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刑部查奏、奉天省老格被勒身死、究出盜情一案。
其中命盜情迹。
均有未甚明确之處。
盛京刑部侍郎富森已補授内閣學士。
着将案犯、即速押帶來京。
令刑部堂官、會同富森、及奉天府府尹鄂寶、秉公詳悉審明具奏。
○壬子。
谕、僞稿一案。
皆由各省辦理不善。
至今未有端緒。
若于發覺之初。
即行實力根追。
詳慎研究。
正犯自可早得。
何至曠日持久。
徒滋株累。
蓋外省陋習。
督撫養尊處優。
一切委之屬吏。
而承審各官。
亦不過據供錄報。
甚至惟事刑求。
牽率附會。
一經确按。
則全無實際。
此來曆之所以愈緻迷惑也。
在僞撰首逆。
诪張誕妄。
固屬法所不容。
然使弋獲到案。
審訊明确。
或可别有裁奪。
從前皇考時。
如曾靜張熙之徒。
既明知為正犯。
不妨法外施仁。
然使有逆書而付之不理、可乎。
此案自碩色一面奏聞。
一面咨拏根究。
既已延乃數省。
遲至經年。
斷無驟然中止之理。
他如傳鈔各犯。
原非安分之人。
裡巷流傳。
本自應明知為誣謗而共憤。
亦即有無從辨真僞而同詉。
此朕教化未孚。
愧用以憐。
正犯一得。
則其餘皆可置之不問矣。
近因江南、江西、所辦案情不實。
牽入無辜。
故令軍機大臣提犯來京。
會同詳鞫。
亦以省擾累耳。
昨據巡撫鄂容安奏、江省審結傳鈔各案。
多有朦混供認、巧為移接之處。
欲按其傳鈔次數。
逐案予以應得之罪。
莠民詭避。
亦所不免。
然此在根尋正犯。
毋取波及旁枝。
各督撫其尚發爾天良。
湔彼舊習。
若仍聽屬員草率遷就。
惟于一二傳鈔之人。
輾轉追求。
而實在根源。
轉歸無着。
尹繼善鄂昌之前車具在。
可不深以為戒乎。
着再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朕命刑部查奏命盜等案。
因贓證情迹未明、監候待質者。
共五十七案。
内康熙年間一案。
雍正年間十一案。
而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己未入秋審者。
積至四十五案。
雖年遠之案。
漸消漸少。
近者則積而見多。
然使于辦理之初。
即能詳慎研究。
務在得情。
則監候之案。
何至如此。
即此亦可見近來辦事諸臣。
不如從前之實心振作矣。
此非使無辜之人。
久系囹圄。
即使應辟重犯。
久稽顯戮。
而犴狴之中。
淹禁多人。
亦非所宜。
皆因承審各官。
不能實力查辦。
又或刑部司員。
以有遵駁改正議叙之例。
多尋罅漏。
外省無以登答。
轉成疑案。
一經題明監候待質。
即束置高閣。
而接任之員。
又非本任之事。
率多因循。
非明慎用刑而不留獄之意。
着刑部将此沉案。
速行清理。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
于一切命盜重案。
各宜留心迅速查辦。
應緝拏者、上緊緝拏。
應定拟者、即行定拟。
勿緻塵案日積。
若本非難結之案。
承審各官。
不能審出實情。
惟以監候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
且藉得邀免處分。
希冀錄叙。
該堂官督撫察出。
即嚴行參處。
此亦清理庶獄之一法。
可通行曉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河南布政使富勒赫。
前據調任巡撫陳宏謀、奏其才力不及。
而蔣炳于屬員賢否摺内。
則但稱該司居心醇正。
辦事勤慎。
富勒赫究竟能勝藩司之任與否。
着再詢問蔣炳。
至按察使秦炌。
據蔣炳稱其辦事明晰。
但秦炌似亦非才具出色之人。
臬司為刑名總彙。
責任綦重。
蔣炳應留心體察。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今日閱阿裡衮所奏各摺。
多系覆奏節次所奉寄谕之旨。
此等于奉到谕旨時。
自應随時辦理覆奏。
即或查辦需時。
亦應按其先後。
陸續分次奏報。
何以積至歲底彙齊具奏。
在阿裡衮亦未必親加檢點。
不過委之幕賓。
臨期趕辦。
以為塞責之計。
是幾視為奏覆存案。
與彙繳朱批奏摺無異矣。
有是理乎。
況阿裡衮久在内廷行走。
豈不加歲底諸務辏集。
而朕于督撫奏摺。
無問緊要尋常。
均須一一詳覽批示。
乃一日之間。
累牍紛陳。
何竟冒昧若此耶。
可将此傳谕阿裡衮。
伊非他人可比。
若不知者。
将謂朕以批閱為煩。
亦不向伊宣示矣。
○又谕、據莊有恭審奏砀山縣劣生戚克讷、黃修、激衆罷考一案。
止将同行之黃身檢等。
照例發落。
而應拟斬決絞候之首從重犯。
則稱俱于取供後。
在監病故。
毋庸具題。
生童激衆罷考。
最為學校惡習。
既經審實。
必明正典刑。
方足示儆。
乃戚克讷、黃修、二犯。
皆以監斃而逃顯戮。
看來非系冒名頂替。
即系畏罪自戕。
即如湖南知縣徐鴻昇等。
于已經奉文勾決之重犯。
竟敢臨期疎縱脫逃。
則戚克讷等之果系在監病故。
豈可不為查察耶。
總之外省辦事習氣。
多涉虛僞。
江南、江西、承審僞稿各案。
舛謬甚多。
由此觀之。
朕于各該督撫所辦事件。
雖欲深信而不可得矣。
此案二犯。
悉皆監斃。
其中大有情弊。
着莊有恭悉心确查。
得有實據。
即将該縣知縣典史、題參。
從重治罪。
不可稍有徇隐。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台灣北路洋面。
向屬禁地。
不許商船前往停泊貿易。
是以向來亦未專設水汛。
今于秋夏間。
據報船戶徐得利、許得萬、李長茂、陳鄭全等。
先後被劫。
因令把總徐念。
帶領兵丁。
扮商前往緝捕。
在後隴洋面。
适遇匪船。
即行尾追。
匪船飛石拒敵。
打傷兵丁。
兵船亦即開槍。
打死匪船水手二人。
匪船知系官兵扮商誘捕。
亦即逃避。
當經拏獲舵水七名。
訊供辦理。
查把總徐念。
扮商誘捕。
期于必獲。
匪黨誤認。
兵船為商夥。
辄敢拒敵。
此次弁兵。
尚屬奮勇追捕。
實非怯懦被傷。
現在饬屬加緊防範。
設法查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巡台禦史立柱等奏稱、台灣出口船戶徐得利等、先後在洋被劫。
并有安平協把總徐念。
帶兵巡洋。
被漁船舵水打傷兵丁之事。
因所奏未甚明晰。
是以降旨令該督提等、查明具奏。
今據喀爾吉善等覆奏情形。
是其辦理巡緝事宜。
已屬妥協。
其把總徐念。
帶同兵丁巡緝匪黨。
期于必獲。
潛蹤誘捕。
因緻受傷。
情節果屬明确。
其奮勇甚為可嘉。
着該督提等、查明在事弁兵。
酌加獎賞。
如徐念人材可用。
将來有千總缺出。
即行拔補。
以示鼓勵。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稱高堰山盱一帶。
磚石工段被沖。
亟須興修。
得旨、依議速行。
○以内閣學士鄒一桂為禮部侍郎。
○是日起、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甲寅。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乙卯。
祫祭太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