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封寄為實。
而強求來曆。
亦不必豫料其出于狡卸。
有心附會。
總之悉秉虛公。
慎勿少存成見。
一有确供。
即具摺由驿先行奏聞。
○吏部議覆、山西按察使唐綏祖奏稱、晉省民風。
好尚賭博。
應嚴定地方官失察之例。
除于咨題案内、牽連賭博、地方官應查參者。
仍逐案咨題、随招附參外。
其僅止賭博。
或鬥毆自盡命案、牽連賭博、例應外結者。
州縣通報臬司。
即詳記檔案。
俟審明後。
察其是否自行拏獲。
抑系别經發覺。
統于季終摘叙案由。
将失察之員。
彙齊咨參。
照例議處。
隐匿不報。
照應申上而不申上私罪律、罰俸九個月。
至從前僅予記過完結事件。
原系舊習相沿。
今案已久結。
官已數更。
懇從寬免其深求。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直隸泰甯鎮總兵那親奏稱、泰甯鎮所轄馬水、沿河、插箭、礬山等、四營。
乾隆二年。
經直督李衛、改令鎮臣隔年巡查一次。
現在各營官兵。
技藝不免生疎。
自應仍照紫、易、涞、房、水東、之例。
每年巡查一次。
從之。
○又議覆、那親奏稱、鎮标兩營。
額設經制千把外委。
又續添分防千把。
共二十六員。
不敷差遣。
前任總兵馬世岱。
未奏添設。
竟于兩營兵目中。
私拔額外外委八員。
給八品頂帶。
理合參奏。
概行裁革。
仍請援照馬蘭鎮之例。
添設額外外委十員。
給八品頂帶。
仍食伊等原糧。
協同當差。
應如所請。
其前任總兵官馬世岱。
私設外委。
擅給頂帶查照應奏不奏之例議處。
從之。
○以刑部右侍郎書山、為八旗繙譯鄉試正考官。
太仆寺卿赫慶、為副考官。
理藩院左侍郎玉保、為蒙古繙譯鄉試正考官。
○壬辰。
上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
前經降旨。
令鄂容安署理兩江總督。
所有印務。
即着在江西辦理。
但江南省地方遼闊。
案件殷繁。
一切恐難遙制。
從前原令鄂容安在西省查辦僞稿一案。
今首犯已經究出。
該署督自不必專駐江西。
着傳谕鄂容安、令其自行酌量。
往來兩省。
分期駐劄。
俾公務均有裨益。
○又谕、蘇昌摺奏、增城等縣逆匪王亮臣等、謀為不軌一案。
據稱匪黨多人。
頭目黃上言等。
俱經就擒。
惟首逆王亮臣、竄匿未獲。
現在嚴拏。
其現獲各犯。
率同司道等、先行上緊審究等語。
前據阿裡衮具奏于正月初七日回至增城。
即日赴省會同撫臣查審。
而蘇昌此奏。
則系初六日拜發之摺。
并未俟阿裡衮到省。
已先行審訊奏聞。
合之。
該督撫前奏先後到增城情節。
似未免彼此各懷意見。
督撫同事封疆。
有此形迹。
殊非和衷共濟之道。
現在阿裡衮已到省城。
該督撫等、遵照前旨。
會同妥辦。
如班第到粵。
尚有接辦之處。
務宜和衷商酌。
妥協查辦。
方于地方有益。
至此案首犯。
必須上緊緝拏。
克期就獲。
外省陋習。
一入通緝。
即屬虛應故事。
如羅田之馬朝柱。
至今遠竄無蹤。
斷不可複蹈其轍。
其現獲各犯。
宜嚴行确訊。
窮究黨羽。
一切從嚴辦理。
以儆刁風。
不得稍涉姑息。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永常等具奏、覆訊粵省所解逆黨吳晟相、楊興樓、二犯一摺。
據稱該犯等、實系苗人。
其僧人福慧、俗名羅晟相。
于乾隆十四年間披剃。
上年七月内。
楊興樓往廣西買鹽被拏。
實不知有天堂寨情事。
诘其在粵何以供認。
據供初因疊夾。
又被用燒紅鐵煉。
放之地下。
使之赤膝令人扯耳跪于其上。
受刑不起。
即照诘混供。
逐一質訊提到之鄰族人等。
鹹各極力代辯等語。
該二犯、經粵省兩次質審。
謂其實系逆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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