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限二十五日。
如有行查會稿。
禮兵工以三十日。
戶刑以四十日為限。
其舊定之正限餘限悉除又稱、盛京五部司員。
遇因差進京往往托病不即回任。
若節次差遣。
則在任辦事日少。
仍得按年報滿。
似非整饬吏治之道。
嗣後各員如遇差到京。
因病不即回任者。
即令呈報該旗、驗明咨部行知盛京查照。
并計日扣足。
方準報滿。
從之。
○庚午。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是日起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參奏登州府知府張勤望、頹惰廢弛。
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敕部議奏。
張勤望由部員升用。
朕知其人原非強幹之材。
但該員在登州任内。
果屬廢弛不能稱職。
則或酌量以同知等官降調。
或不宜外任。
尚可改補京員。
若年力衰憊難以驅策。
亦即可令其休緻。
乃摺内均未聲明。
僅照例奏請交部。
是該撫不過因系鄂容安移交。
遂據司道禀覆之詞入奏。
其所稱體訪确查。
亦屬具文套語耳。
外省督撫辦事習氣。
往往貌為整頓。
而按之多無實際。
即如衙署被竊。
亦尋常所有之事。
該撫乃因此、摺奏兖州鎮臣成元震、衙署被竊、殊屬疎懈等語。
總兵有彈壓地方。
操練營伍專責。
但當問其平日居官如何。
若就被竊一事。
指為疎懈。
豈提鎮大員。
但于衙署前、撥兵巡邏。
即為稱職了事耶。
看來楊應琚、因前者在京。
目擊京中辦事情形。
諸事不容頹廢。
遂亦欲自見其奮勉之意。
而究之仍蹈外省陋習。
着谕令一切勉力實心。
擴充識見。
以副委任。
○辛未。
谕、鑲黃旗滿洲都統等奏、承襲世管佐領富喜之缺。
現将伊子閑散富明阿拟正。
将另支曾經承襲佐領達勒紮之孫閑散羅保拟陪。
查羅保、現派在拉林阿勒楚喀地方耕地。
即咨取來京引見等語。
所辦非是。
羅保若名應拟正。
自可調其來京。
若止系拟陪。
又何必令其往返數千裡。
徒滋勞費。
況此支又有海甯、祿常等、現在拟陪之列。
所有咨取來京之處。
不必。
嗣後各旗。
遇有佐領等缺出。
奏請承襲。
其人名次果應拟正。
自當照例咨取引見。
若止系拟陪。
則如此項之派往耕地。
及各省駐防人員。
皆可将伊等名次開列。
停其咨取來京。
惟就在京應行拟陪之人。
揀選引見。
○刑部等部議覆、浙江巡撫雅爾哈善奏稱、糧船規費。
多由頭幫軍伍。
指端派歛。
實為諸弊之薮。
嗣後如有将已裁陋規。
複行婪索者。
惟頭幫是問。
将該員弁計贓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壬申。
上詣。
南郊齋宮齋宿。
○谕、江西、南安府上猶縣匪犯何亞四、聚衆謀為不軌一案。
據署撫鄂容安、查明地方官弁。
查拏情形。
奏稱上猶縣知縣高顯宗。
于巡檢張仕具禀之時。
未即差拏。
及确查該犯謀逆情節。
即親身督捕。
功過尚足相抵。
其浮龍司巡檢張仕。
以微員首發逆謀。
擒捕之時。
又複勇往先行。
該撫現奏請将巡檢司改設縣丞。
于營前地方分駐。
張仕即着升授縣丞。
以示鼓勵。
至把總謝又榮、同該縣等前往擒拏。
該縣促令施放鳥槍。
辄勒限擔承憑據。
且僅放槍駭散逆黨。
當下并未拏獲一人。
以緻首逆竄匿。
久而就獲。
似此懦怯誤事之弁。
咨革不足蔽辜。
着拏交刑部治罪。
○署江西巡撫鄂容安奏、訊得匪犯何亞四。
住居上猶縣之粟米坑。
種地時。
刨獲銀三百七十兩。
有閩人李德先、聞知。
起意诳谝。
遂托言算命。
稱為大貴人。
于風頭插豎紙旗。
言若拜得旗開。
即是大貴之驗。
又令該犯疊桌高坐。
李德先連拜三日。
端受不跌。
該犯益信以為實。
又用錫塊刻山河二字。
熨于該犯手上。
詭稱天生異相。
并自言即李開花。
能書符召将。
夥犯何文宗等、領受僞劄。
輾轉糾結多人。
于下信地祭旗舉事。
以上逆情。
各供不諱。
業将定拟淩遲之何亞四、李德先、并拟斬之何文宗等八犯。
決不待時。
得旨、覽奏俱悉。
該部知道。
卷之四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