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奏、寬永錢文。
乃東洋倭地所鑄。
由内地商船帶回。
江蘇之上海、浙江之甯波、乍浦、等海口。
行使尤多。
查寬永為日本紀年。
原任檢讨朱彜尊集内。
載有吾妻鏡一書。
有寬永三年序。
又原任編修徐葆光中山傳信錄。
内載市中皆行寬永通寶。
是此錢本出外洋。
并非内地有開爐發賣之處。
但既系外國錢文。
不應攙和行使。
臣等現饬沿海各員弁、嚴禁商船私帶入口。
其零星散布者。
官為收買。
解局充鑄。
報聞。
○丙戌。
吏部議準、貴州巡撫開泰奏稱、威甯一州。
夷猓雜居。
界連四川。
并與雲南之東川烏蒙、昭通、等處接壤。
實為黔省極邊要地。
請将原駐安順府城之貴西道、移駐威甯州彈壓。
從之。
○丁亥。
谕據浙江巡撫雅爾哈善、以原任提督吳進義、曾見僞稿。
既不立時查拏于前。
複捏詞奏辯掩飾于後。
昏愦負恩。
拟以斬候。
吳進義曾見僞稿。
于簽押套中。
誤行發出。
此亦事之所有者。
然其罪不過在于未行奏報耳。
使其能遵旨據實自承。
不獨并無大罪。
且尚不至去官。
惟其捏詞掩飾。
必欲自居于無過之地。
轉緻罹于重罪。
但念其曾為封疆大臣。
年已衰老。
既經革職。
着格外加恩。
免其治罪。
○又谕、兵部議奏、滿洲千總海祿、以母老請改補近省一摺。
滿洲在旗、原有行走之處。
何必改補近省。
嗣後此等員弁。
如有以親老為請者。
俱着回旗。
在原處當差。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奏、松江提塘陳公壽、史祖賢、準江省解浙質審。
陳公壽初供得自普濟堂張世倫。
及咨提張世倫。
據覆久已物故。
複隔别研鞫。
史祖賢供出陳公壽本生父仰裕天。
陳公壽又供得自包恒山。
已将陳公壽、史祖賢、解回江省。
就近根究等語。
僞稿來曆。
頭緒紛繁。
狡點之徒。
每指供病故人犯。
冀其無從質對。
無從追究。
此情形所必至。
是以上年十月内。
即經傳谕各督撫、不得委之已故之人。
苟且完結。
今陳公壽初供已故之張世倫。
及史祖賢供出伊父。
始據實改供。
其狡狯情形。
比之到案供明者。
尤為可惡。
現在江蘇質審。
如别有情節。
自應按律定拟。
即僅止傳鈔。
亦當較尋常傳鈔之犯。
加等治罪。
将此傳谕該撫知之。
○又谕曰、陳宏謀奏、閩省傳鈔僞稿人犯陳旺、供系得自病故之陳銘。
據德化縣确查。
委無捏飾。
取結呈送。
又範振智、供系江西羅紹文所給。
羅紹文已經病故等語。
傳鈔僞稿一案。
層層根究。
已如入海量沙。
至一委之病故。
則更無從究诘。
狡黠之犯。
希圖脫卸己罪。
計必出此。
是以上年十月内。
即經傳谕各督撫等、無得将已故之人。
混行搪塞。
苟且了事。
今閩省案内、供出病故者。
即有兩人。
該撫豈未見前旨耶。
陳宏謀向有此好名之習。
咯爾吉善、亦聽其如此姑息了事耶。
俱着傳旨申饬。
令将各案犯嚴切根究。
據實奏聞。
其供系得自病故之人。
即實系病故。
亦應照尋常傳鈔者。
加倍治罪。
庶嗣後不敢妄供。
而僞稿一線。
不緻中斷矣。
并谕各督撫知之。
○戊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月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臣在防汛工次。
據固安、通州、涿州、等州縣、各報得雨四五寸不等。
得旨。
今日此雨。
略解愁煩。
仍望優渥耳。
○又奏、臣工次續沛甘霖。
約計入土八寸。
秋禾可望有收。
得旨。
此處分數。
殊不及迤南。
雖雲少慰。
仍屬望澤也。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傳鈔僞稿一線。
逐層究至原署江西糧道施廷翰、長子施奕度、得之伊弟施奕學、從京寄出。
請将施奕學拏解京師。
以憑質訊得旨。
又屬無着落。
甚覺煩懑也。
○又奏下江之江、蘇、常、鎮、揚、通、上江之太、甯池、鳳、滁、泗、等府州屬、各被旱輕重不等。
現在委員履勘。
并豫籌赈撫事宜。
得旨。
京師夏杪秋初。
亦甚望雨。
不知南省此際得雨否。
甚切縣念。
如緻成災。
一切綢缪之處。
須豫為留意。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銅山、沛縣、沿河灘地。
因黃水驟漲。
淹損秋禾。
沖塌房屋。
現在查明撫恤。
得旨。
是妥協辦理。
毋緻失所。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黃、運、湖、河、秋汛各工平穩。
惟淮揚一帶。
秋田望雨甚殷。
現在虔誠祈禱。
得旨。
京師雖得有雨澤而未優。
覽奏益切焦思。
将來緻成災否。
速行據實奏來。
尋奏、江北淮、揚、徐、海、各屬、甘霖普降。
得旨。
欣悅覽之。
京師亦得沾足。
晚田半收。
早田仍豐。
若關外則仍多稼與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