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果曾閱看與否。
彼之狡供不承者。
畏治罪耳。
今既許以加恩。
伊若仍不将實情吐出。
則全是無心肝。
敗類之尤矣。
其另旨且行封存。
俟訊明後。
着即将原供奏聞。
再為裁定。
其案内人犯、照拟發落完結。
○辛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從前因長蘆各商。
積欠甚多。
今于每引加鹽五十斤。
分派行銷。
續經部核、每年應增課銀八萬九千餘兩。
但蘆商積困之餘。
舊欠甫清。
若按觔加課。
商力未免拮據。
着将所加鹽觔減半納課。
永為定額其乾隆二年至六年應追未完加觔課銀一十四萬餘兩。
着一并加恩豁免。
以示恤商之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長蘆鹽政吉慶奏蘆東各商自用公費銀兩。
請免解交内務府一摺查蘆東公費。
原系各商自行攤湊作一切公事之用自前任鹽政麗柱奏請歸公按年起解。
各商辦公無措。
複需攤派。
為累滋多應将此項銀兩。
仍留為蘆東二處、各商辦公之需。
不必令一并解交從之。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
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吏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德福奏稱各州縣竊盜案件。
向例止令該管上司于年終核其緝獲多寡。
别功過未經定有承緝處分。
但竊盜滿貫之案與零星攫竊者異。
若漫無責成。
任其疎縱于法未合。
應如所請。
嗣後州縣承緝滿貫竊盜重案照承緝誘拐等犯。
例勒限緝拏限滿無獲。
照不實力察訪逃竊例議處。
至所稱地方官規避處分。
抑勒短估。
應照盜案内、赫阻事主、抑勒改供例議革。
未免過重。
請改照不應重私罪律降調。
從之。
○癸巳。
谕軍機大臣等、僞稿一案。
現在尚未完結。
各省查辦傳鈔各犯。
往往露章參劾員弁。
及審結一案後。
即題請交部核拟。
此甚非是。
傳鈔人犯。
所以必須輾轉追訊者。
專為根究正犯。
今正犯未得。
而徒于傳鈔之人。
紛紛題達。
見之邸鈔。
此所謂舍本就末。
未免張皇駭聽。
嗣後俱且不必具題交部。
即有關涉文武員弁者。
一面具奏。
一面但令咨部存案。
其餘一切發落人犯。
除随時奏報外。
統于通案完結之日。
按省彙齊咨部查核。
并可不必逐一咨部。
可于各督撫奏事之便傳谕知之。
○又谕曰、定長奏到、桂林盤獲僧俗兩人。
窮诘至再。
據供、系匪犯吳方曙、夥犯李興樓。
并供出馬朝柱、藏匿湖南城步縣地方。
飛咨會緝。
現将吳方曙、李興樓、押解楚省質審等語。
此等匪犯、狡詐百出。
向來長途押解不過循例鎖金□靠。
撥役防護。
最易脫逃。
着即速傳谕定長、及該撫範時绶、務須選擇強幹弁役。
嚴密防範。
不得稍有疎虞。
至所供馬朝柱藏匿處所。
苗寨岩洞、俱有地名。
着傳谕範時绶、務須嚴緊搜捕。
不得避失于查察之咎。
轉緻疎縱。
則其咎更重。
至吳方曙一犯。
前經永常奏稱、已經拏獲。
審明正法。
何得逃往粵西。
若非吳方曙。
何以軍師稱号。
及诘盤謀叛事發。
逃竄為僧。
種種符合。
其中孰真孰僞。
則已正法之吳方曙。
又為何人。
此處殊有關系。
可傳谕永常、令其将新獲之吳方曙。
詳悉研究。
不必回護。
據實速行奏聞。
尋奏、臣前獲逆犯吳方曙、衆證确鑿。
實系正犯無疑。
其粵省新獲吳方曙、應屬假捏。
但既據粵撫咨稱、該犯供出馬朝柱藏匿之處。
臣随饬員弁、前往城步縣搜捕。
并無馬朝柱蹤迹。
挨查各苗地。
亦無金雞峝、東坡寨、等處。
現在飛咨粵省。
将假冒吳方曙等犯、解楚質訊。
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