陳奏。
着嚴行申饬。
卷之四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