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薩哈岱奏、本年河東池鹽。
自五六月以來。
風日燥烈。
過于旱乾。
以緻池水缺少。
又難盡力澆曬。
迨至八月以後。
陰雨連綿。
地氣寒涼。
不能成鹽等語。
此奏殊屬不合。
天氣非晴即雨。
鹽池澆曬。
要在乘時趕辦。
今據奏晴則燥烈。
雨又寒涼。
俱不能成鹽。
然則何時而可耶。
無非一味藉詞推诿。
其不能實心辦理。
于此可見。
薩哈岱、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顧琮奏稱、胡家屯溜刷外堤。
該河道詳請建築壩台。
以備下埽。
工大費钜。
且緩不濟急。
因詳加指示。
于堤後幫寬。
即與堤外建築壩台無異等語。
從來河員在工。
樂于興作。
每于不急之處。
建築大工。
無非藉以開銷之意。
而工程既竣。
又議歲修。
輾轉徒滋糜費。
及至盛漲。
漫溢者仍複漫溢。
沖決者仍複沖決。
于實用毫無裨補。
如江南諸堤岸。
經朕指示停修者。
以歲計之。
所省不知幾何矣。
顧琮所稱堤後幫寬之處。
并未繪圖呈覽。
無從指示。
已交與高斌、令其于回任時。
乘便前往該處。
詳加相度。
會同商酌奏聞。
着傳谕顧琮知之。
○又谕、江省查辦僞稿案内。
張三得稿來曆。
多有疑窦。
必須令原辦各官。
會同研訊。
是以令承審官來京。
并令尹繼善、鄂昌、同審。
三面質對。
始無遁情。
但此案頭緒雖多。
必有一實。
祇因輾轉根追。
承審諸員。
捕影尋聲。
取供不實。
而督撫拘于體制。
惟案牍供單是信。
不必盡得确情。
此亦向來積弊。
然正線因此益迷。
其所失甚大。
将來水落石出。
咎有攸歸。
朕辦理庶務。
毫無成見。
惟期得實在情形。
軍機大臣等承旨鞫訊。
皆親身研審。
與外間專委辦員者回異。
莊有恭、鄂容安、從前皆身在事外。
現經特交辦理。
又非尹繼善等初次承辦者比。
所有關涉此案人犯。
應查拏者、即行專人查拏。
應審訊者、即行親身究間。
一切行牌詳轉套數具文。
俱應痛改。
如仍以外官體統相臨。
惟委之屬員承辦、不得實情者。
必重治其罪。
将此傳谕莊有恭、鄂容安、知之。
○江西巡撫鄂昌奏、南安府上猶縣、石溪隘粟米坑、有匪犯何亞四、謀為不法。
得信即帶兵往拏。
當獲匪犯李聖昌一名。
訊供尚有李開花、李德先、李萬先、朱紅宗、帶兵前來。
又獲李行萬一名。
即李萬先。
訊供相同。
臣即飛饬文武官弁多帶兵役。
凡深山密箐。
加意搜緝。
勿緻脫逃。
并即親赴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鄂昌奏到、南安府上猶縣匪犯何亞四等、謀為不軌一摺據稱現在親往查辦。
但現獲僅李聖昌、李行萬、二名。
其首犯并夥黨。
曾否續有拏獲之處。
着傳谕該撫、速行實力查拏。
無令逃竄。
所有拏獲人犯。
務當親自鞫訊。
外省習氣。
一切委之屬員。
取供過堂。
虛文了事。
此等重案。
不可仍前付之委員。
緻為所欺朦也。
慎之。
又谕、鄂昌摺、着鈔寄鄂容安。
令其速行前往接辦。
此等重案。
非鄂昌所能辦理。
鄂容安到日。
如首犯尚未就擒。
餘黨尚未淨盡。
應即親往查辦。
現在交辦僞稿一事。
應提人犯。
自可專差妥員查緝。
此案必應親履其地。
周閱情形。
深山曠僻之地。
固易藏奸。
然非無地可容。
铤而走險。
何遽為此。
看來或系捏造僞稿之人。
自知法不容誅。
竄伏山林煽惑嘯聚。
或系馬朝柱夥黨。
别營窟穴。
此二案逋誅已久。
或天網難逃。
由此敗露。
得獲渠魁。
以正國法。
亦未可定。
着傳谕鄂容安、令其詳悉體察。
務得根株。
據實具奏。
斷不可委之屬中草率了事也。
○吏部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疏稱、蘭州府屬河州之景古城。
距州治較遠。
應以該州州判、移駐定羌驿。
與景古城地方較近。
一切可資彈壓。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午。
上以孝賢皇後升祔。
詣奉先殿、行告祭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爾哈善奏稱、常山縣民左雙興、拾獲匪書一案。
現在江西查審。
已據供出喻開仕一犯。
與書内所開之人。
讦訟有仇。
委令金衢道羅源浩、赴江會審等語。
此案人犯。
俱在江省。
其是否與上猶縣何亞四案内各犯、有相關涉之處。
可傳谕鄂容安、令其留心體察。
再何亞四聚衆不軌之處。
已令鄂容究親身查辦。
但看來此案情節。
非羅田逆犯馬朝柱之可比。
或系無知之徒。
妄言煽惑。
而地方文武員弁。
欲藉此見其奮勉出力。
亦未可定。
然又不可豫存此心。
以緻粉飾了案。
惟在辦理時、确按情形。
詳悉研究耳。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臣抵江西。
訊明喻開仕一案後。
即趕赴上猶縣、查辦何亞四一案。
途遇鄂昌。
詢知何亞四已經就擒。
現将獲到各犯。
悉心研鞫。
此案實與馬朝柱。
喻開仕之案無涉。
亦無曾見僞稿之人。
其案内未獲餘犯。
仍饬嚴緝。
得旨、好。
○又谕、雅爾哈善奏、常山縣民左雙興、拾獲匪書一案。
現經江西查審。
供有喻開仕一犯。
與書内所開之人。
讦訟有仇。
委員赴江會審。
請将進呈原拾匪書、裁截發下。
查驗筆迹等語。
此案之出于挾仇傾陷。
事屬顯然。
但敢于造此大逆之語。
自不可不重治其罪。
其是否即系喻開仕僞撰。
确加研究。
自可得其實情。
至所拾匪書。
前據奏到。
閱看後已交軍機大臣焚毀。
無可截發。
況查驗筆迹。
亦系外省具文。
即如善書之人。
一手能兼數體。
彼知到案必對筆迹。
或故意随手另寫。
何足視為确據耶。
可傳谕雅爾哈善知之。
○又谕、據巡台禦史立柱、錢琦、奏稱、出口船戶徐得利、許得萬、李長茂、陳鄭全、等船。
先後在洋被劫。
并平安協把總徐念、帶兵巡洋。
被漁船舵水打傷兵丁等語。
閩省為海疆重地。
台灣一府。
孤懸海外。
巡緝奸匪。
尤為要務。
該督提等、身任地方。
自應嚴饬屬員。
加緊防範。
今兩月之中。
劫案累累。
且至拒捕迎敵。
打傷巡兵。
可見地方文武之并不實心整頓。
該督提等。
所司何事。
現在曾否設法查拏。
亦并無一字奏及。
甚非委任封疆之意。
着傳谕喀爾吉善、李有用、令其查明具奏。
○以湖北糧儲道李治運、為安徽按察使。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顧春、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以革職安西提督李繩武、署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