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冬。
十月。
戊子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秦大士、範棫士、盧文弨、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錢載等七十人、進士出身三甲杜锜等、一百五十八人、同進士出身。
○頒乾隆十八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鄂容安着暫署江西巡撫。
其山東巡撫事務。
着原任甘肅巡撫楊應琚暫署。
郎中阿桂、着暫署江西按察使。
給事中範廷楷、着暫署撫州府知府。
俱着往山東、随同鄂容安、前赴江西。
鄂容安到日。
鄂昌即帶同丁廷讓戚振鹭、馳驿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凡升補官職、具摺謝恩者。
藉以達其感激圖報之意。
乃禮之當然。
然必本身受恩、及祖父為其子孫陳謝乃可。
若子孫為祖父謝恩。
則于理不順。
至伯叔兄弟。
則更屬旁及。
近日如高恒之為其父謝恩。
又為其兄謝恩。
數日之中。
接踵而至。
朕日理萬幾。
固不以批示為繁。
而諸臣之習于虛文。
甚非務實崇簡之道也。
至請安一事。
本屬臣子親上之誠。
而外省督撫等、亦俱習為故套。
即如朕巡幸木蘭。
由起銮抵熱河。
以至進哨出哨。
竟繕寫數摺差人守候。
按時投遞。
其實意安在耶。
而陝撫鐘音、至以差弁之豫先誤投、不及于出哨時請安。
又複具摺陳明。
更覺瑣屑矣。
又如
○孝賢皇後奉安地宮。
各省督撫提鎮。
職守封疆。
豈有悉行來京恭送之理。
其在近省。
或原系内府舊人。
具摺奏請。
似尚出于本意。
而遠省督撫、以及提、鎮、藩、臬、學政等。
亦複紛紛陳奏。
可見并非實心以為必應恭送。
不過視為具文。
以一奏了事耳。
此等皆甚非所宜。
可傳谕各省督、撫、将軍、提、鎮等。
惟宜一本至誠。
其虛文陋習。
悉行屏除為是。
○己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四川、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四川省斬犯一人。
廣東省斬犯一人。
絞犯四人。
餘一百七十五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曾經降旨傳谕各省督撫。
凡陳奏内、有應行交部事件。
不必将寄信谕旨叙入。
今閱廣東省秋審情實各犯招冊内。
海陽縣聚衆拆房一案。
竟将寄信谕旨、一并叙入。
殊屬不合。
嗣後各省題達事件。
不得複行裝叙寄谕之旨。
着再通行傳谕知之。
○庚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軍機大臣議覆、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奏稱、番衆苦蒼旺殘虐。
投誠者四萬餘人。
悉願改土歸流。
其已入版圖之雜谷腦等處。
應築城。
并設副将、理番同知、各一員。
兵、一千二百名。
雜谷腦之西南。
系梭、卓接壤。
均須建汛設兵。
查威茂營、舊制原系參将。
今應仍改參将。
即将該協副将、移駐雜谷腦。
均歸松潘鎮管轄。
兵、即以威茂所裁。
并通省各營。
通融抽撥。
同知、亦有泸甯一缺。
可以裁改。
并照松潘同知之例。
增設照磨一員。
統于善後事宜内、分别籌辦等語。
其改設副将。
移駐同知。
撥兵設汛之處。
均應如所請。
至築城大興工役。
恐遠近諸番。
聞而駭異。
将以問罪興讨之舉。
疑為利其民人土物。
殊非鎮靜之道。
應無庸議。
從之。
○辛卯。
上禦洞明堂。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省絞犯一人。
餘八十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江蘇巡撫莊有恭、陳奏捕蝗諸弊。
因向無責成地主舉報之例。
撲捕踐踏。
雖酌給工本。
而農民恐得不償失。
希延至飛躍。
即可移禍鄰田。
又百姓恃有雇夫撲捕之例。
見蝻不肯自捕。
及應募受值。
又虛應故事。
冀日領錢文。
因以為利。
及設法收買又見蝻不肯即報。
待至長大捕賣。
多得錢文。
請嗣後民地。
俱責成地佃巡查撲捕。
議定成例等語。
從來有一例即有一弊。
向因蝗蝻贻害田禾。
立法撲捕。
自守令以至督撫。
責成定例綦嚴。
乃因嚴于參處。
而農民中狡黠之徒。
詐僞叢生。
奸弊百出。
莊有恭所奏種種情形。
皆所實有。
但此皆有司應行查辦之事。
如該督撫實心督率該屬員實力奉行。
則有蝻孽而田主不報。
夫役受值而撲捕不力。
豈有不行懲責之理。
若必事事着為成例。
三尺法其可盡耶。
億萬戶能盡曉耶。
但當蝗蝻舉發之時。
奸徒叵測。
必有謂因捕蝗而責百姓。
執成例以煽惑愚民。
由此抗官滋事者。
該督撫應先期化導曉谕。
俾愚民共知其詭谲情狀。
有司皆所洞悉。
則自不敢犯。
犯而責之。
亦不敢抗。
此自在奉行而不在定例。
将此傳谕各督撫知之。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駐藏大臣那木紮勒等奏、審明阜和營兵譚林。
殺斃本營兵魏正明一案。
将譚林照故殺律拟斬監候等語。
西藏番夷錯處。
非内地情形可比。
譚林系該處防兵。
擅将同夥兵丁緻斃。
即應在彼正法。
以示懲警。
乃僅照内地例辦理。
甚屬非是。
那木紮勒、多爾濟、着饬行。
○禮部議準、禦史常海奏、内場監試等官。
雖無衡文之責。
然場務俱系經辦。
嗣後内場監試、及提調、知貢舉等官。
其子弟亦應一體回避。
從之。
○署湖南巡撫範時绶疏報、龍陽縣大圍堤、續墾田二萬三千九十畝有奇。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還宮。
○谕、兩江總督尹繼善、着馳驿來京。
其總督印務。
着巡撫莊有恭、暫行署理。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