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癸酉。
正月。
壬申。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
莊有恭、雅爾哈善、奏到。
會審陳公壽翻供情節。
一摺。
據稱遵旨将陳公壽等、由驿解京。
請調取吳進義、及伊家人郁起鳳、三面質對。
并請赴京候旨。
查詢情節等語。
前因此案陳公壽等。
瀂認瀂翻。
前後情節。
支離舛錯。
是以降旨令雅爾哈善至蘇。
秉公會審。
今竟以所見各有不同。
未能得其實在來曆看來雅爾哈善、于此案不無回護之意。
俟人犯到京。
審訊之下。
自不能逃朕洞鑒。
該撫等、各有封疆之責。
未便因一二人犯供情狡展。
即行來京。
陳公壽等犯。
已交軍機大臣虛公研鞫。
莊有恭、雅爾哈善、不必來京。
至吳進義。
前已降旨寬宥。
釋放回籍。
此事伊即或有委曲承認之處。
伊已年老。
亦系應令休緻之人。
即仍審明見稿屬實。
既經朕加恩寬宥。
亦不必複治其罪。
倘謂此稿竟出吳進義之手。
則朕可。
信其必無此理若再從原籍調取來京。
徒滋物議。
于根究正線。
毫無益處。
總之查辦各案本意。
隻欲究出僞撰首犯。
現在軍機大臣。
查審江西千總盧魯生一案。
于正線已近。
若從此遂得首逆。
則其餘皆屬枝節。
并可置之不問矣可将此一并傳谕莊有恭、雅爾哈善、知之。
○又谕曰、黃廷桂奏延安營兵丁因扣饷添制軍裝。
聚衆塞署一案。
該守備趙廷輔。
不于平時整辦。
參将高時農。
并不先事曉谕。
緻滋事端。
俟此案審明之後。
另行分别嚴參等語。
此事前據該鎮馬乾奏到。
朕以參将高時農。
設法通融接濟。
并無不合。
而該備系辦理公事。
尚無大過。
曾經降旨傳谕黃廷桂。
令其确查妥辦。
該督尚未奉到。
今觀所奏。
亦不過據該鎮查報辦理。
殊覺未協。
總之此案該将備等。
雖均有料理未善之處。
但不必因此立挂彈章。
益令悍卒無所顧忌。
緻長刁風。
馬乾系屬武臣。
不谙政體。
黃廷桂自應斟酌具奏方是。
着傳谕該督。
令其仍遵前旨。
據實确查。
妥協辦理。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
新柱奏到、上年十二月。
漳州盤獲匪船。
搜出軍械僞劄僞印。
親自帶兵前往防禦查拏一摺。
前據該督喀爾吉善摺奏。
亦稱訊據匪犯蔡明烈等供。
系自诏安縣白葉林湖來。
欲挑往廈門大擔海船裡去等語。
此等匪逆糾衆制械。
潛謀不軌。
自必究訊确實。
逐名搜捕。
清除巢穴。
斷絕羽黨。
一切從嚴辦理。
方足安靖海疆。
但伊等既肆逆謀。
必多詭詐。
其同夥名姓住址。
及制造窩藏器械地方。
并裝載船人數目。
并現經拏獲船隻器械。
的系來從何處。
實欲運往何處。
與接收地方。
通同人衆。
均須詳細明确。
一一訊供查辦。
不可任其狡谲謊供。
緻有奸徒漏網之處。
再據陳宏謀續報摺内。
雖稱其首逆蔡卓然、軍師馮珩、已經拏獲。
而蔡卓然、馮珩、是否的系首犯主謀之人。
抑此外尚有造謀指使、未經供出之渠魁逆匪。
必一一得其确情。
勿緻混供誣認。
稍有隐遁。
又其朱标照上。
開寫自浙江發字樣。
雖詭秘情形。
未可遽信。
然亦宜盡情推鞫。
總以嚴密迅速完結為貴仍遵前旨。
統照江南英山之例辦理。
着傳谕喀爾吉善、新柱、陳宏謀、知之并将近日情形。
作速詳奏。
○又谕、江西傳鈔僞稿之案。
究至衛守備劉時達。
據供系伊子劉守樸、自浙江金華寄來。
此系年月最早之正線。
該員雖系告病回籍。
金華地方。
自必别有僞稿來曆。
已着周承勃、錢度前往密行體訪。
但此案查辦已久。
且江浙接壤。
供情必有傳聞。
如果系捏造傳鈔之人。
非多方掩飾。
迷藏正線。
即恐先事驚惶。
别生枝節。
浙人多喜造言生事此時現有福建盤獲奸匪。
咨浙查拏之犯。
恐奸徒或藉此從中煽惑尤當鎮靜辦理。
鄂容安所奏。
不無所見着鈔寄雅爾哈善看。
總之此案。
以務得正犯渠魁為亟。
不必多纏枝葉。
雅爾哈善、應加意采訪。
果關正線。
務宜嚴速追查。
不可稍有脫漏。
如實系旁枝。
不妨量從寬假。
毋過張皇。
惟期得有實際。
不緻稽延時日。
方為妥協。
并令雅爾哈善、将此旨傳谕周承勃等。
一同留心。
再新調金華府知府張照乘。
因董榕尚未到江。
一時未能赴任。
已降旨與嘉興府知府湯任對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