惰。
臣不早覺察。
咎實難辭。
應請将臣交部嚴加議處。
下部嚴議。
尋議、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得旨、方觀承着革職。
從寬留任。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大興縣民韓柱兒妻楊氏。
安平縣民崔盛印女崔氏。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摺奏、台灣營兵胡勝喜、持刀入鎮署。
欲行剌總兵一案。
該督現在提訊辦理情形。
甚屬妥協。
陳林每以專阃大員。
召釁營兵。
緻欲持刀行剌。
其中或别有情由。
自當确實審究。
該員本屬武臣。
因其漢仗技勇。
尚屬可用。
是以簡任台鎮。
其平昔于禮法官箴。
不能防檢之處。
看此案情節。
自所不免。
如查明應行參劾。
即将該鎮照例參奏。
至台灣海疆重地。
人心刁悍。
營兵懷挾私憤。
辄敢行剌本鎮大員。
斷不可不嚴加懲儆。
務即查訊明确。
速行按律從重辦理。
傳谕該督等知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漳州鎮山海奧區。
左右兩營。
遊擊及城守營守備駐劄之地。
離府治二百裡。
形勢隔越。
請将附近之漳浦、海澄、二營。
改為鎮标左右兩營。
将鎮标原駐之平和、龍岩、二處。
改為平和、龍岩、二營。
仍歸鎮屬。
并将原駐漳平之城守營守備。
徹回郡城。
與遊擊同駐。
而以新改龍岩營守備。
駐劄漳平。
其鎮标左右兩營。
原額馬步守兵九百餘名。
漳浦、海澄、二營。
原額馬步守兵八百餘名。
多寡不符。
鎮标兩營。
系援剿之師。
原設馬二步八。
漳浦、海澄、二營。
系城守防兵。
原設馬一步九。
營鎮更換。
則馬步之數。
亦應彼此改撥。
原頒漳浦、海澄、遊擊關防。
應送部銷毀。
新改龍岩、平和、二營遊擊。
應請鑄給關防。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調福建漳州鎮總兵馬大用、為台灣鎮總兵。
福甯鎮總兵富海、為漳州鎮總兵。
○戊辰。
中元節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定例州縣等官捕蝗不力。
藉口鄰封。
希圖卸罪者。
革職拏問。
該管上司、不速催撲捕者。
降級留任。
向來督撫往往以該道府前經節次督催。
現在揭報情由。
于本内聲叙。
遂得邀免處分。
以緻道府玩視民瘼。
并不留心督察。
今歲直隸自春徂秋。
捕蝗未盡者。
即由于此。
嗣後州縣捕蝗不力。
應拏問者。
俱應将道府一并題參。
交部議處。
該督撫等、不得有心姑息。
于本内濫為聲叙以為寬貸之地。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江蘇巡撫莊有恭覆奏、學政任内。
接将丁文彬逆書。
昏愦縱逆。
罪無可逃。
請交部嚴加治罪一摺。
此案前據楊應琚奏到。
降旨詢問莊有恭。
令查取逆書進呈。
旋據奏稱、于乾隆十四年。
曾有瘋人丁文彬跪獻此書。
當時并未留心查閱。
後亦不複寓目。
事隔五年。
不知敗簏破箧中。
果存此冊否。
俟捕蝗回署細檢等語。
朕即知其存心取巧。
必不将原書查取呈覽。
姑先為此奏。
豫存掩飾地步。
當即批令細查書來。
不得終歸烏有。
今果以空言回奏。
不出朕之所料。
丁文彬逆書内。
敢于指斥本朝。
妄肆诋讪。
莊有恭之意。
蓋恐進呈此書。
則罪戾顯然。
故藉詞尋覓不見。
以避重就輕。
夫大逆不道之詞。
豈有曾經寓目。
緻令迷失之理。
必系聞信查出。
私為銷毀耳。
莊有恭受朕深恩。
不應狡詐為鬼蜮伎倆至是也。
即拏問治罪。
亦所應得。
但天下之似此者。
未必僅莊有恭一人。
伊為巡撫。
尚屬能辦事。
且伊巡撫任内。
若見此等。
必早為奏辦。
當在學政時。
其意不過以學政司文衡之員。
何必多此一事。
是其罪不在巡撫而在學政且欲保全學政俸祿養廉耳。
着照伊學政任内。
所得俸祿養廉數目。
加罰十倍。
交兩江總督請旨。
以為徇名利而忘大義者戒。
該部知道。
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題參灤州知州孫昌鑒捕蝗不力一本。
所辦非是。
蝗蝻生發。
州縣不親身力捕者。
例應革職拏問該管上司亦各有應得處分今該督乃僅将該員題參革職。
并不按例拏問。
而該管上司則概置之不問将來捕蝗州縣。
其何知所懲儆。
前李因培亦曾以該員智識昏庸。
僅奏請革職。
在李因培或因未谙成例。
或因署任不為已甚。
若方觀承則久任封疆。
不應如此草率了事也。
此本着駁回。
并朱馥一案。
皆令其按照定例。
另行題參。
并該管道府。
一并查參請旨議處。
可将此傳谕方觀承知之。
○調直隸泰甯鎮總兵任澍、為福建福甯鎮總兵。
以一等護衛養善、為泰甯鎮總兵。
卷之四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