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所得。
實不償此番所失。
是高斌既誤于前。
若尹繼善将來鑒于前轍。
矯枉過正。
遂以洩水保工為上策。
而安心以高寶為壑。
則早放車邏等壩。
可以年年無事。
而令下遊歲歲被災。
朕必将重治其罪。
又如浮言鹹以開毛城鋪為高斌之罪。
不知毛城鋪乃自高斌而閉。
昨劉繞勳面奏、謂此高斌數年來不白之冤。
益可見浮言之不足信。
惟身曆者能知之也。
今又有稱黃河減水諸閘應修。
是遵開毛城鋪之說耳。
而不知溜勢既分。
恐無以刷沙。
将又有議其後者。
從來為政不在多言。
朕因河患。
宵旰憂勤。
日召在廷諸臣、詳悉講求。
其欲複黃河故道使北流者。
既迂遠難行。
至謂蓄洩宜勤。
閘壩宜固。
堤埝宜增。
海口宜浚。
則河員足任。
徒事摭拾空言。
無難編成巨帙。
昔人雲、議禮如聚訟。
議河者亦如聚訟。
哓哓不已。
甚無取焉。
此後仍有以治河奏者。
必将原摺發還。
○旌表守正捐軀之貴州貴定縣民阮洪選妻吳氏。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據班第等奏、審拟李維茂匿名揭帖一摺。
此案前據該撫奏到。
即經降旨傳谕、令将該犯立予杖斃。
不必題達。
想該督撫尚未奉到耳。
今摺内審訊情節。
亦不過名誣陷。
與馬朝柱逆案無涉。
着仍遵照前旨辦理。
不必律拟題達。
着傳谕知之。
○赈恤安徽太湖、宿松、歙縣、太平、貴池、東流、壽州、宿州、鳳陽、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鳳台、阜陽、颍上、霍邱、亳州、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滁州、全椒、和州、來安、并長淮、宿州、泗州、滁州等衛、三十州縣衛。
本年被水災民。
○廣東巡撫蘇昌疏報、乾隆十七年分、吳川、海康、徐聞、欽州、瓊山、等五州縣。
墾複額内田一十一頃六十四畝有奇。
保昌、四會、合浦、文昌、等四縣。
墾複額内田二十二頃九十畝有奇。
新會、惠來、陽江、恩平、遂溪、等五縣。
首墾額外田二十四頃六十五畝有奇。
○丙午。
谕、據碩色愛必達奏稱、雲南開化鎮總兵張淩霞、自到任以來。
不知夷疆以鎮靜綏緝為主。
越俎民事。
縱容所屬弁員。
濫差滋擾。
于一切營伍事宜。
紛纭變更。
議論舉動。
俱甚荒唐乖戾等語。
各省督撫以總兵為大員。
率不經意查察。
碩色此奏甚是。
張淩霞不勝總兵之任。
着革去總兵、在藍翎侍衛上行走。
其雲南開化鎮總兵員缺。
着呂九如調補。
所遺員缺。
着傅魁補授。
○賜故奉恩輔國公興甯、谥勤僖。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銅山堵築大工。
急需物料。
饬令豫東二省撫臣、親往督率。
速為購辦。
複經降旨、令将采辦若幹、運往若幹之處。
即行奏聞。
嗣據楊應琚兩次奏報、其運往數目。
亦已奏明。
而蔣炳僅奏報起程。
以後未見續奏。
豫省至徐。
由黃河順流而下。
運往較易。
乃奏報遲遲。
看來豫省辦理。
不及東省之迅速。
着傳谕該撫、令其将現在如何辦理、及采運數目。
即速具奏。
尋奏、督辦物料。
臣住省東水次。
已辦運苘、一百九十餘萬斤。
稭。
一百八十餘萬斤。
現又辦稭二千五百萬斤、内運到工所。
六百七十餘萬斤。
運到江南砀山水次。
五百餘萬斤。
餘俱嚴催督運。
至需用樁木。
豫省分辦五百根。
現在江省委員未到。
亦饬紮筏徑送工所。
得旨是以後勉力督催速辦。
毋自取咎。
○又谕、台灣兵丁胡勝喜、行剌該鎮陳林每一案。
前經降旨該督從嚴辦理。
乃曆時已久。
未據奏覆。
着傳旨詢問。
令其将現在審拟情由。
并陳林每有無審實罪款。
速行詳悉奏聞。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程景伊、為詹事府詹事。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麒麟保、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仍兼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調蒙古正紅旗副都統介福、為滿洲正紅旗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鄂實、為蒙古正紅旗副都統。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舒赫德等、奏請欽派大員。
督辦高家堰石工。
已降旨令嵇璜、德爾敏、前往今據舒赫德等、複奏請再遣大臣二人。
一會同總督鹽政、專司下遊疏浚之事。
一會同富勒赫、核估歲搶修各工。
現在南河已有舒赫德等、在彼經理。
今又派嵇璜等二員。
且此時物料尚未齊備。
若再複行派遣恐人數太多。
事權不一。
轉緻掣肘。
可即令嵇璜會辦疏浚諸事。
德爾敏會估歲搶修工程。
即将來石工興舉之後。
原可令一人在工。
一人往來督率。
亦可輪流辦理。
業已傳知嵇璜等、并寄谕舒赫德等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京城八旗增添馬甲一千名。
歸健銳營居住操演。
查健銳營額兵。
俱系前鋒。
增添馬甲。
請均作為委前鋒。
酌給鳥槍五百杆。
火藥等項、照例由工部支領。
每二人合給馬一匹。
共需馬五百匹。
請由京城八旗拴養官馬内撥給。
每旗增添委前鋒參領各二員、委前鋒校各五員、管束。
即由健銳營揀選補放。
再健銳營既經添兵。
靜宜園官兵值班等差。
應請徹停。
查從前官兵。
俱例給移居銀兩。
現議添之委前鋒參領、委前鋒校、俱由本營揀放。
均可無庸賞給。
至新添之馬甲一千名。
其移居銀兩。
請照前鋒護軍十兩之例稍減。
各與六兩。
從之。
○免浙江錢清場、西興之永盈圍、乾隆十七年、被潮坍沒竈地額賦。
○己酉。
谕、向來外省辦理刑名。
每存姑息之見。
即有關倫常。
亦多遷就。
謂釁由死者。
率作兇徒以無心架格。
或兩相湊合。
用力過猛。
此婦寺之仁。
以救人一命為造福。
究之輾轉達部。
仍歸按律定拟。
空留此不近理之談。
而實乖弼教之義。
甚無謂也。
近雖降旨訓饬。
至再至三。
而積習牢不可破。
即如山西省陸三傑、因授分田産。
蕩賣無餘。
乘父病垂危。
仍索分田地。
伊叔陸應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