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蘇昌等奏稱、瓊州為海外瘠區。
貧民生計維艱。
查有可墾荒地二百五十餘頃。
請照高、雷、廉、之例。
召民開墾。
免其升科等語。
着照該撫等所請。
查明實系土着貧民。
召令耕種。
免其升科。
給與印照。
永為世業。
仍督率所屬妥協辦理。
庶土無遺利。
俾該處貧民得資種植。
○谕軍機大臣等、蔣炳奏準莊有恭咨撥豫省倉儲、協濟淮徐各屬。
因酌動開歸等屬。
貯麥七萬石。
抵谷十萬石。
聽江省委員領運等因一摺。
看來莊有恭此番辦理。
實屬張皇。
今年淮揚等屬。
被災雖重。
然截留漕糧。
撥運川米。
計共七八十萬石。
加之以銀代赈。
災民買食甚便。
何至因一省中數處偏災。
遂爾四出告濟。
前因揚應琚摺奏、碾谷運濟江省。
已疊經傳谕莊有恭。
此次蔣炳所奏。
雖豫省各處收成豐稔。
尚可不慮一時昂貴。
着再與莊有恭會商。
若江省米石已足敷用。
仍可無庸動撥。
否則令其酌量于此十萬石内。
或再為酌減撥運可也。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庚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曰、嵇璜着回京辦事。
兼署兵部侍郎事務。
○又谕曰、策楞、劉統勳、查參河員虧帑誤工一摺。
閱之竟緻駭然。
高斌深受恩遇。
委以全河重任。
張師載因其曆任河員。
加恩擢受巡撫。
協辦河務。
道廳各屬。
自應厘剔夙弊。
方無忝委任。
富勒赫初奏時。
意高斌等為屬員所朦蔽。
咎在失察。
及閱高斌摺奏。
竟屬故縱。
今據策楞等、查出浮冒朦混、種種滋弊。
如外河同知陳克浚、海防同知王德宣、虧缺皆至二三萬。
高斌等、豈竟毫無覺察。
乃置之不問。
其視虧帑為應然。
彌補為故智。
二人之罪。
其可逭乎。
至通判周冕、應辦物料。
全無貯備。
以緻二閘被沖。
束手無策。
仍不據實題參拏問。
僅稱誤事徹回。
另委接辦。
此尤其乖謬之甚者。
若非策楞等前往。
則該員竟緻漏網。
高斌等之居心、尚可問乎。
富勒赫來京陛見。
朕意其尚可随高斌學習河務。
初無成見。
令其前往厘剔也。
乃富勒赫到工後。
高斌等内不自安。
始拮據查辦。
逮富勒赫奏聞。
方稱有查出虧空九萬之多。
亦并未指名彈劾。
今經策楞等徹底查出。
而高斌等負恩溺職。
捏飾徇縱。
竟為天道所不容。
其敗露有不期然而然者。
此而從寬。
則各省督撫。
孰不效尤。
政令其可問乎。
高斌、張師載、俱着革職。
留工效力贖罪。
策楞、着署理南河總督。
富勒赫、着照張師載之例。
協辦河務。
衛哲治、着補授安徽巡撫。
李奇齡、着革職。
嚴審定拟。
其餘侵帑各員。
俱着革職拏問。
亦不必查抄家産。
所有侵虧銀兩。
勒限一年完項。
周冕、着革職鎖押。
二閘漫口。
虧空物料。
勒限半年完項。
其有限内不能全完者。
俱即于該處正法。
其欠項着高斌、張師載、及各上司分賠。
再督臣統轄全省。
有辦理河防之責。
河員虧帑玩工。
不得委為不知。
黃廷桂、到江未久。
即辦大差。
旋經調任。
尚未暇查及。
至尹繼善、則前後在江。
曆有年所。
且曾任總河。
積弊自所稔悉。
伊若早為舉出。
即可及早辦理。
乃從無一字奏聞。
是豈國家委任封疆大臣之意。
尹繼善、着一并交部嚴察議處。
○是日駐跸十八裡台大營。
○辛亥。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莊有恭稱、辦赈章程。
開捐事宜。
現在會同策楞、劉統勳、鄂容安、酌商具奏等語。
此番淮揚被災之處。
據策楞等、及莊有恭前後奏到。
其情形實較乾隆七年為輕。
将來赈恤諸費。
自不至如七年繁重。
開捐一事。
原非得已。
況現當府庫充裕之時。
若赈恤需費無幾。
即不應過于張皇。
必所費不赀。
始可暫開捐例。
着傳谕策楞等、會同通盤籌酌。
核計需用銀米之數。
以二百萬為率。
如必三四百萬。
方可題請開捐。
若在二百萬以内。
竟不必為此一舉。
可速行谕令知之。
再莊有恭摺内、有與署督另行具奏之語。
其另封一摺。
封套與督臣鄂容安、聯銜并列。
意其有即為辦災奏聞之事。
及拆閱乃系米糧價值。
此不過幕賓照例書寫。
該督何曾與知。
似此殊屬故套。
将此一并谕令知之。
尋策楞、劉統勳、鄂容安、莊有恭、等奏。
臣等察查各屬成災情形。
約計應赈戶口。
即照例辦理。
已在二百萬之外。
再查曆年被災。
每屆新春。
皆蒙格外加赈。
今歲被淹田地。
不能全涸以種秋麥。
則來春青黃不接時。
窮民更需接濟。
臣等通盤籌酌。
需用銀米之數。
統計三百萬之外。
捐例實屬應開。
報聞。
○又谕、南河總督事務。
已降旨令策楞署理。
看來南河光景。
自高斌、張師載、因循滋弊。
沿習已深。
經此一番查辦。
在工各員。
掩飾周張。
情态百出。
策楞當此積玩之餘。
必當極力整頓。
嚴肅澄清。
使頹風一變。
畫定章程。
俾屬員有所遵守。
方為實有裨益。
總河一官。
究以辦事為主。
貴能察屬積弊。
不專在通曉河務。
即如高斌、乃素稱通曉河務者。
而比年以來。
沖決漫淹。
何嘗不水災疊見。
藉非高斌在彼。
其沖決豈更有加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