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潭、三處。
外越埽工尾土汕掣。
被淹貨船二十餘隻。
又十月十二日。
暴風撞掣東壩迤南秦家高崗等處、新舊磚工。
及高堰七堡至十三堡、間段石工。
現在相機搶護等語。
此摺着鈔寄高斌閱看。
南河陋習。
以歲修為浮冒地。
朕閱河時。
深知其無益。
持令停修。
如該處工程。
果有必不應停修之勢。
往來商船。
藉以保護。
則生靈軀命攸關。
朕之降旨。
不過出于偶爾閱視之時。
高斌系久于河務者。
彼時即當據實奏明不可停修之故。
且船隻之被淹。
與埽工之被汕。
不相關涉。
莊有恭此奏。
雖據廳員禀報之詞。
而牽入停修。
若謂因停修所緻者。
則停修未及逾年。
外越埽上。
不應遽至汕掣無存。
露出石岸。
以緻不能捍禦。
若謂石岸必須越埽以為捍禦。
則百裡石工。
又何曾一律皆有外護。
着傳谕高斌、即由豫省回工。
親往勘明。
速行奏聞。
其工員以停修之後。
無可開銷。
故诿諸汕掣。
以為将來複行歲修之計者。
着該督等據實查參。
不可稍有回護。
至高澗等處。
失風船隻。
撈救及淹斃人口。
并民間倒塌廬舍牆垣。
一并傳谕莊有恭、張師載、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戊辰。
谕、今年山西蒲、解、等屬。
秋禾被旱。
其勘明成災僅止五分者。
定例不在赈恤之列。
但距麥收已踰數月。
時屆隆冬。
小民謀食。
未免拮據。
着格外加恩。
将聞喜、榮河、解州、萬泉、芮城、各州縣。
被災五分之處。
一體撫恤一月口糧。
于十二月初旬開赈。
俾度歲不緻乏食。
以示轸念貧黎之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傳鈔僞稿一案。
所以必須逐層追究。
原在根求僞撰首逆。
從前令酌量情罪重輕。
分别發落。
亦恐各省辦理不善。
使無知愚民、久滋拖累耳。
乃該督撫等、并不慎密查辦。
且竟有将所定章程。
出示通行曉谕者。
以緻狡滑之徒。
避重就輕。
巧為移接。
轉迷正線。
即如總督尹繼善、在督撫中尚屬能辦事之人。
于江西施奕度一案。
竟不能究明來曆。
及提犯至京。
令軍機大臣詳悉研訊。
迥與原供不符。
複令該督帶同承審各官。
馳驿來京。
公同嚴究。
亦與軍機大臣所審無異。
由此觀之。
則各省所辦。
更俱不可問矣。
總之外省陋習。
一切聽斷案件。
率皆委之屬員。
取供成招。
及解至督撫親審。
不過就其已成之獄。
略為摘問而已。
使其能如在京大臣之詳慎推鞫。
亦何至如此錯誤。
現在各省查辦僞稿之案。
俱未得有端緒。
未必不由于此。
着傳谕各該督撫等、所有現辦傳鈔各案。
必宜一秉虛衷。
親提确訊。
務得正線。
若仍聽屬員草率遷就。
并案了事。
必照江西此案之例。
令其來京會審。
一經審出實情。
定将該督撫等從重治罪。
凜之。
慎之。
○禦史薛澂奏、凡遇考試。
各部院堂官。
一經派出。
無論在闱在朝。
應停止本衙門司員畫稿。
以杜嫌疑而專校閱。
得旨、此奏是。
着照所請行。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操閱八旗官兵。
進退不齊。
雖系章京等之事。
但該管大臣。
亦在隊内。
惟将章京等參奏。
未免诿過。
所有該管、及閱陣大臣。
着一并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廷桂、鐘音、覆奏布政使張若震、奏請揀發佐雜一摺。
殊未明晰。
陝省如果委用需人。
該督撫即應奏請揀發。
不必委之藩司。
若需人尚非甚急。
即該司曾經面禀。
亦宜将不應奏請之故。
明切谕知。
何得以事屬可行。
遂聽其自行陳奏。
今黃廷桂等摺内。
不過引咎之詞。
而于該省之實在需人與否。
并未奏及。
前因西安有辦理災赈之事。
是以即敕部揀選發往。
今降旨詢問。
亦當于摺内聲明方是。
何以如此含糊。
可傳谕黃廷桂、鐘音、知之。
○大學士等議奏、盛京巡察禦史九成奏稱、盛京将軍、并五部等衙門、辦理事件。
有遵照在京各衙門期限者。
有仍照該處正限餘限者。
未經畫一。
請下部定限饬遵。
查盛京五部事務較簡。
嗣後禮兵工等部照在京衙門酌減五日定限十五日。
戶刑酌減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