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八月。
己醜朔。
谕、此交與直隸各标營、餧養官馬。
膘分充足。
總督方觀承、提督布蘭泰、均能留心董率。
着交部議叙。
○吏部議準、原任甘肅巡撫楊應琚疏稱、甘屬各廳學等、從前鑄給印文。
多與官銜不符。
請改鑄頒給等語。
應如所請。
改鑄甘肅臨洮府儒學印、為蘭州府儒學印。
蘭州儒學記、為狄道州儒學記。
狄道縣儒學記、為臯蘭縣儒學記。
臨洮府經曆印、為蘭州府經曆印。
洮州衛儒學印、為洮州廳儒學印。
監收莊浪倉糧關防。
為涼州府莊浪茶馬同知關防。
莊浪在城驿、為平城驿記。
蘆塘松山二驿、為松山驿記。
王鋐大壩二驿、為三眼井驿記。
古浪驿、為營盤驿記。
西甯衛土官指揮使、為西甯縣土官指揮使印。
西甯衛土官指揮同知印、為碾伯縣土官指揮同知印。
莊浪衛土官指揮使、為平番縣土官指揮使印。
莊浪衛土官指揮佥事、為平番縣土官指揮佥事印。
陝西布政使司照磨所、為陝西甘肅布政司照磨所印。
其莊浪縣儒學、鑄給莊浪縣儒學記。
從之。
○江西巡撫鄂昌疏報、南昌、進賢、永豐、萬安、永甯、樂安、建昌、安義、德安、南康、信豐、定南、等十二縣、首墾老荒、續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六十三頃五十五畝有奇。
○四川繼事田土百戶慕車故。
以子三春、襲職。
德爾格忒宣慰司喇嘛彭錯丹巴故。
以喇嘛魯朱江錯、襲職。
○琉球國使臣鄭國貞、在閩病故。
賜恤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沂水縣民徐小四妻馬氏。
湖南桂陽縣民廖爾達女廖氏。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傳鈔僞稿之施奕學、已據趕回江西。
于七月二十一日拏獲。
看來此人形迹可疑。
其得稿甚早。
由此追尋來曆或可得一實在根據。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嚴切追究。
不可草草放過。
且伊父遣家人追回江西。
更恐有串供彌縫之處。
不可不留心嚴訊。
并提塘劉士祿、恐亦是一近線。
此案淹纏不已。
深可憤悶。
其悉心研鞫無怠。
莫複緻輾轉。
終歸子虛也。
○又谕曰、喀爾吉善等奏稱、吳進義傳看僞稿一案。
據陳公壽、沈翼天等衆供如一。
吳進義看過僞稿。
百喙難辭。
既不查拏于前。
又複捏詞奏辯于後。
比照知情故縱律量為末減。
拟斬監候等語。
此案初奏到時。
朕即以吳進義、年老昏愦。
署中案件文移。
必不能一一照料。
其誤從簽套發出。
自屬情理所有。
設于彼時據實陳明。
朕必原情曲宥。
即初奉谕旨時。
自知悔悟。
據實奏明。
亦不緻罹此重罪。
乃屢屢具摺強辯。
到案堅不承認。
必欲盡情推卸。
自居無過之地。
不知傳送交發。
各有經手原人。
伊即倚恃老病。
而衆供确鑿。
斷不容掩。
今既按律定拟。
情無可原。
然朕仍欲格外加恩。
免其治罪。
但罪雖可免。
而終始情節。
不可不明。
着将另奉谕旨、令吳進義閱看。
并追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