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卿、科道。
研鞫數四。
審慎明确。
方寘極典。
已詳悉宣示中外。
錢陳群何尚作夢呓語耶。
即使具摺時。
尚未見明旨。
而此等大逆不道之渠兇。
贻害世道人心。
乃謂可置之不問。
為臣子者。
忍存此心耶。
忍見之毫楮耶。
當由病魔邪障。
瞀亂颠倒。
抑或由加恩過厚。
無福承當折受故耳。
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乃格外恩典。
若在他人。
必當交部重治其罪矣。
伊謂業已回家。
不能重治其罪耶。
原摺不批發。
錢陳群不得存稿。
如欲留以取巧沽名。
将來别經發覺。
并爾子将不保首領。
慎之。
○又谕、據楊應琚奏稱、泰安縣民王盡性等、捏造歌詞。
刻印貨賣。
照妄布邪言例。
分别拟以斬決流徒等語。
此等匪徒。
自應嚴行查禁。
但案拟交部。
竟若成一大案。
似亦不足如此辦理。
且恐轉駭愚民聽聞。
可傳谕楊應琚、将為首之人。
立予杖斃。
其餘各犯。
酌量枷責發落。
所撰歌詞闆片。
既經追毀。
惟嚴禁民間。
不得再行傳播可耳。
楊應琚摺、亦無可批示。
亦不必存案。
可一并傳谕知之。
○兵部議覆、湖廣總督永常等奏稱、桂東縣增設桃坪頭汛。
應于桂陽營存兵内、抽撥十五名。
并以新坑外委、移駐該地。
桂陽營增設下東溪、白沙凹塘、應于宜三都存兵内、抽撥五名。
南路寨、前東陂、沙田等、三塘。
各撥兵一名。
共八名。
分駐巡防。
仍歸桂陽營管轄。
應所如請。
從之。
○陝西巡撫鐘音奏、試用候補人員。
自乾隆五年定例、月給薪水銀兩。
于存公項下動支。
嗣陝省以員數無多。
補缺較易。
是以酌定耗羨章程案内。
未經列款。
迄今停給。
近查陝省候補多員。
需缺日久。
且有差委事件。
請仍照定例。
月給薪水銀兩。
以資辦公。
報聞。
○加贈浙江處州鎮總兵李琨、署都督同知銜。
○戊子。
谕、此次西洋貢使來京。
劉松齡前往接引。
沿途辦理一切。
甚屬黾勉。
着加恩賞給三品職銜、食俸。
再伊等照料貢使。
不無需費之處。
着加恩賞給銀二千兩。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士勝奏稱、萬全縣拏獲張家灣人張英等、供認二月初八日。
同山西人楚進寶、常國安、夜出水溝台。
又和口外達子七巴、前往大海溜地方。
偷馬八匹。
于十一日五更。
仍由水溝台入口。
該汛兵弁。
若非怠惰疎防。
必有通同故縱情弊。
現在一并拏交欽差處嚴審定拟。
其專轄将備、咨呈督臣題參。
并請将臣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水溝台汛。
既經設有兵弁。
稽查匪竊。
是其專責。
乃賊犯張英等、夥盜馬匹。
肆行出入。
該兵弁等、何竟毫無覺察。
現據奏稱拏交欽差審拟。
着傳谕郎中福德、蘇崇阿、令其将有無通同故縱之處。
逐一嚴加審訊。
務得實情。
明正其罪。
以示懲儆。
至該鎮吳士勝、不能稽察約束。
自有應得處分但此時且不必交部。
應俟此案審明後。
再降谕旨。
可一并宣示吳士勝知之。
○又谕、向來各省督撫、于屬員虧空之案。
但以察出劾奏。
遂卸己責。
其帑項之有無着落。
并不即為查辦。
及至審明具題。
起限着追。
而狡詐之徒。
早已多方寄頓。
咨行原籍。
動辄逾年。
不過以家産盡絕一語。
照例結覆。
縱使着落上司分賠完項。
而本人轉得置身事外。
殊非國家懲貪之意。
即如刑部現辦原任雲龍州知州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