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然在伊等食毛履土。
見此大逆不道之詞。
當為痛心疾首。
譬如聞人詈其父祖。
轉樂為稱述。
非逆子而何。
然使非有首先捏造之人。
則伊等亦無從傳閱。
是傳閱者本有應得之罪。
不可謂被所愚弄。
而朕則憫其無知。
譬子雖不孝。
父不忍不慈。
今首犯既得。
不妨曲宥。
除在京人犯、已予省釋外。
着傳谕各省督撫。
通行出示曉谕。
無論已未發覺。
概行從寬免究釋放。
凡屬此案例應拟罪人衆。
蒙朕格外寬宥。
務宜痛自改悔。
動尊君親上之天良。
戒造言喜事之惡習。
安靜守分。
庶不緻良苗化為稂莠。
永受朕保全愛養之恩。
夫讒說殄行為聖世所不容。
奸頑不除。
則風俗人心。
何由而正。
而吏治狃于因循。
尤關治道。
朕宵旰憂勤。
與諸臣共相敦勉者。
豈肯稍存姑息。
緻啟廢弛之漸。
将此一并宣谕中外知之。
○壬午。
谕、盛京引見筆帖式人員。
國語甚屬生疎。
皆由監視大臣徇情挑取。
嗣後考試繙譯筆帖式時。
着将盛京各大臣名銜。
開列請旨。
候朕酌派。
以專考試之責。
如帶領引見時。
仍有不娴國語者。
惟派出考試之人是問。
○又谕、捏造僞稿正犯已經審明。
原任糧道施廷翰、及伊子貢生施奕度等、俱着加恩開複。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捏造僞稿之劉時達。
供出自伊子劉守樸金華任所帶來。
當即降旨。
令周承勃、錢度、前往該處。
密行查辦今僞稿正犯已得。
所有傳鈔各案。
業俱加恩免其查究。
前供既審系誣妄。
無可辦理。
周承勃、錢度、着即各回本任。
将此傳谕伊等知之。
○命莊親王允祿、履親王允祹、和親王弘晝在議政大臣上行走。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
前經降旨。
令錢度、周承勃、前往金華一帶。
訪查傳稿蹤迹。
務得根原。
旋審盧魯生、劉時達、二犯。
供出商同捏造情形确實。
是以降旨令伊二人即回原任。
今據伊等奏到、查劉守樸幕賓孔則明等供詞。
是劉時達僞稿。
或另有來曆。
一時混行誣服。
亦未可定。
事關重大。
不可不加意詳慎。
着傳谕周承勃、錢度、即日帶同此案現在人犯。
馳驿飛速來京核訊。
毋得刻遲。
○又谕、前經降旨。
傳鈔僞稿案内人犯。
加恩免究釋放。
但劉時達之子劉守樸一犯。
尚有應行質訊之處。
前據鄂容安奏稱、已令範廷楷前往廣東一路迎拏。
範廷楷于何處接到該犯。
及途中訊出供情。
着即由驿遞飛速奏聞。
仍将劉守樸、遴委妥員。
由驿飛解來京。
務宜加意防範。
○又谕、據莊有恭奏、李坤等傳鈔僞稿一案。
究至汪成、倪心傳、現在悉心研鞫等語。
此案前因正犯未得。
是以傳谕該撫令将李坤等、嚴行根究。
提解來京審訊。
今盧魯生、劉時達、已将商同捏造情由。
逐一供出。
所有傳鈔各犯。
業經明頒谕旨。
從寬免究。
此案傳稿年月。
在十六年春間。
竟可就案完結。
不必查究矣。
其知縣韓墉、曾見僞稿。
不行舉報。
自有應得之罪。
應照例題參交部。
遵照前旨。
俟通案完結之後。
另行核定。
至王玉琳一犯。
是否實系已回原籍。
該犯系盧魯生等案内之人。
仍令留心蹤迹。
務獲解京。
一并傳谕莊有恭知之。
○又谕、準噶爾、無遣使入觐之信。
或以所請不遂之故。
妄生窺伺。
亦未可定。
安西提督王進泰、系屬新任。
恐未必深悉情形。
永常在彼更事已久。
着傳谕永常倘至四五月。
尚無夷使來信。
即着伊馳赴安西。
與王進泰協同商議防範事宜。
俟旨到日。
即可酌量起程。
現令尹繼善、前往署理陝甘印務。
朕已另有指授。
一并傳谕永常知之。
○甲申。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平和縣逆匪蔡榮祖等、謀為不軌一案。
據稱漳州鎮标中營遊擊李如筠。
一聞逆匪蹤迹。
即親身前往。
搜獲助逆要犯。
殊屬奮勇可嘉。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酌量升用。
以示獎勵。
○又谕、将軍七十五奏稱、涼州莊浪滿兵。
照管準噶爾夷人兩次赴藏。
所有倒斃駝馬内、除本身額馬、及八年添撥馬匹。
業經賠補外。
其八年、及六年倒斃駝馬。
請展限六個月。
令其賠補等語。
兵丁騎用駝馬。
并不加意照料。
以緻倒斃如許之多。
本應按數賠補。
但赴藏路途遙遠。
又值冬春雨雪。
該兵丁等、業已賠補兩起。
若将八年六年倒斃之數。
令其一時全賠。
究恐兵力不逮。
着加恩将未賠補駝馬。
全行免其賠補。
此後兵丁遇有差役。
務将官駝官馬。
加意餧養。
若不留心。
仍緻倒斃。
必令如數賠補。
斷不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
據蘇昌奏稱、增城縣匪徒王亮臣等、糾衆結盟。
欲圖搶掠村莊。
現獲史恒玉、黃見剛、陳亞福、田開裕等、一百餘人。
并起出白布僞照、及刀械旗槍等物。
因督臣駐劄。
距增稍遠。
臣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