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月。
始行題調。
要缺久懸。
而漕督統轄通漕。
與督撫專轄一省者不同。
若照文職定限一月為期太迫應酌定三個月題補遲延照例議處。
從之。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遣官祭賢良祠。
○丙辰。
谕馬步營器械向例每年查驗一次馬營器械需用之處尚多應照例閱看至步營兵丁專司巡查街道平治道途。
非馬營可比。
其查看器械之例。
着永行停止。
○又谕刑部定拟革職把總謝又榮一案殊屬錯謬謝又榮身為武弁。
分駐上猶緝匪安良職守攸寄當逆犯何亞四等聚衆不法。
經該縣會同該弁帶兵前往。
并不奮勇擒捕。
又知縣高顯宗、促令放槍尚必勒取憑據。
始行施放。
且僅圖駭散逆黨。
當下并未拏獲一人。
以緻首逆竄匿。
久而始獲。
此特大吏辦理尚覺迅速。
幺魔未緻猖獗耳。
不然其為民害可勝言耶。
似此懦怯偾事之員。
實與臨陣退縮。
贻誤軍機者無異。
即以軍法從事亦所應得。
故特降谕旨。
拏交刑部治罪。
而該部乃曲引知罪人所在不即捕律、拟以杖流夫謀叛之人。
豈得與尋常竊盜賭博諸罪可比為此市恩故縱何足以肅官常而昭軍紀刑部堂官、着交部嚴察議奏其原摺擲還令其另行定拟。
○是月署兩江總督江西巡撫鄂容安奏、江省各屬棚民類皆閩粵流移。
編甲稽查。
不足以資約束。
現已嚴饬地方官。
詳議切實規條再廣信府屬上饒廣豐境内之封禁山。
界連閩浙周三百餘裡。
兵役憚于深入。
民人多有私入禁地居住者。
恐山中或有藏匪。
兵役明知故縱。
現在派員前往。
詳查實在情形。
另為酌籌。
又鄱陽湖、波濤險惡。
歲敗公私船隻。
奸民乘危撈搶。
官民視為畏途。
前議于星子縣屬諸溪、王湖壟、地方開河避險。
旋以議費中止。
今仍委員前往履勘。
據實籌辦。
得旨。
諸凡具見留心。
但亦不必欲速妥酌為之可也。
○安徽布政使江甯織造高晉奏、龍江西新關稅務惟東壩、芮嘴、和州、含山、四口距省最遠。
差役積弊甚多。
請于所屬州縣佐雜、及上江候補人員内調取四員分委要口。
勤者記功。
惰者掣換玩法者咨明請參報聞。
○署山東巡撫楊應琚奏報東省屢次得雪深厚。
得旨。
欣慰覽之但雪澤過多。
不無釀寒傷麥之虞乎。
○又奏、搜掘蝻子諸務皆已辦有成局。
得旨、此尤第一要務勉之莫為空談。
○署山西巡撫胡寶瑔奏、雁門關西鄰甯武東接紫荊逼近臨邊朔州、威遠等處。
向止安兵十名。
外委把總一員。
甚覺單弱。
每遇公事差遣。
汛房幾于虛設酌拟改設經制把總一員。
兵三十名。
仍于代州東路營内抽撥。
報聞。
○陝西固原提督齊大勇奏、準延綏鎮總兵馬乾咨覆、延安營不法兵丁張廣等、現已拏赴督臣衙門審辦。
守備趙廷輔、參将高時農、不能設法消釋于懇求之始。
複畏避跪央于喧噪之後。
均屬庸懦不職。
合并題參。
得旨。
汝無一語及馬乾。
足見庇護。
使汝當此事。
亦不過如馬乾之畏縮耳。
何以勝一省武弁表率耶。
○廣東巡撫蘇昌奏、粵東瀕海依山。
民多犷悍。
逆匪王亮臣等、糾衆不法。
雖經翦除。
尤當密為防範。
查保甲之法。
向來奉行故事。
遂緻陋弊種種。
現拟通饬各屬。
逐戶親編。
畸零戶口。
設法歸甲。
慎選保正甲長辰。
申嚴連坐之條。
定以舉首賞格。
至粵東山場險遠。
奸徒易于潛匿。
如欽州屬之十萬山。
新會縣之古兜山。
增城龍門之藍汾山。
俱綿亘數百裡。
應令州縣官、按季會同城守武員。
親行會哨申報。
捏飾參處。
又礦廠工丁、多至數百人。
應令将姓名年籍。
備造循環清冊。
送官倒換稽查。
至燒炭種菰種靛等項。
雖系異籍民人。
搭藔居住。
無異土着。
亦應編成保甲。
設立保正管束。
并派就近佐雜閑員。
不時赴山巡查。
又廣、惠、潮、肇、高、雷、廉、瓊、八府、海疆口岸甚多。
拖風漁船。
久站洋面。
難保無搶劫商旅之弊。
應照保甲例。
十船編為一甲。
連環互保。
地方官、每月查點一次。
站洋者嚴押船主保甲。
克期尋歸究處。
徇隐一體連坐。
為匪十船并治。
以上次第興舉。
不任陽奉陰違。
亦不敢進銳退速。
得旨。
二語得要。
仍應實力行之
○雲貴總督碩色、雲南巡撫愛必達奏、開化府屬沿邊。
與交趾接壤。
馬白、八寨、壩灑等汛。
又與沙匪所踞之猛康、洪水、接壤。
據報該國剿除、沙匪。
恐被攻窘迫。
逃竄越境。
即交兵遠來。
亦恐不谙地界。
追入内地。
臣已飛饬開化鎮總兵。
派委将弁。
督各汛兵練。
協力巡防。
報聞。
卷之四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