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日。
先遣兵五百名。
委威茂協副将和楞額、松茂道張之浚、城守參将六格、茂州知州黃廷銑、以剖斷三家曲直為名。
乘虛直搗逆酋寨穴。
使不得越至古維州。
餘兵于二十四五六日。
陸續進攻。
其一千名、檄調松潘鎮帶領。
于雜谷西北一帶七布峨眉等處。
截其勾通郭羅克之路。
并檄饬瓦寺土司、選帶土兵。
随營調遣。
臣等即于二十七八日。
親往相機攻剿。
倘該酋畏罪遠竄。
而古維州、雜谷腦、要隘可得。
即将番民改土歸流。
亦屬一勞永逸。
得旨。
知道了。
餘有旨谕。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嶽鐘琪奏稱、雜谷土司蒼旺、擅行攻殺搶擄。
又制造軍器。
逆迹昭着。
現在派兵前往。
相機進剿等語。
蒼旺恃其地廣人衆。
與勒兒悟、娘兒吉。
構釁殺掠。
不服官兵彈壓。
自應大加徵創。
以靖蠻疆。
但四川兵氣孱弱。
且當瞻對金川兩次用兵之後元氣未複。
該提督等務宜加意慎重。
必能刻期成功。
俾苖衆懾服。
方為妥協。
所有一切辦理情形。
惟在據實具奏。
更不得略有粉飾了事之意。
如從前瞻對軍情究亦不能逃朕洞鑒也。
至改土歸流一事。
不惟不必豫存此心。
并語言文告之間。
亦宜慎密蓋歸流非夷情所願。
萬一稍有風聲。
必緻衆情驚駭将人自為守又成不了之局隻應專辦蒼旺為是計該督提等、此時已抵雜谷其現在情形仍令作速馳奏。
尋奏改土歸流雖屬番民所不願但雜谷番寨皆與保縣居民錯處。
每須傭工内地。
以資生計族類雖殊。
語言可接。
兼之蒼旺殘刻性成。
番衆無不受其荼毒。
是以大兵所至。
相率投誠先後降番六萬餘丁。
經臣等派員撫插。
并令查明戶口田土确數。
造冊議奏。
至松崗番寨稍遠。
将來應否改土歸流。
俟蒼旺剿滅後。
另行籌辦。
臣等現在相機進剿。
一切軍情。
惟有據實直陳不敢粉飾了事。
得旨好伫望捷音。
又批外省綠營粉飾習氣。
牢不可破。
即汝二人不欺。
能保衆人之不欺乎。
○是日、駐跸布扈圖大營。
○壬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上行圍。
○是日、駐跸伊遜薩爾巴裡哈達圖紮蔔大營。
○癸亥。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裡衮奏稱暹羅國貢使到粵。
委員前往查驗安頓俟具覆到日。
會同撫臣具題等語。
今将及兩月何以尚未題到。
可傳旨詢問再現今西洋波爾都噶爾亞國使臣到粵已循照舊例。
派員會同西洋人前往接取。
而暹羅等國貢使則向無自京差官接取之例。
恐該使臣等、同時入境。
相形之下。
似覺有所區别者。
可并傳谕該督撫等、令将二國使臣酌量先後。
分起護送。
其抵省進京。
總不必令在一處可也。
尋奏暹羅國貢使到粵後。
因進貢方物名色數目。
及貢使商梢人等姓名。
必待通事報明。
方能造冊。
是以題報稍遲。
至該使臣、既不便與西洋波爾都噶爾亞國貢使同行。
應令先起護送進京。
奏入報聞。
○又谕、據鄂昌奏、武甯縣拏獲天堂寨逆夥李天洞等犯。
已經解往楚省質訊等語。
李天洞一犯。
如何得受逆劄。
招引多人當時原招内曾否有人供出。
着永常悉心。
詳查确訊。
毋使稍有隐遁。
至此案以拏獲首惡馬朝柱為要。
其他被誘入夥之徒。
俱屬枝葉。
如其自行敗露。
或被他人供發。
自不容置之不問。
若一概通行查拏。
則舍本逐末。
非辦理之道。
且未免擾累多事。
可一并傳谕永常、并寄鄂昌、知之。
○又谕曰、鄂昌。
所奏廖以權供稱、曾向施奕源問過僞稿。
施奕源說是有的。
我還看過等語。
是又屬施奕源等傳鈔之确證。
可将此摺鈔寄舒赫德、劉統勳俟施奕學等解到之日。
将摺内情節。
一并詳悉研訊。
○是日駐跸阿濟格鸠和羅大營。
○甲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谕據喀爾吉善、李有用奏稱、今秋廈門一帶。
猝被飓風。
各營戰哨船、擊碎沉溺者。
共一十七隻。
内有在洋行駛者。
亦有在港澳灣泊者。
應照例分别辦理等語。
閩省此次風災。
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