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劉時達提解來京。
一經研訊。
即将與盧魯生商謀僞撰。
及從前串供捏飾情節。
逐一據實供認。
且伊子劉守樸、系患病垂斃之人。
該犯亦何難堅執江省初供。
以希狡卸。
而王大臣等、再三詳鞫。
始終自認不諱。
此可見其天良猶未盡昧矣。
朕君臨海宇。
刑賞一秉至公。
從無絲毫成見。
盧魯生起意捏造。
實為此案罪首。
已經先行正法。
劉時達、着從寬免其淩遲處死。
改為應斬。
盧魯生之子盧錫齡、盧錫榮、亦着改為應斬。
俱監候秋後處決。
其劉時達家屬之應行緣坐者。
俟解京之日。
該部另行請旨。
○以散秩大臣平保、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詹事府少詹事于敏中、為詹事。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蘇昌、覆奏查辦增城匪案、先後到增日期一摺。
所答非所問。
甚屬支吾糊塗。
此案阿裡衮一聞匪信。
即由肇慶取道往增。
入山搜捕。
其辦理自合機宜。
但其摺内。
有據撫臣劄緻。
不過無賴棍徒詐騙鄉愚之語。
及據蘇昌所奏匪逆情形。
又與劄緻督臣之語。
迥不相同。
前之降旨詢問。
蓋專為此而不在到增之先後也。
若使蘇昌并無此劄。
阿裡衮何至捏詞入告。
如其劄緻語實。
則蘇昌于辦理之初。
全然不以為意。
又何至二十日聞信。
二十一日即行往增。
派兵查辦。
此等處、甚不明晰。
該督撫接到谕旨。
自應将前後情節。
據實覆奏。
乃其摺内。
止将伊二人到增日期。
牽混搪塞。
增城為廣州屬邑。
總督駐劄肇郡。
其道路之遠近。
得信之遲早。
抵增之先後。
皆可不問而知者。
着再傳谕該督撫、令其另行、聯銜據實奏聞。
如再稍有回護。
朕斷不容其彼此含混。
以圖了事也。
○又谕、總漕瑚寶、因失察逆犯盧魯生等捏造僞稿一案。
部議革職。
朕已降旨從寬留任。
但該督節制全漕。
衛所員弁。
是其專轄。
伊等系由武途出身。
乃以職司漕務。
辄自附于文員。
既無營伍差操。
又無地方考成。
其本分弓馬。
一切置之不問。
惟事群居宴會。
飲酒博奕。
惡習極為污下。
甚且造言生事。
無所不至。
有如盧魯生等、喪心病狂。
身撄重辟。
此實該督平日不能留心整饬之咎也。
可傳谕瑚寶此番留任。
系朕格外之恩。
嗣後務宜加意振刷。
嚴行訓饬倘将來所屬衛弁。
仍不能痛改積習。
不法滋事。
必将該督從重治罪。
○刑部侍郎蔡新、奏請給假省親。
并懇開缺得旨。
準給假。
不必開缺。
○癸亥。
谕軍機大臣、審訊陳公壽傳送僞稿一案。
不獨由報封發之事全屬誣枉。
而陳公壽亦始終并未見稿。
無怪乎吳進義從前之堅不承認也。
浙省辦理之初。
未免以事涉同省大員。
恐蹈瞻徇。
遂專向吳進義追求。
過于周内。
而吳進義于喀爾吉善等參奏之後。
屢摺奏辯。
迹似膚受。
即如武進升、有檢舉孫鼎元禀送僞稿之奏。
安知吳進義未經見稿。
伊屢任提鎮。
身受厚恩。
見稿之罪尚輕。
欺隐之罪甚重。
且據該撫節次具奏。
又俱持之甚堅。
是以将伊革審。
殊不意其悉屬子虛也。
若非陳公壽在江翻供。
經莊有恭奏請覆訊。
豈不竟成冤獄。
外省審谳之案。
非遷就草率。
虛應故事。
即豫存意見。
不能虛心推究實情。
此等陋習。
牢不可破。
雅爾哈善系屢次獲譴之人。
加恩錄用。
膺封疆重寄。
宜倍矢實心。
以圖報效。
不應仍複如此。
且其審理此案。
多據承審各員錄供禀報。
亦未逐一親加詳鞫。
尤非慎重之道。
着交部嚴加議處。
将來若再不痛自湔洗。
惟有重治其罪而已。
其浙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