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别衙門者。
恃有加級紀錄。
可以抵銷。
往往不肯認真勉力辦事。
因思吏部司員。
向因議處之案。
較多别部。
僅将承辦之滿漢司員各一人開送議處。
此雖非正例。
然以吏部議罰。
可以通刑部議叙。
其于考課之法。
方為平允。
嗣後刑部各司。
遇有因題駁議叙者。
着照此旨行。
○己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藩臬兩司、履任三年屆滿。
請旨陛見。
乃古述職之意。
朕得随時察看。
以備簡用。
其奏請未經允準。
次年以後。
每年俱應複行具奏。
若又待三年之期。
是六年矣近來各省藩臬中具奏之例。
多未畫一。
該部可通行傳谕。
嗣後均照此旨行。
○谕軍機大臣等。
各省藩臬到任三年之後。
請旨陛見。
經朕臨時酌量降旨。
其批示未準者。
次年自當再行請旨不必仍扣三年之限。
溫福于十五年奏請未準。
直至今歲再奏已屆六年。
伊系滿洲世仆。
在外年久。
不應亦以請旨陛見、視為舉行故事也。
着于奉到此旨時。
三日内交代、馳驿星速來京陛見。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疏稱、同州向未設郡。
原駐把總一員。
馬、步、守、兵二十七名。
除分防羌白鎮等四汛。
各兵五名。
存城兵止七名。
今同州已改為府治。
請将華州駐防之潼關協千總。
移駐同郡。
即将原設把總。
移駐華州。
就近于潼關協營内。
撥馬、步、守、兵十三名。
以足四十名之數。
并抽羌白鎮等四汛兵各二名歸城内。
每年應支本折糧饷。
仍随潼關廳倉按季支領。
又新舊兵住房、營房、馬廄、并操演空地。
均置買建蓋。
應如所請。
從之。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奏、捏造僞稿一案。
行锴雲貴總督參奏。
輾轉追至江西傳鈔之江錦章。
遞究至彭楚白。
經江撫審拟彭楚白得稿于段樹武。
發落完結。
臣等因案情可疑。
将傳鈔授受未明之段樹武、彭楚白等、請旨行提到京。
詳細推究。
據。
段樹武供稱、實未給稿。
曾經彭楚白告知。
伊另有得稿來曆。
及研訊彭楚白。
始供系伊本官撫州衛千總盧魯生給稿傳鈔。
所供得稿于段樹武。
實因盧魯生之次子盧錫榮。
囑令隐瞞等情。
随提盧魯生審訊。
诘其得稿來曆。
初供系伊次子盧錫榮。
不知從何處鈔來。
迨再三究诘。
忽供系伊在贛州衛千總李世璠處。
得稿于永新所千總石憲曾。
忽供得稿于南昌衛守備劉時達。
并稱系劉時達之子劉守樸。
任所寄來。
因其言語支離。
反覆開導。
始據該犯供認自行起意。
與劉時達商謀捏造。
緣該犯系四川南部縣人。
曾任長淮衛守備。
緣事降調千總。
乾隆十五年七月内。
在劉時達家。
慮及辦差賠累。
妄希停止巡幸。
遂與劉時達編造奏稿。
湊成五不解十大過名目。
複思孫嘉淦肯上條陳。
借名聳聽。
于各幫會議公事時。
給衆閱看。
交書辦彭楚白鈔傳。
旋據劉時達供、系廣東海陽縣人。
現任南昌衛守備。
于乾隆十五年七月内。
因盧魯生起意捏造僞稿。
一時聽從編湊。
當經盧魯生取去。
給人鈔傳。
從前所供兒子劉守樸金華寄來。
實系自知罪重。
希圖推卸。
一一供認不諱。
盧魯生、業經先行正法。
其通同捏造之劉時達。
應不分首從。
一律淩遲處死。
盧魯生之子盧錫齡、齒錫榮、均應斬立決。
緣坐家屬、及見稿不首之犯。
均按律分别定拟。
得旨。
盧魯生、劉時達、二犯。
商撰僞奏。
肆行傳播。
其誣謗朕躬。
凡天下臣民自所共曉。
不足置論。
而當此承平之世。
乃敢作僞逞奸。
搖惑衆聽。
其贻害于人心風俗者甚钜。
自應并置重典。
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