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息事。
已傳谕黃廷桂、令其查參交部治罪。
今據黃廷桂奏、該鎮馬乾、親赴延城。
僅住一宿。
遽回本任。
并未将起事根由、及所拏不法兵丁傳訊。
分别首從。
詳請整治等語。
馬乾身總戎行。
兵丁滋事不法。
自宜率先彈壓。
嚴拏詳究。
乃觀黃廷桂所奏。
該鎮毫無膽略。
其前後奏到情節。
蓋欲以避不職之罪。
不得已。
始赴該地參劾屬員。
藉逭重譴。
似此畏懦取巧。
實屬有玷職守。
着交部嚴察議奏。
尋議、革職。
從之。
○以翰林院修撰吳鴻、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詹事府詹事徐以烜、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調山西大同鎮總兵張乃義、為陝西延綏鎮總兵。
以四川督标副将額僧格、為大同鎮總兵。
江南河标副将黃正元、為浙江處州鎮總兵。
○庚寅。
谕、嗣後護軍統領内。
除出差及随圍人員。
尚有四五人。
即毋庸另請派署。
惟僅餘二人。
再行具奏請旨。
○刑部議覆、山西按察使唐綏祖、奏複軍流佥妻之例。
除緣坐應流、及強竊盜免死減等、并罪應軍流者。
定例原屬佥遣外。
如犯奸誘拐略賣采生折割、用藥迷人、放火發冢、興販硝磺、假造印信、造賣賭具、鹽枭、礦徒、私鑄私銷案犯、以及兇惡棍徒、擾害良民、罪拟軍流者。
均屬無賴奸棍。
情罪既屬可惡。
事犯後。
形蹤叵測。
易緻疎脫。
應如所請。
佥妻發遣。
不得任其托故規避。
到配之日。
俾其顧戀室家。
不緻隻身遠揚。
此外如非本夫願帶、妻妾願随者。
應仍照乾隆八年定例免佥。
從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錢度、周承勃、奏稱、訪辦劉守樸家人李九齡、并書吏陳文泰一案。
審系陳文泰誣扳。
又供出門子薛志貴、曾于劉典史署内傳稿。
至何年何日。
實記不清等語。
看其供詞遊移。
彼此推诿。
年月又屬恍惚。
按之全無實據。
着錢度、周承勃、仍遵前旨。
押犯來京可也。
○又谕、前因江西省審據劉時達供。
系伊子劉守樸、自金華封寄僞稿。
署督鄂容安、檄委範廷楷前往粵東、一路迎訊劉守樸。
朕降旨并令周承勃、錢度、赴浙江查辦。
今據鄂容安奏、粵省護解劉守樸、由小路抵贛。
與範廷楷不值。
已委按察使阿桂、迎往密訊。
一面就供查辦等語。
此案軍機大臣等、審明盧魯生、劉時達、商同捏造僞稿情形。
并将該犯等發覺後、豫商指供劉守樸、為脫卸出路情節。
一一究出。
朕明降谕旨。
複令王大臣九卿科道等、公同研鞫再四。
該犯等供認确鑿。
矢口不移。
正當定案之日。
值周承勃、錢度、覆奏查訊劉守樸幕友供詞。
又有代伊将稿封寄伊父一語。
是以暫緩結正。
降旨仍令範廷楷、訊取劉守樸确供速奏。
此乃朕務加詳慎。
不使案犯情節。
稍有絲毫遺漏之意。
今阿桂既已前往迎訊。
鄂容安承辦此事。
當仰體朕意。
務在得其實情。
蓋此案在周承勃等審系伊家人王玉琳、得自蘇州。
并援伊妻舅吳姓為證。
而莊有恭提訊吳剛。
則又供稱于乾隆十五年三月内、在廣州許妙觀家得來。
帶至金華。
給與劉守樸。
其在蘇州時。
與王玉琳并未謀面等語。
彼此供情。
已多參錯。
在劉時達初供伊子封寄。
旋即自認謊供。
其商同捏造情節已明。
但從前既有伊子封寄一語。
自不得不再加窮究。
倘其全屬子虛。
妄行扳扯。
縱令輾轉究追。
自必不能更有來曆。
一經核訊。
終歸誕妄。
若封寄屬實。
但使确有來由。
何妨逐層遞究。
況劉守樸訊供之後。
飛解來京。
其虛實情僞。
豈能稍有遁情。
該署督不可憑信前供。
遽以劉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