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若從此實心根求。
必可得其來曆。
該督等、此時諒已接到咨文。
可傳谕尹繼善、令其上緊查辦。
其施奕學之稿。
并宜逐層嚴究。
務得首惡。
明正典刑。
以彰國憲。
若再将就了事。
輾轉稽延。
仍複歸于無着。
尹繼善亦自知輕重也。
○又谕、據鄂昌所奏、查辦傳鈔僞稿一案。
稱羅鎮杭所傳僞稿。
遞究系得之劉安、徐朝周等。
其稿内原有僞批。
各犯堅供不知是何人添入等語。
稿内僞批。
必有添寫之人。
何得輕為脫卸。
并不上緊根求。
則凡屬添注批點之犯。
皆可以稿内原有為辭。
均得從輕發落矣。
況僞稿得自何人。
則僞批即可從此追問。
逐層嚴究。
諒無不得之理。
徐朝周、既在患病。
俟該犯病痊之日。
仍令該撫詳悉研究。
毋得再為颟顸了事。
再另摺所奏、羅潤珍、呈首李開花一案。
将該犯解赴原籍。
安置約束。
辦理又複錯謬。
羅潤珍造言生事。
于學政轎前遞呈。
若非因其瘋疾。
本應置之重典。
此等癫狂之徒。
自宜嚴行拘禁。
或永遠枷号。
方為妥協。
但行解回原籍安插。
保無日後複有潛行他往。
妄言惑衆之事。
着傳谕該撫、令其速行湖南巡撫範時绶、遵照辦理。
近來鄂昌所辦諸事。
并不實心。
惟以沽名邀譽。
将就了事。
若再如此。
則不能承受恩澤矣。
可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範時绶所奏、湘鄉縣刁民周二等、聚衆抗官一案。
尚屬照例查辦。
不至草率。
至所稱知縣卓爾布、激成事端。
辦理不善。
現在會疏題參等語。
尚未見其妥協。
若因刁民滋事。
将地方官即登白簡。
将來愚頑之徒。
必且以此脅制官長。
殊非整饬刁風之道。
但既已具題。
必已摘印。
看來卓爾布、亦非稱職之員。
此後若遇此等案件。
應于事後酌量改調。
或再行參革。
均未為晚。
可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壬午。
谕各處看守行宮之千把總、從前曾經量加擢用。
近年以來。
久未舉行。
其中人材弓馬。
或尚有可以造就者。
所有口外看守行宮之千把總、即着總管阿敏爾圖、酌量保送。
交總理行營王大臣、揀選引見。
其在口内者。
着總管豐盛額保送。
俟回銮時揀選引見。
候朕量加擢用。
以示鼓勵。
○江蘇巡撫莊有恭疏報、吳江、震澤、二縣。
乾隆十六年、新漲田、蕩、四百三十四頃三十七畝有奇。
坍沒田、蕩、八十四頃二十九畝有奇。
分别升蠲額賦有差。
○緩徵江蘇靖江、沛縣、宿遷、沭陽、四縣、水災、雹災、新舊額賦。
兼貸饑民。
○以陝西督标中軍副将圖爾禅、為直隸馬蘭鎮總兵官。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癸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至八月癸卯、皆如之。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四川總督策楞奏稱、盤獲形迹可疑之湖廣人一名。
年貌疤痣須發齒牙。
俱與馬朝柱相似。
詭名張國正。
及設法研訊。
又供名叫柳春來。
現在解楚質審等語。
此人年貌齒發。
既與馬朝柱一一相肖。
且據供姓名屢陽。
而質之流犯蘇天章、又并非所供姓名。
其形迹甚屬詭秘。
或即實系馬朝柱、捏供狡飾。
亦未可定現已解楚質審。
可傳谕永常、務令詳細研究。
并提逆黨一一識認。
得有确據。
即速奏聞。
此等叛逆重犯。
該督等斷不緻稍為忽視。
亦必無草率遷就。
希圖了事之理。
但不可因川省獲有此犯。
遂爾少弛捕緝。
轉使真正渠惡。
得以乘間遠揚也。
尋奏、臣接準川省咨解張國正到楚。
即提現禁逆犯馬朝柱家屬、并逆夥多人。
細加質認。
訊出張國正、即柳春來。
實非馬朝柱。
報聞。
○又谕、向聞濱海地方。
有行使寬永錢文之處。
乾隆十四年。
曾經方觀承奏請查禁。
朕以現在制錢昂貴。
未令深究。
且以為不過如市井所稱翦邊沙闆之類。
仍屬本朝名号耳。
乃近日浙省搜獲賊犯海票一案。
又有行使寬永錢之語。
竟系寬永通寶字樣。
夫制錢國寶。
且鑄紀元年号。
即或私鑄小錢。
攙和行使。
其罪止于私鑄。
若别有寬永通寶錢文。
則其由來不可不嚴為查究。
又聞江淮以南米市鹽場。
行使尤多。
每銀一兩。
所易制錢内。
此項錢文、幾及其半。
既鑄成錢文。
又入市行使。
則必有開爐發賣之處。
無難查辦。
着傳谕尹繼善、莊有恭令其密饬幹員、确查來曆。
據實具奏浙、閩濱海郡縣。
一并令該督撫等、密行查辦。
不可因從前之失于查察。
遂爾稍存回護。
并宜鎮靜辦理。
勿令胥役人等、借端滋擾。
聲張多事。
尋尹繼善、莊有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