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班次、分缺錄用之處。
着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保舉即用之千總。
引見奉旨後。
毋庸另立班次。
應歸單用後輪用一人。
至各省候推千總、既可拔置題補。
則候推人員、将來漸自疏通。
所有原應題補降為候推者。
亦毋庸另立班次。
請即歸候推千總應用班内。
一體較其奉旨俸滿日期選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魏涵晖條陳河工效力人員。
應照各省之例、揀選引見發往。
所奏甚是。
南河效力。
定額百二十員。
其一切工程則各有廳員專管。
即分防大汛。
及遇缺委署。
間亦需人。
祇須足敷差遣而已。
何必如許之多。
此等人員到工之後。
自備資斧。
無所獲利。
勢必競事欺朦。
指平為險。
惟冀添築工程。
恣其浮冒。
是誤工虧帑。
皆若輩為之。
曆來河臣、狃于陋習。
不察其弊。
殊不思各省州縣、刑名錢谷。
頭緒紛繁。
何嘗不一人兼理。
未見于正印之外。
概委多人。
紛紛協辦也。
嗣後河工、亦應照各省之例。
按其額設員缺。
陸續酌量奏請發往。
以備委署。
或有緊要工程。
萬難兼顧。
必資分辦者。
亦應限以數目。
不得仍前濫請。
徒使有名無實。
着傳谕舒赫德、劉統勳、策楞、尹繼善、令其詳悉酌議奏聞。
尋奏、南河效力人員。
向系任意收錄雖經減定一百二十人仍屬過多。
查估驗工程物料。
應河臣暨該管道員、親身督率。
修防工程。
系廳員專責。
均不應委之效力人員。
現在河工額設同知、通判及巡檢、閘官共九十五員。
效力人員。
差遣備用。
應請以六十人為率。
如遇緊要工程。
數不敷用。
再請揀發。
但效力廳員。
必明白幹練。
方收實用。
嗣後需用同知、通判、應饬部于候補及曾任河員内。
請旨揀發。
下部議尋吏部議。
河工效力定額江南一百二十員。
直隸七十員。
河東六十員。
人數過多。
應如所奏江南定以六十員。
直隸裁為三十五員。
河東三十員。
于候補及曾任河員内揀發。
從之。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河南巡撫蔣炳奏密縣禁卒陳得魁受賄縱絞犯申玢越獄審明照律拟絞監候。
仍照例候逃囚獲日審豁。
得旨、三法司核拟具奏。
禁卒典守監獄。
乃于斬狡重犯。
受财故縱。
此非尋常因事受财者可比自應按照本律、與囚同罪。
但則例又載有拟絞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之條。
未免法輕易犯。
嗣後監犯脫逃。
該督撫審出禁卒得賄情節。
即視其所縱囚犯之罪。
全律科斷。
如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
亦入情實。
應絞決者。
亦拟絞決。
應斬決以上者。
亦即拟以斬決。
着為例。
并通行傳谕典獄官役知之。
○乙卯。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問皇太後宮。
○還宮。
○谕、朕每歲親耕耤田。
而先農壇、年久未加崇飾。
不足稱朕祇肅明禋之意。
今兩郊大工告竣。
應将先農壇宇。
修繕鼎新。
即令原督工大臣等、敬謹将事。
其外堧隙地。
老圃于彼灌園。
殊為亵渎。
理應多植松柏榆槐。
俾成陰郁翠。
庶足以昭虔妥靈。
着該部會同該衙門、查明繪圖具奏。
○軍機大臣議覆、八旗世職獲罪。
恩诏不赦者。
應令别支承襲。
三世後缺出。
請于伊後裔擇聰秀者。
列名引見。
應赦者、遇有恩诏。
即以伊子列名。
不遇、至伊孫再準列名。
若罪止革職。
子孫于承襲例相符。
或奉特旨革職。
未令伊子孫承襲。
或該旗未經題請者。
均仍令列名引見。
并聲叙情節具題。
得旨、着交八旗即照所議辦理。
此朕額外施恩。
若滿洲世仆。
仍複不安本分。
意存徼幸。
非惟斷不準行。
必且從重治罪。
○丙辰。
谕曰、禦史魏涵晖、因淮、徐、等處被水。
奏請饬谕江南鄰省督撫。
照舊例留養流民。
春融資送回籍等語。
留養流民之法。
從前曾已行之。
不過有名無實。
轉滋多事。
且于災民實無裨益。
導之使輕去其鄉耳。
近日巡撫衛哲治已經摺奏。
故未準行。
蓋與其留養于異方。
何如厚加赈恤。
使不緻流移轉徙之為愈。
今年淮、徐、等處被水。
朕疊次降旨。
多方籌濟。
截漕撥饷。
不惜數百萬帑金。
加恩撫恤。
以留養資送之費計之。
何啻百分之一二。
豈有愛焉。
若以留養資送所需。
增為本地赈濟。
豈不更沾實惠乎。
且災地赈務。
俱令該督撫親行查辦。
又特派大臣前往督察。
小民雖一時艱食。
原可靜待赈濟。
其扶攜四出者。
大率無藉之徒。
必非安分良民。
且自山東聞赈而歸者。
屢遇于南來之人。
此近日問之董邦達而知者。
夫以災地派委多員。
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