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動粜谷三十餘萬石。
本年秋收豐稔。
請及時買補。
山東巡撫鄂容安奏、東省倉貯實數。
合計已有十之四。
自應暫停采買。
但各屬貯谷。
多寡不同。
上年被災之地。
倉貯空虛。
附近亦無可撥補。
幸本年尚屬有秋。
市值平減。
請将節年平粜谷十四萬餘石。
原存價銀。
酌買補倉。
并撥給匮乏之地貯用。
陝西巡撫鐘音奏、陝省西、同、等屬、因被秋災。
現停采買。
至延、榆、等處、界在邊地。
積貯宜裕。
缺額糧石。
或仍照舊采買。
俟秋收後酌辦。
陝甘總督兼署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省常平倉額。
已足十之七八。
即緩急需用不敷。
尚可于附近撥給應停采買。
至本年大勢豐收。
糧價減落。
各州縣出粜谷。
于秋收後各在本境買還。
為數尚少。
毋庸議停。
四川總督策楞奏、川省各屬倉糧。
本年約計出粜三十萬石。
常平尚有溢谷。
可以抵補。
毋庸另行采買。
但各州、縣、衛所、倉貯。
盈縮難齊。
有溢谷多而應買甚少者。
有應買多而并無溢谷者。
有易于撥運而不能如數者。
有數能敷補而挽運維艱者。
現在分别确查辦理。
兩廣總督阿裡衮、廣東巡撫蘇昌奏、粵東濱海瘠區。
山多地少。
各府州屬産米。
不敷民食。
必藉官粜接濟。
現在倉貯額谷。
未及十之三。
應停應買。
俟察看本年秋收情形。
籌酌再奏。
廣西巡撫定長奏、粵西常平額谷。
止缺十之一。
雖本年收成豐稔。
買補甚易。
但貯谷既多。
自可停止采買。
惟本年碾運黔省兵糧一萬九千餘石。
又來賓、宜山、恭城、三縣、共虧谷三千六百餘石。
均應買補足額。
現拟于平、柳、慶、三府屬、産谷之地分買。
雲貴總督碩色、雲南巡撫愛必達奏、滇省跬步皆山。
不通舟楫。
各屬産谷。
止供本境之用。
不特鄰省不能販運。
即鄰邑亦艱挽輸。
是以常平貯谷。
例應存七易三。
年來秋成豐稔。
并有借粜不及三數者。
即各就本境買補。
為數無多。
毋庸議停。
貴州巡撫開泰奏、黔省各屬倉貯。
缺額不及十之一。
毋庸買補。
惟新疆各營兵糧。
每年在古州等廳縣、采買屯苗米撥支。
又威甯州、素不産米。
所有鎮标各營兵米。
于附近收買。
均請照舊辦理。
俱報聞。
安徽巡撫張師載奏、安省各屬倉糧。
總計雖存十之三。
而逐細核算。
其中多寡懸殊。
并有存貯不及一二分者。
今秋收豐稔。
請分别辦理。
如存谷已十之四以上者。
概停買補。
其不足十之一二三四分者。
視該處市價果平。
即在本境收買。
第以買足十分之四為率。
價貴即止。
得旨。
如所議行。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宏謀奏、閩省僻在海疆。
不通商販。
若官倉貯谷太少。
難為緩急之備。
現今通省大勢豐收。
臣悉心籌辦。
如倉貯已及原額十之五。
而該處糧價尚平。
仍令乘時酌買。
價貴即止。
其不足五分者。
統以買足五分為率。
至本年被災之廈門廳、存谷止及十之一。
若一時買足五分。
恐本地艱于采辦。
請動項赴台屬彰化、淡水、二廳縣、産谷之地酌買。
得旨。
覽奏所議甚妥。
咨部知之。
河南巡撫蔣炳奏、豫省向無動項委員采買之事。
各屬倉貯。
較原額已足十之五。
此外尚有出借、平粜、各項谷。
應于秋後收買。
查本年尚屬有秋。
其民借未還者。
自可照例催徵。
至平粜谷石。
若一并買補。
恐緻價昂。
應暫停。
得旨。
另有旨谕。
○丁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八旗都統等、近日無賴匪徒。
重利放債。
于旗人生計攸關。
爾等應留心查辦。
将查出之人。
即發遣拉林阿勒楚喀耕種地畝。
但該處除耕種外。
别無他務。
伊等如至彼處仍不改悔。
着該将軍等查出。
即發往黑龍江。
給與索倫等為奴。
其所放重利債。
追出不必入官。
着分貯各旗。
或獎賞兵丁。
或赒急貧窮。
爾等酌量辦理。
○禮部議覆、浙江學政彭啟豐奏稱、商籍官生、請改歸本籍考試一摺。
查官卷應試。
或商或民。
應随祖父之籍。
不得牽混。
請嗣後本官由民籍中式者。
其子孫編入民籍官卷。
不準複隸商籍。
如已冒商籍入學者。
勒限改歸。
未入學者。
不得再考商籍。
若本官由商籍中式者。
其子孫編入商籍官卷。
不複于本籍重編官号。
其同胞兄弟之子、雖例得編為官生。
然必與本官同籍者。
方準編入。
若民商異籍者。
不得借名改歸。
至商籍應試之人。
或借族姓鹽引。
充考商籍。
不論為官為民。
即照冒籍例處分。
從之。
○又議覆、湖北學政葛德潤、條奏考試各事宜。
一、各省鄉試同考官。
酌量裁減。
查江西、廣東、河南、等省、内簾人數。
前經議準酌增。
今科舉錄取人數。
各較減十之三四五不等。
校閱尚易。
其可否酌減之處。
應行令各該撫、确查議覆。
一、考試拔貢、照鄉會試之例。
論題以孝經、周子太極圖說、通書、張子西銘、參出。
應如所請。
自本年為始。
通行各該學政遵行。
一、鄉試編坐官号。
止有官員子孫、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
今各省相沿。
并将父與伯叔編入。
與例不合。
請敕部定議。
查父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