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追盈餘鹽課、題請豁免一案。
張璇于乾隆十年。
因堕誤鹽觔。
題參革審。
十一年病故。
直至十二年五月、始行審結。
通計侵挪認賠銅本薪本鹽課等項。
至有二萬七千餘兩之多。
而查其原籍赀産。
不及百分之一。
所有侵挪正項。
既已于各上司按股分賠。
其應賠餘課。
延至七八年之後。
又以無力請豁。
在張璇物故已久。
家産實屬全無。
自亦無可另辦。
然使于參革之時。
即能嚴行查追。
必可不至于此。
且亦安知非張璇于發審之後。
知其虧空國帑。
數至累萬。
必幹重辟。
而自戕其軀命乎。
督撫簡任封疆。
有澄清吏治之責。
使此等劣員。
既逃顯戮。
複邀豁免。
何足以示儆戒。
現在侵貪各案。
俱照定例辦理。
承審限期。
又經特降谕旨酌定。
各督撫等、諒亦不緻故蹈前轍。
可于伊等奏事之便。
再為通行傳谕。
嗣後遇有此等參案。
務上緊實力查辦。
倘仍拖延歲月。
終歸無着。
惟以分賠豁免為了事。
朕必于該督撫是問。
○是日起、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己醜。
谕、永常着即馳驿來京。
開泰未到之前。
其湖廣總督印務。
着恒文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愛必達所奏二月分糧價清單内。
其各屬中、有較上月相同者。
有較上月稍有增減者。
而一概注以價中字樣。
不無含混将就之意。
米糧時價、有貴賤中之分而各屬之貴賤中價。
又自各有不同。
自應确按地方情形。
據實開報為是。
可傳谕愛必達、嗣後宜将各屬貴賤中價。
酌量分别注明。
概不得以價中二字。
草率塞責。
○又谕、貴州貴西道朱炎、記其在道員中。
尚屬稍優之人。
且曆任已久。
是以特降谕旨。
調取來京引見。
以備簡用。
今觀其精力衰頹。
大不如前。
于稽察屬吏。
整饬地方諸務。
恐不能辦理裕如。
且開泰亦曾奏其有觀望之習。
可傳谕開泰、令将朱炎近日居官如何。
能否勝任之處。
據實奏聞。
○博爾都噶裡雅、遣使巴哲格、伯裡多瑪諾、入貢。
奉表言、臣父昔年。
仰奉聖主聖祖皇帝、世宗皇帝、備極誠敬。
臣父即世。
臣嗣服以來。
缵承父志。
敬效虔恭。
臣聞寓居中國西洋人等、仰蒙聖主施恩優眷。
積有年所。
臣不勝感激歡忭。
謹遣一介使臣。
以申誠敬。
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請聖主萬安。
并行慶賀。
伏乞聖主自天施降諸福。
以惠小邦。
至寓居中國西洋人等。
更乞鴻慈優待。
再所遣使臣。
明白自愛。
臣國諸務。
俱令料理。
臣遣其至京。
必能慰悅聖懷。
其所陳奏。
伏祈采納。
得旨、覽王奏。
并進方物。
具見悃忱。
○庚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萬全縣拏獲張家灣人張英等、供認二月初八日。
出水溝台汛。
同口外達子七巴偷馬。
于十一日夜、趕到水溝台入口。
兵丁都不知道。
所偷馬匹。
賣銀群分。
已供認确鑿。
現解欽差部郎審訊等語。
張英等顯系積匪。
其敢于出入口汛。
該管兵丁。
必有窩藏之處。
所供兵丁都不知道。
明有通同掩飾情弊。
若果系不知。
何以于蒙古欲行進口之時。
又有放槍逐回之事。
不可不嚴行審究。
着傳谕郎中福德、蘇崇阿、将此案是否汛兵窩藏竊匪緣由。
細加研訊。
務得其實在情節。
不得稍有蒙混草率。
○辛卯。
常雩。
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