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帶兵弁抵增。
督率搜捕。
嚴行究治。
不敢稍有寬縱等語。
此案前據阿裡衮奏報、有據撫臣劄覆。
不過無賴棍徒。
詐騙鄉愚之語。
當經傳谕該督撫、令将實在情形。
速行奏聞。
今蘇昌此摺。
又與劄覆督臣之詞。
迥然不同。
且阿裡衮摺内。
已于二十六日進山搜捕。
而蘇昌又稱二十三日到增。
至二十六日拜發摺奏時。
尚稱督臣亦有來增之信。
伊二人究系何人先到。
甚不明晰。
督撫同為封疆大吏。
遇有地方要務。
必宜聲息相通。
方能迅合機宜。
看來蘇昌于辦理之初。
顯有本事化小。
小事化無之意。
後見其事難于銷歇。
始行親身前往耳。
所奏殊屬取巧。
但此案究竟是何情形。
其首犯曾否就擒。
餘黨曾否就獲。
着傳谕阿裡衮、蘇昌會同妥辦。
據實奏聞。
仍遵前旨。
用法宜嚴。
完結宜速庶濱海愚頑。
知所儆戒。
其阿裡衮、蘇昌、先後到增日期。
并令聯銜覆奏。
均毋回護。
可一并傳谕知之。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鑄給九姓司儒學钤記。
從前任四川總督策楞請也。
○鑄給廣甯縣白旗堡巡檢印信。
從奉天府府尹鄂寶請也。
○豁免山東章邱、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長清、陵縣、德平、平原、德州衛、肥城、平陰、惠民、青城、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濱州、利津、沾化、蒲台、滕縣、魚台、蘭山、茌平、莘縣、夏津、博興、高苑、樂安等、三十一州縣衛、無力貧民、挨年帶徵。
及民借常監等谷、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五十三石有奇。
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四兩零。
及未完商社等谷、二萬六千五百一十五石有奇。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戌。
谕、在京王公大臣官員俸米。
于去歲清查通倉時。
加恩豫放三季。
因倉中出米豐裕。
民食愈以從容。
目下米價雖未昂貴。
但思支放俸米之期。
需至來歲春季。
為日尚遠。
朕體恤旗民。
通行籌酌。
再加恩王公滿漢大臣官員。
将明年春季俸米。
豫給一半。
于本年三月初一日起。
陸續支放。
明年秋季俸米。
豫給一半。
于本年八月初一日起。
陸續支放。
其出放倉廒。
及時修整。
待貯新漕。
則倉儲徹底清厘。
而米價因此平減。
于旗民日用。
亦甚有裨益。
其現今開放、與将來收貯廒座次第、及董率稽查事宜。
仍着原派之尚書舒赫德等、會同倉場總督、妥協辦理。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報直屬得雪沾渥。
得旨。
京師亦沾足矣。
真新春第一喜事也。
○漕運總督瑚寶、河南巡撫蔣炳奏、漕船定例。
令糧道親押。
但空船回次。
與重運有間。
且豫省驿、鹽、糧、三事。
統歸一道。
再令押空。
為時太久。
請另委通判一員。
赴通管押歸塢。
俾糧道得以遄歸。
料理諸務。
得旨。
着照所請行。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訊據續獲平和匪黨李振榮、供出已經入夥之李改、吳天鳳、俱系漳州府汛三營兵。
失察将備。
均應參革。
惟各營現在分撥弁兵。
查拏餘匪。
防範地方。
非暫時代庖之員。
所能料理。
兵丁尚在訊究。
将備驟行全徹。
恐緻惶惑。
且各将備。
自知罪愆。
猶冀奮勉自效。
請暫寬參處。
俟通案定拟後。
分别題參。
得旨。
所見甚是。
足慰朕懷。
○福建巡撫陳宏謀奏、閩省入春。
陰雨過多。
鹽場不敷民食。
現在督率鹽道。
加給竈戶薪水趕煎。
一面劄商浙省。
借撥餘鹽。
至省會米價難定。
不可不豫為平粜之備。
省城府廳縣各倉。
恐有不敷。
已令延平、建甯、二府倉。
各撥谷二萬石碾米一萬石。
陸續運省。
俟米價果昂。
即開倉平粜。
其價銀歸還腳費等項外。
餘發交該二府。
買補還倉。
得旨。
覽奏俱悉。
○福建提督譚行義奏、南靖縣盤獲匪船一案。
據漳鎮總兵馬龍圖報稱、漳州府已将獲犯蔡明烈訊供。
據稱有國師馮珩。
大頭目蔡卓然。
欲乘機搶劫現在馮珩、蔡卓然、俱經拏獲。
其有供出匪犯。
仍饬分頭協緝。
得旨。
知道了。
汝為阖省武弁之首。
似此地方不靖之事。
總督即行親往。
而汝安然不舉。
豈勤勞匪懈之義乎。
○兩廣總督阿裡衮奏、據東莞各屬禀報、拏獲匪犯一百七十餘名。
惟王亮臣、湛佐一、梁德、徐嘉俸、在逃未獲。
臣仍帶領官兵。
搜查華峰、藍汾等山。
尚無屯聚巢穴。
現在嚴饬地方。
設法堵緝。
得旨。
覽奏俱悉。
未獲要犯。
上緊緝拏。
班第到時。
将情形告彼知之。
○廣東巡撫蘇昌奏、粵省馬步、戰兵。
均由考補。
惟守兵向以餘丁選用。
但系故兵子弟親族。
多有年輕力弱之人。
現在詳加考驗。
不敢拘泥舊習。
概予濫充。
如無可補。
即另行召募。
得旨。
此言正不可信。
不謂汝乃用巧負恩也。
卷之四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