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癸酉。
三月。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豐澤園演耕。
○還宮。
○谕、山西歸化城口外善岱等處、各協理通判所管、招民墾種荒熟地畝。
曆年應徵租糧草折。
自乾隆二年、至乾隆八年、積欠未完銀兩甚多。
若一時新舊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且該處情形。
與内地不同。
應加恩分别帶徵。
着将善岱舊欠。
自乾隆十八年起。
分限二年。
昆都侖舊欠。
分限四年。
和林格爾舊欠分限五年托克托城舊欠。
分限八年。
清水舊欠。
分限十年。
該承追督催各官。
照依分定年限。
如數帶徵。
俾漸次清完。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江西巡撫鄂容安、疏報上高萍鄉、新喻、萬安永新、鉛山、弋陽、鄱陽、餘幹、德化、南康、上猶、定南等、十三縣、勸墾老荒續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塘、二十頃二十畝。
有奇。
○河南巡撫蔣炳。
疏報内鄉、确山、二縣、勸墾荒地、四十八頃七十七畝有奇。
○癸酉。
谕、八旗世職官員。
往往安于逸樂。
遂緻國語騎射。
日見生疎。
朕曾降旨。
擇其可教之人。
帶領引見。
或補用侍衛。
或着在護軍營當差。
令其加意學習。
此皆眷念舊勳。
教育旗人至意。
然既經選擇者。
如或行走平庸。
尚須斥退另襲。
其未經選擇者。
又或以未行引見。
暴棄自甘。
轉非教育成全之道。
伊等身系滿洲。
不過由祖父得官。
而于國語騎射。
不能自勉。
黜革另襲。
亦屬當然。
但原議尚未詳盡。
着将此項在旗行走之世職恩蔭等官。
應如何考驗。
并此次考驗後。
如何着為定例之處。
交八旗大臣另議。
具奏。
○又谕、督撫參劾屬員。
請旨革審。
自應确按款證。
速為審結。
乃向來外省陋習。
遇有參革發審案件。
往往稽遲懸擱。
甚至有曆二三年尚未具題者。
該督撫于題參摘印後。
即诿之承審各官。
一任其輾轉遷延。
并不實心查辦。
此在劣迹昭着者。
事隔經年。
人言漸息。
既可避重就輕。
巧為開脫。
若款證本屬未實。
迹涉枉抑者。
則又必回護原參。
不能即為定案。
即使審虛開複。
被參之員。
羁候年久。
不獨赀産耗竭。
無以自存。
而志氣隳頹。
亦多不堪錄用矣。
督撫皆朕所倚任。
不應藉此以行其好惡之私。
至承審各官。
或未免有迎合上司之意。
則亦皆該督撫之咎也。
此等陋習。
不可不亟為整頓。
嗣後各省題參革審之案。
俱着另行嚴立限期。
如有不能依期完結者。
令該督撫據實摺奏。
請旨展限。
不得仍前延玩。
緻滋弊端。
其應如何分别立限之處。
該部即行酌議具奏。
尋吏部議、向例欽部事件。
以文到日為始。
限四個月具題。
兼管二省之總督。
限六個月。
惟不能依限完結者。
随本展限。
即準扣除。
是以往往藉辭懸擱。
請嗣後務遵定限完結。
如任意遲延未經奏請展限。
部臣不準扣除。
承審各官。
照例議處。
得旨。
六個月限者。
着改為四個月。
四個月限者。
着改為兩個月。
○又谕、據山東巡撫楊應琚奏、武定、登州、曹州等府、今年雨雪調勻。
麥收可望。
但各該府屬之利津等縣。
俱經被水之後。
若将節年拖欠未完之項。
照常徵比。
民力未免艱難等語。
着将武定府。
屬之利津、沾化、蒲台、海豐、四縣、登州府屬之蓬萊、榮城、福山、栖霞、四縣、及曹州府屬之濮州、範縣、二州縣、應徵節欠谷石。
統于本年秋後。
起限徵收。
分作兩年完納。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恒文疏稱恩施縣外屯一處距郡城四百餘裡。
在川省巫山、奉節、建始三縣之中。
屯民五百餘戶。
遇一切公務。
以越建始。
往返旬餘。
實為不便。
從前改衛為縣時。
建邑尚隸川省。
是以未及議歸。
今建邑已改隸施郡。
請将外屯一處。
改建始縣管轄。
其頃畝糧銀額徵、煙戶冊籍、饬令恩施縣、造移建邑接管。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和碩康親王巴爾圖、祭葬如例。
谥曰簡。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
方觀承奏、據宣化鎮總兵吳士勝禀報、水溝台汛兵。
被蒙古捆縛搶去一案。
此事前據遊牧總管惠色奏稱、察哈爾牛羊群牧長策淩達什等禀報、該處失馬八匹。
尋至邊城。
見三人趕馬進邊。
正在尋看。
有汛兵向伊等施放兩槍。
并拔刀恐吓。
将伊等捆去。
至夜半放回。
次日伊等将兵丁一人拏住呈報等語。
看來竊馬賊人。
擾累蒙古。
複恃有該地兵為之窩庇。
緻竊匪益無畏忌。
該鎮吳士勝、平日不能約束。
已難辭咎。
乃所禀該督情節。
則但稱蒙古欲行越邊。
汛兵攔阻被縛等情。
明系袒護汛兵。
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