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雅爾哈善、饬令該員速赴新任。
一切上緊慎重辦理。
此系最關緊要之時。
不可稍有疎懈。
○軍機大臣等議覆将軍阿蘭泰奏稱、盛京兵所拴馬匹。
近年倒斃甚多。
買補尚未足額。
若将錢糧坐扣。
生計有礙。
請于乾隆十六十七兩年官鋪生息、及滋生庫紅白賞餘二頃銀内借給半年錢糧。
應如所請。
至稱自二十年起、分作三年扣還。
兵力究屬拮據。
應展至五年按季扣還歸款從之。
○乙亥。
谕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福建漳州府屬之平和、南靖、二縣地方。
匪犯蔡榮祖、馮珩等謀為不軌。
業經擒獲首從各犯。
現在逐加嚴訊。
按律定拟。
其失察之督撫、及文武各官。
統于正案内一并附參。
請旨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閩省山海交錯民風刁悍今逆匪蔡榮祖等糾衆造謀雖黨羽不過數十人而搜獲僞劄中竟敢擅稱名号且有訂期攻城之語。
是其妄肆逆萌大幹法紀。
該督喀爾吉善馳赴漳郡。
督率屬員逐名搜捕。
使逆黨不緻漏網。
良民不緻驚擾。
辦理甚為妥協。
所有案内首從各犯。
審明按律定拟以昭炯戒。
至該督撫等。
查辦此案迅合機宜。
俱着交部議叙在事文武員弁内有奮勉出力者亦着該督撫查明具奏。
交部分别議叙守備葉相德一有風聞即親身前往。
首先盤獲匪船殊屬可嘉。
着送部引見其該督撫、及地方文武各官失察之罪。
俱着加恩寬免。
○又谕、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汀漳龍道單德谟于逆匪蔡榮祖等謀為不軌一案。
其中蔡湄一犯現充道役該道昏愦玩縱。
已屬不職及拏獲匪犯後亦并不禀報檢舉據實參奏請旨革職等語單德谟由特恩升用擢至監司。
乃于此等重案。
既不能覺察于前又并不檢舉。
于後按其情節殊為可惡僅予罷斥不足蔽辜着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奏拏獲平和等縣逆匪蔡榮祖等謀為不軌。
現在嚴審定拟一案。
其查辦迅速甚合機宜。
至濱海岩疆。
民風向稱刁悍似此聚衆滋事之案。
原不能保其必無但須及時擿發奸伏。
不緻滋蔓為害即見其能留心地方。
實力整頓。
所有該督請旨交部查議之處。
已着加恩寬免。
仍交部議叙矣。
案内現獲首從各犯。
及供出有名逆黨務宜速為審究上緊搜捕。
一切從嚴辦理。
不可稍存姑息。
此等不逞之徒。
即多戮數人。
亦何足惜耶。
其署知府奇靈阿、知縣許齊卓、雖于審訊時。
将馮珩一犯。
疊夾緻斃。
但此等重案。
自當嚴行夾訊。
且首逆已獲。
而馮珩同謀情節。
亦俱明确。
無可究質。
但恐其僞死耳。
仍應詳查戮屍。
該署府等将來不必再行查參。
再海澄公黃仕簡。
尚屬安靜謹饬之人。
家人收租。
亦屬常事。
此不過匪黨藉口。
托詞。
若因此查詢。
恐長頑佃抗。
欠刁風。
竟置不問可也。
着一并傳谕喀爾吉善知之。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
據嶽鐘琪奏稱、郭羅克屢次劫掠。
請于三月内、前赴松潘。
饬令擒獻賊贓。
倘該土目抗拒不遵。
一面檄調漢土官兵。
親身督率前往擒捕。
并力攻擊等語。
是竟欲用兵于郭羅克矣。
昨策楞奏内。
尚止欲令其擒獻正賊。
今嶽鐘琪此奏。
則更庸妄纰謬。
又不當僅以錯會朕意責之。
在伊等不過欲回護雜谷一事。
而究之終不能回護。
且恐自速其罪耳。
上年雜谷之役。
據伊等初奏。
以為逆迹已着。
不可不除。
故亦聽其前往。
然朕彼時。
方以瞻對金川、曠日持久為戒。
不免深為廑念。
及觀其節次奏報情形。
其乘虛襲取。
事屬顯然。
是以屢經降旨訓饬。
并于馬良柱摺内、明切批谕。
令寄伊等知之。
原欲使之知所警愧。
乃竟不但不愧。
而且欲又生釁端。
國家之兵馬糧饷。
該督即不知慎重。
而邊圉重地。
全不為培養元氣、休息人民之計。
是豈封疆大臣之用心耶。
以國家全盛之時。
辦一郭羅克。
本非難事。
然即使立就擒捕。
亦複何關緊要。
而況其未必如雜谷之易與乎。
看伊二人所奏。
意見似有不同。
是策楞尚知所畏懼。
而嶽鐘琪則幾無所顧忌矣。
着一并傳旨嚴行申饬。
如伊等意在必行。
不妨據實奏聞。
并出具軍令結狀。
定限幾日可以成功。
朕亦不難準行。
若将來稍有稽誤。
惟伊二人是問。
可令伊等自審度之。
○又谕、據延綏鎮總兵馬乾所奏、查明延安兵丁不法、壘砌守備衙門緣由一摺。
内稱該營将備。
因提臣将次巡查。
于歲暮扣留饷銀。
制辦軍裝。
縱無侵蝕情弊。
其平日之廢弛。
固可概見。
迨衆兵喧噪滋事。
守備趙廷輔。
竟閉門不出。
參将高時農。
複趕至城外。
下跪央求。
現在揭報題參等語。
此事前據馬乾、黃廷桂、先後奏到。
因見高時農、始則阻其扣饷。
繼又設法接濟。
而趙廷輔亦屬辦理公事。
尚無大過。
若概登白簡。
轉長悍卒刁風。
是以節經傳谕黃廷桂、令其查明妥辦。
今觀馬乾所奏。
則此案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