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癸酉。
七月。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李因培奏報灤州捕蝗已淨村莊一摺。
據稱灤州未淨蝻孽。
莫甚于團山、土山、州城、三局。
已多派員弁撲捕。
定限完竣。
約五六日可以竣事。
當星馳回京等語。
看來永平所屬。
蝻孽勢甚蔓延。
尚須實力查捕。
以期淨盡。
且蝗蝻最易滋生。
甫經撲滅。
遺種旋複萌動。
即如海子一帶。
經派令禦前侍衛等、前往搜捕略盡。
現在又有續生蝻孽。
此即其明驗。
而查辦之法。
亦惟有盡力搜捕。
毋俾遺種。
未可以一經掃除。
遽保無虞也。
李因培應在彼多駐數日。
督率地方官。
上緊撲捕。
務盡根株。
更宜于淨盡後。
細查有無蝻種複出。
必十分放心。
再行回京。
伊兼管府尹。
科場監臨。
乃八月初間之事。
現在不必急于回任。
即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高斌等奏稱、六月間清黃水勢過盛。
五霸同時啟放。
減水下注。
淮揚運河。
西堤以西。
自寶應以下。
臨近湖邊下地。
俱淹浸成災等語。
當清黃異漲之時。
自不能不啟壩以資宣洩。
但水勢直趨下流。
濱湖地畝。
必多被其淹浸。
雖據稱高阜處所。
尚無妨礙。
其已經被浸田畝。
共有若幹。
及實在成災分數。
俱應一一确勘。
如有應行撫恤者。
即宜豫為辦理。
此皆督撫大吏專責。
乃據鄂容安止稱銅山等邑、被淹頗寬。
下遊高寶等州縣、被水輕重不等之語。
所奏尚未查報明晰。
莊有恭則竟未奏聞。
着傳谕該督撫、令其據實查明。
一面速奏。
一面即行撫恤。
以慰轸念。
尋莊有恭奏覆、臣會同河臣高斌、查勘邵伯湖之減水二閘。
金門沖開共八十一丈。
水大溜急。
高郵之車邏壩。
其土壩被風浪漫開六十餘丈。
至兩邊石裹頭而止。
查石脊至土堤上、止七尺餘寸。
今逐日漸減。
現止過水三尺餘寸。
此兩處沖漫之情形也。
至民田則湖西一望汪洋。
堤東一帶。
亦多被淹。
臣查勘各村舍。
高處無礙。
低處遷附近地。
惟邵伯二閘以北。
高郵城外以南。
沿堤搭棚。
栖止災民。
此現在田畝廬舍之情形也。
臣細訪輿論。
災雖較重于七年。
而高寶一帶。
數年來收成較稔。
元氣尚未大傷。
臣一面令該府縣親查搭棚戶口。
給以印票。
先行動項撫恤。
臣拟查勘淮徐事竣。
即回邵伯。
協同河臣督辦堵禦事務。
仍駐揚州辦理一切赈恤。
得旨、覽奏俱悉。
看來此災匪輕。
應竭力妥辦撫恤。
餘有旨谕。
谕曰、據高斌等奏稱、七月初二日夜。
桃源南岸顔家莊、溜勢下移緊急。
下埽不及。
随就近開放水戗頂溜一洩。
氣勢漸緩。
化險為平等語。
開溝引放。
溜勢自可藉以漸緩。
但所畫圖内。
朕尚有未甚明了處。
如畫圈處系開放水口。
然所進之水。
仍由此出。
則格堤内亦必逐日加增。
無從宣洩。
則沖溜險急之際。
何以遂得無恙。
又如朱點處原挑放淤之倒溝。
因何未用。
可傳谕高斌等、令将現在水勢情形。
及所問未明晰之二處。
詳悉繪圖貼說奏來。
又覆奏開放智信二壩一摺。
看來今年黃河異漲。
實有必需啟壩暢洩不得已情形。
但據奏稱自寶應以下。
臨近湖邊之下地。
田禾淹浸成災等語。
其某州縣被災田畝若幹。
及高阜田畝。
是否實系全無妨礙。
所奏尚未明晰。
亦着速行查明據實奏聞。
尋奏覆、查顔家莊堤工被沖。
勢甚危險。
幸塘内積水較低。
就近通放。
溜勢得以平緩。
塘内黃水。
亦可停淤澄清。
所有朱圈處堤口、暫就寬塌。
東西兩頭。
先經裹護平穩。
再查黃河放淤。
若形勢不甚危迫。
原應倒溝細流放水。
今因急溜沖堤。
迫不及待。
所有朱點處原挑放淤之倒溝。
是以未用。
至自寶應以下。
臨湖窪地。
田禾被淹。
系就當日情形具奏。
其中分别成災與否。
及被災田畝若幹。
一時尚未得确數。
得旨、覽奏俱悉。
○鑄給京口水師右營遊擊關防。
從署兩江總督鄂容安請也。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據邢台縣禀報、拏獲邪教李起奉、史珍、高榮等。
訊供李起奉所藏經卷。
系師韓士英所給。
史珍系王會引誘入教。
高榮系南和縣郗成業之徒。
皆馮進京黨弱。
并供出縣民胡學詩等。
均與王會往來。
是此案各犯。
必須嚴究交通。
并案細鞫。
得旨、所辦非是。
○又奏、續拏邪教王文臣、郗成業、孟加明等。
訊系王會夥黨。
而王會糾合為逆。
指稱馮進京、佛力幫助。
今據邢台縣将王會緝獲。
訊供王文臣等黃紙合同。
皆伊親寫散給。
其所供馮進京言詞。
似挾有妖術。
現已移咨晉撫。
将馮進京解直質審。
再武安縣、獲馮進京黨羽劉夫榮、并續究收受王會合同之郗春子、王勤學、現拘究審。
其餘各犯黃紙合同。
經卷歌謠。
臣拟于本月十八日。
親赴順德詳鞫。
得旨、所辦好。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奏報、邢台縣訪獲邪教李起奉等二摺。
其第一摺内有必須嚴究交通、借名入教。
謀為不軌情節之語。
是以批谕所奏非是。
蓋謂邪教不能保其必無。
必逐案皆究以不軌。
是教之反叛也。
及閱第二摺内、顯有依附經典。
編造歌謠。
謀為不軌實迹。
故又批以所辦是、而準其前往。
足見朕之處分一切。
原無成見。
及閱各犯供情。
及王文成等、所收字迹。
雖有悖逆之詞。
然不過造作妖言。
傳播煽惑。
與僅騙财物者不同。
惟應嚴密查拏究治。
以正風俗。
而究非謀叛大案可比也。
可傳谕方觀承、令其訊取确情。
按律速行定拟可耳。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黃廷桂奏稱、青雲營地處偏僻。
不通商販。
河水阻隔。
各汛兵籴運維艱。
請照威茂協例。
将該營每年四季米。
于頭年九月豫行折色給領。
乘時采買。
按月支放。
應如所請。
從之。
○補行雲南、貴州省、十七年分軍政。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壬申。
谕曰、署尚書策楞、尚書劉統勳、命往江南。
有會同高斌查辦事件。
着即馳驿前去。
○又谕、江南歙縣、太湖、太平、等處地方。
于五月二十五、六、等日。
山水漲發。
田畝淹浸。
房屋民人。
間有損傷。
前據鄂容安等奏到。
朕已批示。
被水村莊。
雖屬一隅。
亟宜撫恤。
毋緻失所。
着傳谕該督撫等、督饬所屬。
實力查辦。
所有被傷處所。
務宜照例赈恤。
倘有成災。
即行加意撫綏。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俾災黎得沾實惠。
該部遵逾速行。
○又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