朦該督且伊現任總兵。
遇有此等事件。
并不自行陳奏而以一禀支飾其希圖含混了事更屬顯然伊由參将節次擢用總兵。
似此存心是全不知朕恩矣此案現派部員前往審理。
倘吳士勝、仍尚欲始終回護。
或授意兵丁。
令其狡供掩飾。
一經朕察出。
定必重治其罪。
着郎中福德、蘇崇阿将此旨傳谕吳士勝。
令其将此案情節。
另行秉公确查。
自行回奏。
○又谕、前降旨。
将各省傳鈔僞稿案犯。
無論已未發覺。
概行從寬免究原指愚民無知。
未經定拟者言。
若已經定拟永遠枷号人犯。
其情罪自屬較重。
非僅傳鈔傳看者比。
至于身為職官。
複轉行傳播。
其罪益無可逭。
豈得與平民一例省釋。
是以朕複降旨。
将此案文武員弁。
仍交與吏兵二部定拟。
彙題完結。
乃署督鄂容安前奏、将永遠枷号之江錦章一犯、及守備王百祥等六名俱行釋放。
殊屬非是。
現在湖北巡撫恒文。
并不分别案犯情罪遽釋陳俊臣等二犯。
已經交部嚴加議處。
鄂容安亦在應行議處之内念其查辦此案以來尚屬勇往出力。
特從寬免其交部。
若使他人如此。
定不能邀朕曲宥也。
○補行乾隆十六年分廣東、廣西、湖北、河南、等省大計。
不謹官十二員。
罷軟官三員。
浮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十員。
年老官二十二員。
有疾官十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永常疏稱、襄陽鎮标中前、左右、四營。
并襄陽城守、均房安陸等七營。
所轄地方。
乾隆十七年被旱歉收米價昂貴兵食拮據各該鎮營請豫領米折銀二千四百四十五兩有奇采買米石接濟從之。
○乙亥。
上耕耤詣先農壇行禮更服至耤田所躬耕三推複加一推禦觀耕台命怡親王弘曉裕親王廣祿和親王弘晝各五推吏部尚書達勒當阿戶部尚書蔣溥禮部尚書王安國、兵部尚書李元亮、刑部尚書劉統勳工部左侍郎德爾敏左副都禦史廣成、通政使多德、大理寺卿齊達色各九推畢順天府府尹。
率農夫終畝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丙子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朕為旗人籌畫生計節次加恩将護軍領催馬甲養育兵缺。
陸續增添。
但八旗生齒日繁。
用度不無拮據。
着加恩增添馬甲一千名。
歸并健銳營添蓋官房。
撥給居住。
再八旗養育兵。
并無差使月支糧銀二兩。
自當調劑。
即如十人中。
現止六人食饷。
若于每月二兩内。
勻出五錢六人所勻之饷。
足增二缺。
再賞給二缺。
則十人皆可沾恩。
而現在所勻之饷亦并非一時全行裁減。
其八旗如何分缺。
如何補放之處着軍機大臣會同八旗大臣核議具奏。
○以喀喇沁固山貝子紮拉豐阿為理藩院額外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海州民王廷和妻楊氏
○丁醜、谕考績古制也。
前因部院大臣及各省督撫屆期循例自陳。
近于故套。
且皆朕所深知量其材具随時黜陟何待三年故降旨停止。
非怠于披覽也。
其四五品堂官特派王大臣驗看。
察核後帶領引見。
惟三品京堂。
雖列大僚不同卿貳即交部通行考核。
勢必無所殿最。
或藉以高下其手者有之故令該部開具事實。
逐加詳定此足以見朕之核實慎簡矣。
今次吏部所進各官事實清摺内如李世倬、文保不過旅進旅退。
即姑容延待數年。
未始不可。
但使衰庸者久居班列。
有妨後進遷次之階。
亦非澄叙官方之道。
李世倬、文保、俱着以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又谕、向例八旗軍器。
每年特派王大臣查驗一次。
事既煩擾。
而兵丁等不無繁費。
着改為三年查驗一次但既經展限。
欽派王大臣等自不得仍前塞責了事務宜悉心認真察看若仍不以為事。
至朕親閱之時。
軍裝不整定将所派之王大臣治罪。
決不寬貸。
查驗之時。
除八旗骁騎營官員兵丁、前鋒護軍、包衣護軍仍照例閱看外。
其包衣佐領下披甲人、及王公門下包衣佐領。
下兵丁軍器。
俱不必查驗。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
定長覆奏保薦知府一摺。
據稱所屬同知知州、并無合例應行送部引見人員。
此泥于前旨在任三年一語。
若接到朕續降谕旨。
自當另具摺奏。
定長在粵西已及數載。
果有才能出衆之員。
即年例未符。
何妨具摺保薦。
看來此案、頗有因已經調任。
離粵在迩。
欲避濫舉之咎。
但為聯銜一奏以塞責耳。
甚非實心任事之道。
着傳旨申饬。
仍令遵旨據實保薦奏聞。
○又谕、據定長覆奏、審訊吳晟相等情形一摺。
内稱初次審出該犯自認為吳方曙、從逆天堂寨、事發逃竄等情。
不過扯耳端跪。
并未嚴刑。
續準楚咨解回。
複行确訊。
據該犯将引進燒炭。
逼脅從逆及事發披剃各情。
一一供吐。
并自繪寨圖。
親書口供。
亦僅将該犯刑夾一次。
并無嚴刑疊夾。
使赤膝跪于燒紅鐵煉之上等語。
此案經楚粵兩省。
往返訊鞫。
該犯到粵。
則俯首供認。
至楚忽翻異前供。
而永常所奏。
乃系粵省全用刑求。
強令誣認。
是以降旨詢問定長。
今觀該撫所奏審訊情節。
未必盡屬刑求。
而所委承審此案之平樂府知府顧珊。
看來亦非酷刑枉法者。
吳方曙一犯、已經永常拏獲。
審明正法。
該犯在粵就捕。
又行自認。
則永常前奏。
未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