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
惟其不能督察稽核。
則工非實工。
料非實料。
冒銷浮混。
無所不至。
策楞、稽弊是其所長。
而于河務未經留意。
劉統勳、向曾學習。
可相助為理。
一切熟為籌酌。
俟規模略定。
再行遵旨前往河東、直隸、查察河務。
至南河虧帑各員。
除參劾之陳克浚、王德宣外。
凡經查出者。
俱照前旨辦理。
但伊等領帑入手。
随意花銷。
此番着賠。
是否力能依限完繳。
策楞當留心察訪。
并詢問高斌、張師載。
自能深知。
如虧帑各員。
自知獲罪深重。
縱酒行樂。
逮一年期滿。
自戕軀命。
幸逃顯戮。
朕必于策楞是問。
如将來有更代策楞之人。
并将此旨詳悉告之。
再傳旨詢問高斌、張師載、伊等平時捏飾徇縱。
以緻屬員俱陷法網。
伊等轉以罷斥自便。
竟得蕭然事外而已乎。
再前所降谕旨。
策楞等何時接到。
伊等現在所辦。
似悉遵前旨。
而何日奉到之處。
未經奏及。
一并傳谕知之。
尋策楞、劉統勳奏、臣等前劾陳克浚等、及請揀發人員二摺。
即系遵照八月二十二日谕旨。
緣臣等以應請交部之摺。
故未敢将廷寄谕旨日期叙入。
得旨、覽。
又批、此處汝二人略屬取巧。
蓋始則觀望朕未必即肯如是處置高斌。
是尚未深知朕之乾斷耳。
○是日駐跸布敦昂阿大營。
○壬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查審黑龍江披甲達爾什等、潛逃來京一案。
據稱、若仍遞回本處。
無以懲儆。
請發西安等處當差。
照例鞭責等語。
辦理非是。
達爾什等、擅自潛逃。
實屬不法。
即應從重治罪。
以示懲戒。
乃僅予鞭責。
轉發他處。
使得仍食錢糧。
則與在黑龍江當差。
又何異乎。
此摺着發回另議。
發往拉林與官員為奴。
并傳旨申饬。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是月、欽差署侍郎李因培奏報、灤州蝗孽。
原報二百二十二村。
于七月二十五後全行撲竣。
又據參革通永道、及各州縣陸續查報。
零星段落、共計二百七十七村。
俱于七月二十八、九、等日。
全數撲捕告竣。
現節近白露。
已屬蟲孽垂盡之時。
即間有一二竄伏。
亦可無慮。
報聞。
○欽差尚書策楞、劉統勳奏、臣等奉谕、命臣與高斌會同清查河工。
臣等商酌查辦之法。
先将高斌所稱從前核減已定。
未及參出之銀九萬餘兩。
逐案行查。
一面調取總河衙門奏銷清冊。
一面饬取河庫道、自十七年核減定數後。
所有發給各廳。
及現存道庫錢糧實冊。
并饬委各道。
飛饬各廳。
将今歲工程段落迅詳。
該道照例核減。
加結具報。
以憑查核。
臣等帶同藩司富勒赫、就近南下。
将江南河道總督所轄之十七廳。
遍曆查勘。
庫則逐平彈兌。
料則赴廠盤驗。
斷不能絲毫掩飾。
得旨、覽奏俱悉。
一切如朕所谕。
平情度理。
勿枉勿縱為之。
看來爾等查辦此案。
及順查赈恤之事。
頗需時日。
惟應據實奏聞。
如朕親曆。
方慰朕懷。
正不必以早回随圍。
奔走效力為急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奉命會同辦理河工。
具摺謝恩。
得旨、此未必非因朕用富勒赫前往。
方如此拮據辦理也。
汝平日所雲不欺躬行者何在。
問罪着賠。
猶其小者。
應懷慚無顔對朕耳。
○署兩江總督江西巡撫鄂容安奏、查下江被水州縣。
就現在所報銅山、宿遷、睢甯、安東、桃源、清河、阜甯、高郵、寶應、甘泉、海州、沭陽等、十二州縣。
成災較重。
業經饬司道等。
查辦乏食貧民。
先給一月口糧。
坍房貧戶。
給修葺銀兩。
損傷人口。
并給殓埋之資。
貧生兵丁屯軍。
一體照例撫恤。
至上江所屬。
除溪漲起蛟。
被水之太平、歙縣、貴池、太湖、等縣。
俱經分别撫恤外。
其餘鳳、颍、泗、一帶州縣。
因淮河水漲。
淹及田廬。
經臣查勘。
該地向本瘠薄。
又系積歉之區。
将本年錢糧停緩。
并節次催令分别查勘。
又沿江安慶府屬之望江、宿松、池州府屬之東流、滁州所屬之全椒、雖被災較輕。
俱經分别檄饬查辦。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大約上江尚易為。
下江則實應妥辦耳。
○署山東巡撫楊應琚奏、查沂州府屬之蘭山、郯城、二縣。
地勢窪下。
積水難消。
于七月二十一、二、三、四、等日。
淫雨連綿。
宣洩不及。
前據府縣禀報。
随委濟南府知府。
馳往查勘。
據稱蘭山高阜。
地畝秋禾。
尚無妨礙。
窪下之處。
多被損傷。
郯城更當下遊窪地。
秋禾豆谷等項。
盡被淹沒。
一面飛饬設法疏消。
一面确查乏食貧民。
先行撫恤。
俟饬查成災分數。
照例題報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督率屬員。
加意妥行撫恤。
毋緻失所。
○署山西巡撫侍郎胡寶瑔奏、查馮進京一犯。
系邪教首惡。
已經監斃。
餘杜三、司禮、曹茂臣、等三人。
因臣緣類訪拏。
與本案無涉。
但該犯等、曾經引入張進鬥教内。
難以輕縱。
應照違制律枷責。
至馮進京父馮獻光。
年逾七十。
照例拟杖收贖。
犯妻楊氏、雖屬知情。
尚無在外傳教。
念系女流。
概行省釋。
并令地方官嚴加管束。
報聞。
卷之四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