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犯馬自道一案。
據稱、咨緝夥黨。
嚴訊确情。
究拟題報等語。
此等托名馬朝柱、書寫匿名字帖之案。
前經傳谕各省督撫、令其審訊明确。
即予杖斃。
不必題達。
今此案據供現有同謀為匪之人。
及聞查拏。
複通信竄匿。
或黨羽尚多。
實有圖謀搶劫情罪。
即應盡法處治。
以儆奸民。
着傳谕永常、鐘音、令其查拏嚴審。
如系恐吓鄉愚。
強劫為匪。
律應正法者。
即行正法。
如審無此等情節。
即遵照前旨。
杖斃完結。
不可因有前旨。
使兇惡之徒。
得以漏網。
○又谕曰、舒赫德等奏湖水情形一摺。
看來高堰各工。
已俱危險。
經舒赫德等晝夜搶護。
雖間有汕刷。
然大勢已可無虞。
即屬萬幸。
惟閱圖内所繪情形。
似于蔣家閘、及束水堤等處、若早求一宣洩之方。
或積水尚可稍減。
不緻沖刷堤身如此之甚。
蓋洪河未複故道。
則漫溢之水。
必當使有所歸宿。
若更壅阻。
則潰決滋甚矣。
其石工沖汕之處。
應于桃伏大汛之前。
急為修理完固。
已如所請、着嵇璜、德爾敏、揀派司官。
帶同馳驿前往督辦。
此時已經發帑購辦石料。
務先期催集。
俟欽差到曰。
即可星速鸠工。
早收捍禦之益。
○又谕、朕因知府缺出一時不得其人。
特命各督撫保舉堪任人員。
以備簡用。
必得才品出衆之員。
方可列名薦牍。
今日引見之浙江知縣翟天翺一員。
看其人甚平常。
難勝知府之任。
其曾曰理等三員。
亦非出色者。
該督等濫舉塞責。
殊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戶部奏、江蘇巡撫莊有恭疏請、本年江南被水災重之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高郵、寶應、甘泉、興化、銅山、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沭陽、并鎮江、淮安、大河、揚州、徐州、等衛。
共十九州縣衛。
稍次之山陽、鹽城、泰州、沛縣、蕭縣、砀山、贛榆、等七州縣。
本年災田應徵地丁銀米。
應按分蠲免。
蠲剩銀米。
按被災輕重。
分三年二年帶徵。
至熟田應徵漕糧漕項。
俱請緩至來年麥熟後徵收。
舊欠漕糧漕項。
緩至明冬帶辦。
其乾隆十年前、各款錢糧。
應請豁免。
被災較輕之上元、江甯、江浦、六合、江都、等五縣。
熟田應徵各項。
照常徵收。
災田應徵漕項銀兩。
請緩至來年麥熟後徵輸。
漕糧緩至明冬帶辦。
得旨、依議速行。
其被災之阜甯等三十一州縣衛。
所有本年應徵、及舊欠漕糧漕項。
俱着照該撫所請。
分别蠲免緩徵。
○甲辰。
谕、銅山河堤漫決。
東注洪湖。
不特靈、虹、睢、宿、等州縣。
俱遭淹浸。
而洪河受漲。
高堰下遊束水堤、亦被沖汕。
決口一日不塞。
則湖水一日不減。
下遊東堤二閘不能堵築。
且洪湖日益淤澱。
每歲盛漲。
皆屬可虞。
是堵禦銅山決口。
為目前第一要務。
舒赫德劉統勳策楞等、現在工次。
所有籌畫疏浚堵閉之處。
即系伊等與該總河專責。
豫東兩省物料。
現已陸續趱運。
應乘此冬令水消。
及時施工。
務于桃汛以前。
刻期完竣。
使河湖各循故道。
安瀾順軌。
以副委任。
若在工人員。
稍有怠玩疎虞。
朕必于舒赫德是問。
其工次員弁夫役。
奔走效力。
晝夜勤勞。
露立風霜。
朕心深為轸念。
着撥河庫銀二萬兩。
交舒赫德等、視其出力等次。
随時獎勵犒賞。
以示鼓舞。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陳世倌奏黃河入海。
向祗六套六巨。
今增至十套十巨。
海口壅塞等語。
此亦不過摭拾浮言。
究非确論。
着交與舒赫德等将何時增漲。
于現在河流入海。
有無阻遏。
及應如何設法疏浚之處。
俟工竣後、一并勘明議奏。
○軍機大臣等議覆、戶部侍郎嵇璜、條奏河工事宜。
一、歸仁堤臨河石工宜修。
查歸仁堤分隔睢湖諸水。
設閘啟閉。
今黃水漫漲入湖。
自多塌卸。
但黃河未歸正溜。
應否施工。
請交在工大臣查勘。
一、黃河兩岸閘壩宜修。
查設立閘壩。
原以分流減水。
保固堤工。
應交在工大臣相度興修。
一、下河宜設專員經理。
查下河一帶。
黃運江防。
向系淮揚道管理。
今該道既難兼顧。
或另添道員。
或就近令兩淮運使兼管。
請交在工大臣定議。
一、堆積土牛之制宜嚴。
查河工向令夫役積土備用。
原期搶險有資。
應交河臣嚴饬各廳汛員弁、督率夫役。
随時畚锸。
不得于近堤處取土。
至該侍郎所稱五壩蓄洩、及南關等壩蓄洩之處。
應交欽差大臣、相度情形。
悉心經理。
得旨、依議。
高斌久任南河總督。
惟事姑容。
受工員欺蔽。
虧帑誤工。
情狀顯着。
經朕特派劉統勳、策楞、前往清查。
而工員等、不思侵冒之當厘。
轉因畏疑而解體。
迨二閘疎虞。
欽差同總河到工督率堵禦。
而顧此失彼。
将銅山兵役徹往。
并力搶修。
張家馬路堤工。
竟诿之衰老無能之同知守備。
溜勢南徙。
尚坐視不報。
以緻潰敗不救。
靈、虹、睢、宿、一帶。
胥受其災。
而二閘決口。
亦不可複塞。
河徙雖屬天災。
而人事實相湊合。
朕之重治高斌之罪者在此。
語雲、耕當問奴。
織當問婢。
高斌在河工二十年。
專以工務為事。
習見熟聞。
孰得孰失。
其所見究與按圖懸揣者迥異。
大學士等雖按形勢定議。
但未身曆其境。
其于現在情形、是否允協。
尚宜再加詳酌。
着将此摺交舒赫德等、與尹繼善高斌等、逐條細閱。
其是否悉合機宜。
及此外有無未盡。
一一指陳。
高斌身獲重罪。
凡從前經理不善之處。
甯無追悔。
即應就此改圖。
豈容固執己見。
如自謂已經誤工。
不過含糊認罪。
不能細心參酌。
冀贖前愆。
則伊從前居心。
真不可問。
且益滋罪戾。
無可複逭矣。
尹繼善夙任南河。
胸中自有所見。
且即伊本任之責。
務各屏去成見。
妥協詳酌。
使黃流淮渎。
從此順軌安瀾。
以慰朕懷。
總之治河貴得機要。
其調度祇在瞬息之頃。
即如車邏等壩、原以減洩運河漲水。
而高斌當乾隆十一十二等年、水盛之時。
盡力謹守。
僥幸無事。
下遊竟獲豐收。
遂固執以為己有成效。
竟可不開。
而卒以釀成壅潰之患。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