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劉守樸、從金華縣典史任所封寄。
随經降旨。
令周承勃、錢度、前往該處。
密察确訪。
嗣經王大臣等、審明僞稿即系盧魯生、與劉時達、同謀捏造。
奏請按律定拟。
其日适據周承勃等奏稱、究出劉守樸寄送僞稿家信。
系伊幕友孔則明代寫。
其稿系伊妻舅吳姓。
自蘇州帶來等語。
朕以此案、雖經王大臣等、會同再三研鞫。
毫無疑窦。
但谳獄之道。
不厭詳慎。
孔則明既供有封寄僞稿之說。
亦當窮其虛實。
未便因劉時達已經自認為造稿道逆。
既概置之不問。
是以谕令周承勃等、帶犯來京。
覆加質審。
此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今軍機大臣等、審明孔則明代書寄稿家信之處。
全屬子虛。
實因署金華府知府查延掌、将封寄情節。
說與孔則明。
令其自認以緻該犯初到案時。
即畏罪附和。
誣認謊供。
及周承勃等覆訊。
又因該犯所供。
與該署府詳送親供相合。
即遽信有傳稿實情。
今既反覆推求。
供情确鑿。
是劉時達同謀造稿。
及串合掩飾情罪。
全行昭着。
無可候質。
着議政王大臣、大學士、九卿、科道、即行會議按律定拟。
具題完結。
周承勃、錢度、前因于施奕度等一案。
辦理錯謬。
特令随總督尹繼善來京。
于在京王大臣會審時。
令其在旁看視。
目擊在京諸臣查審情形。
朕謂該道等、必當痛自改悔。
湔除外省審案積習。
今于此案。
複祗據該署府詳送親供。
草率成案。
甚失朕教誨成全之意而該署府查延掌。
于此等重案。
并不實心推鞫。
一味誘供混詳。
希圖定案。
不稱司牧之任周承勃、錢度、查延掌、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莊有恭身任封疆。
于一切刑名案件。
自當虛公研究。
今于吳剛一犯。
不無因其籍隸廣東。
過存避徇之心反有周内之迹。
封疆大吏。
豈宜如此。
亦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
據福建提督譚行義奏、平和等縣逆匪案内。
有兵丁吳天鳳等、聽從入夥。
請從重究拟。
其在事将弁、并臣失察職名。
現在查送督臣嚴參等語。
設兵正以緝奸。
乃至身為逆黨。
其罪自不得與齊民等。
至将備管轄營伍。
平時不能約束稽查。
即予以重譴。
亦屬分所應得。
第此等匪犯。
詭秘多端。
斷不肯于本管官耳目所及。
稍露形迹。
其失于覺察。
尚非有心之咎。
前已傳谕喀爾吉善。
應俟題參到日再行交部。
照例查議可将此傳谕譚行義知之。
○戶部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疏請更定鹽務章程。
平、慶。
甯、三府州縣。
各于要地設廠。
抽收土鹽稅課。
應令司稅各員。
設立串根流水。
豫送該道钤印給發。
慎選妥役抽收。
該道仍不時稽察。
又渭源縣、未設鹽引。
其原設稅額。
應按鹽徵收完課。
請将每年稅銀六兩四錢零。
在販賣鹽内、每鬥收稅三厘。
完納額解之數。
如額外多收。
指名報參。
又狄道州徵收稅銀。
向系吏目赴熬鹽處所收解。
除交正課銀十二兩外尚餘錢八九十千不等。
請抵解按丁加引銀二十六兩六錢零。
免令裡名地丁項下攤徵。
其餘錢、仍留補該員養廉。
又涼莊道屬素不産鹽。
所食皆系永昌鎮番二縣土鹽并無商引而每年鎮番縣屬蔡旗、野豬灣、六堡稅銀、九十八兩一錢零永昌縣屬新城各堡稅銀四十三兩一錢零。
又隸武威縣收解。
越境徵收未便請嗣後令各該地方官就近按數收解均應。
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黃廷桂奏請停修城垣急建倉廒甘省連年采買谷石日增。
各屬舊倉不敷。
随地寄放州縣。
難于照料道府難于盤查添建倉廒實難再緩。
甘州河州狄道州三處前議急修城垣款内除狄道州城西修築石岸挑挖引河。
動用銀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一兩有奇。
應行修挖外其三處城垣。
目前尚可暫停請即以原估工銀七萬四千一百四十餘兩移作建倉之用所少無多撥補亦易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
駐跸新衙門行宮翌日如之。
○甲寅。
上行圍。
○戶部議覆原任江西巡撫鄂昌、條奏辦理截留漕米事宜一此次所截漕米應照乾隆八年例正改兌米與副米搭配共成二十萬石。
并照江南之例旋經放粜者每石加耗三升一截漕原為通省儲備。
有漕各縣。
應留補者存留本縣附郭應撥本府者撥存本府至無漕各縣附近水次與不近水次應撥給者分别查辦一撥運水腳等項查照乾隆八年例辦理。
一撥運腳費。
俱于司庫乾隆十六年各屬買谷赢餘銀内支用一截留撥運九江、贛州、二府米石。
應照例會九贛二關。
一體免徵稅料一撥米補倉。
請以倉谷算法截留漕糧以漕糧算法積零成總。
各符二十萬石之數。
應如所請從之。
○兵部奏定例江南、浙江、山東、湖廣等省繁衛守備千總缺出。
由總漕揀選題補第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