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即系本人。
抑系何人代領。
其中顯有情弊。
着在京總理王大臣、将實在情節。
嚴查奏聞。
尋奏、查周學伋于十三年八月革職。
所有俸米。
該革員并未具領。
其米每年存記。
因支領無人。
亦未給放。
并無有人代領之處。
報聞。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上禦依清曠。
勾到奉天、陝西、福建、廣東、情實罪犯。
八十一人予勾。
○谕。
福建秋審案内。
聚衆械鬥。
緻斃人命之陳茶、張杭、陳質、及另案之施教、施孔、施錢、等六犯。
詳閱案情。
實系各斃一命。
乃該督撫止将已正法之蘇伯候。
施珍以為首問拟情實立決。
陳茶等俱以聽從僅拟緩決。
此皆捏叙案情。
舞文開脫。
本非信谳。
實為外省相沿陋習。
不知人命至重。
此種聚衆械鬥。
互斃數命。
若祇以一人扺償。
則情重法輕。
人不知畏。
将來械鬥之事必多。
是所全者目前之兇犯。
而所害者日後之良民。
非所以除奸惡而昭懲創也。
以上案犯。
經九卿改拟情實。
俱已予勾。
嗣後各省督撫。
遇此等案件。
俱應執法辦理。
務必研究兇犯。
一命一抵。
不得有意姑息。
縱惡養奸。
并出示通行曉谕。
俾愚民知殺人者死。
無可幸免。
則兇頑有所警惕。
不緻輕罹法網。
亦辟以止辟之意。
着傳谕各督撫知之。
○調兵部左侍郎裘曰修、為吏部右侍郎。
吏部右侍郎彭啟豐、為兵部左侍郎。
以署刑部侍郎李因培、為兵部右侍郎。
仍署理刑部侍郎事務。
兼管順天府府尹。
○己卯。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川東道積行、在蜀數載。
其居官如何。
是否實系出色之員。
抑僅在川省道員中稍優。
策楞必所深知。
雖經伊保舉卓異。
但其實在居官行事。
及曆年政迹何如。
并将來能勝藩臬與否。
着傳谕詢問策楞、令其據實具奏。
尋奏、查川東道積行。
自莅任以來。
一切奮勉辦事。
明白詳慎。
是以列入附薦卓異。
臬司專理刑名。
其人盡能勝任。
但器局不能擴充。
難勝藩司之任。
報聞。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辛巳。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是月。
署兩江總督鄂容安、江蘇巡撫莊有恭、奏報、據徐州府詳報。
八月二十二、三、等日。
大雨霪注。
黃水長至丈餘。
銅、蕭、沛、邳、宿、睢。
六州縣。
從前已涸者複淹。
現飛饬蘇糧道、督員相度疏洩。
仍清查饑民戶口。
并察普赈。
再查高、寶、興、泰、四州縣。
因車邏二閘漫溢。
積水難消。
臣等公同商酌。
随開挖十五處。
因勢順導。
高寶等處積水漸涸。
可以趕種二麥。
得旨、覽奏俱悉。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宏謀奏、台灣府屬、前次樹旗陷害。
如大浪泵之劉和林、大肚社之趙悻、鳳山崎之胡通等。
業經節次奏明在案。
讵八月内、複據鳳山縣拏獲阿猴溪樹旗之張鳳喈、到案。
旗内開列李智等五十餘名。
并有李開花在内地、擇日攻廈門等語。
随據該縣查訊。
李智等。
俱系耕種良民。
并無為匪蹤迹。
訊張鳳喈、供因贌墾荒地。
被李智佃戶張炁等、阻止。
挾雠誣陷屬實。
臣等細核、台郡樹旗陷害四案内、鳳山崎大肚社二案。
旗内所開。
尚無悖逆情詞。
臣等以絞候定拟。
至大浪泵劉和林旗内、有統領八社番民。
以翦貪官等字。
阿猴溪張鳳喈旗内、有李開花協同攻打廈門字樣。
尤屬狂悖。
此二案、臣等審拟确實。
應照捏造悖謬言詞。
匿名揭帖例。
拟絞立決。
一面饬令就台郡正法。
一面照例具題。
得旨、是。
應如此辦理者。
○河東河道總督顧琮、河南巡撫蔣炳、奏報、八月二十一、二、三等日。
雨水連綿。
沁黃交漲。
彙注陽武五堡民埝。
窪處俱被漫淹。
今五堡民埝三壩。
臣蔣炳馳赴搶築。
已于前月三十日斷流。
本月初二、初三、等日。
複遭淫雨。
黃河又長三尺五寸。
壩南之曹家莊灘地。
又複漫水。
直逼新築壩根。
臣等親率道府各員。
搶護平穩。
其十三堡大堤漫口。
臣等公同商酌。
于堤外探量水淺處。
督員圈築堤工。
今于九月十二日堵閉合龍。
現已加高培厚。
各堤壩工程。
亦經次第修複。
又查五堡壩外。
地勢極窪。
灘水彙聚。
現于壩東開挖引渠一千餘丈。
以分水勢。
得旨、覽奏俱悉。
○署山東巡撫楊應琚奏報、武定府之沾化、海豐、利津、等縣。
及西繇等場。
于八月二十三、四、等日。
連遭淫雨。
又值東北風大作。
以緻該縣場沿海一帶潮水。
漫入民竈。
田谷被淹。
兼有浸坍民舍。
淹斃人口。
又萊州府之昌邑縣。
亦被潮水漫入。
民房人口。
間有損傷。
臣即委員将被潮民竈地畝。
确勘成災分數。
照例辦理。
其房舍人口被傷之處。
先行撫綏。
得旨、按例撫恤。
毋緻失所。
○湖北巡撫恒文奏報、潛江、天門、沔陽、三州縣。
被災田地。
經臣委員分路查勘。
茲據各員勘報、潛江、天門、二縣。
因襄河秋汛漲溢。
該處居民共淹斃八口。
房屋共倒塌八十餘間。
臣飛饬委員前往該二縣被災處所。
動項分别撫恤。
其沔陽州實未成災。
無庸撫恤。
得旨、覽奏俱悉。
○雲南布政使彭家屏奏、各省積貯倉谷。
向有定額。
其加貯各谷。
例應裁減平粜。
但滇省民俗淳樸。
每年至青黃不接時。
悉向官借。
及屆秋成。
如數繳還。
并不拖欠。
實與别省不同。
無須平粜。
且查滇省跬步皆山。
舟楫不通。
背負維艱。
設有緩急。
顆粒均關實濟。
今年歲屢豐。
米價平賤。
前所貯溢額十萬石之谷。
粜之民間。
未見其必需。
而儲之官府。
實堪為蓄備。
請将此溢額之谷。
仍額外存貯。
以備有用。
得旨、告之督撫。
如所議行之。
卷之四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