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故轍。
鞫訊一委屬員。
使正線不明。
首逆不能即得。
倘有此等情弊。
必不能逃朕洞鑒。
惟莊有恭是問。
着将現在作何查辦。
并辦理若何之處。
速行奏聞。
○刑部議覆、陝西布政使張若震奏稱、杖笞捐贖。
向例均照徒罪以下銀數。
但思徒與杖、相隔五等。
若盡該以徒罪以下四字。
輕重似無區别。
應将原例分晰酌減。
應如所請。
但各照原律、五等依次遞減。
條目太繁。
嗣後除徒罪仍照舊例原數捐贖外。
犯杖者、貢監生納緩二百兩。
平人約锾一百兩。
犯笞者、貢監生納锾一百兩。
平人納锾五十兩。
再有職官員。
品秩不一。
如三四品以下、及進士、舉人。
其有犯杖笞納贖者。
不得照貢監之例。
另拟分晰遞增。
從之。
○調任山東巡撫鄂容安疏報、壽光縣墾洱河新淤田四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長樂縣民邱宗莊妻林氏。
○丁醜。
谕、今年在避暑山莊看箭。
見策登紮布、人尚可驅遣。
射又中把。
是以加恩賞給花翎、黃褂。
乃至木蘭圍場。
即推患臂痛。
于一切差事。
竟不向前。
且自請宣對。
朕命軍機大臣傳詢。
又稱并無應奏之事。
其意不過欲朕一召見。
便可誇示于人。
種種取巧。
竟是不安本分之人。
今經理藩院參奏、伊該管旗分之軍裝器械。
不能整頓。
着明白回奏。
所有賞給花翎、黃褂、俱徹回。
○禦史張馨奏、驗看月選官。
請饬部于奏派九卿時。
将滿漢科道職名。
一并開列。
俟派出、随同驗看。
得旨、所奏是。
○豁除湖北監利縣之車灣、修堤穵壓田地七十九頃有奇額賦。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容安奏稱、将先行拏獲之管大任同房書辦張遂田、朱德五、二人。
馳驿起解等語。
所辦甚屬妥協周到。
已于摺内批示。
惟郭庚為在京供出之肉鋪劉姓。
前經軍機大臣、密咨提解。
而摺内但稱現拏劉姓等到案。
其供詞及起解日期。
均未奏及。
劉姓系此案緊要人犯。
既經拏獲。
即應速解來京。
此但問其曾否将僞稿轉給郭庚為與否。
至該犯得稿來曆。
取有确供。
一面嚴提追訊。
一面即可将該犯先行起解。
不必更待逐層追究。
嗣後凡有提解要犯。
皆應如此辦理。
鄂容安奉到此旨時。
劉姓等犯。
諒已在途。
若尚未起解。
令其速委幹弁。
由驿站飛解來京。
以便質審。
○己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庚辰。
谕江蘇淮、徐、海、三屬。
屢被偏災。
今歲雖獲豐收。
而積欠之餘。
民氣未複。
所有本年地丁漕米。
已多全數通完。
其曆年被災停緩漕米。
若概令完納。
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乾隆十五年以前、緩欠漕米。
分作癸酉、甲戌、二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各省查辦傳鈔僞稿之案。
究出江西人犯最多。
鈔傳年月。
亦較他省獨早。
僞造正犯。
雖不必即系該省之人。
而從此根尋。
似可得其端緒。
乃巡撫鄂昌、按察使丁廷讓、于辦理之始。
即不能實力根查。
一任各犯事串供狡飾。
以緻案情多有不實。
輾轉株連。
不勝擾累。
而究之實在根株。
毫無着落。
即如施廷翰之子施奕度傳鈔一案。
竟至附會成獄。
若非提解來京覆訊。
何由申雪。
然此猶系該督尹繼善、心存成見。
以緻錯誤。
至于彭祖立等犯。
則江西已經成招。
及解江南。
始行審出誣扳情節。
其段樹武、彭楚白、楊朝章、李景文、等犯。
傳鈔接受之處。
亦多有疑窦。
由此觀之。
該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