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赈。
尚恐不能一無遺濫。
鄰省州縣、各有本任應辦事務。
又何從辨其是否災黎。
徒滋奸民在本地則乘機混冒。
及資送則聚衆強搶。
去而複返。
日不暇給。
而實在被災流民。
或依傍戚屬。
或傭工糊口者。
又必逐一稽留安插。
于伊等生計。
益緻拘礙。
此臨政日久。
閱曆而知之最切者。
故停止此例。
魏涵晖原摺着發還。
并宣谕中外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襄城縣民馮勇妻牛氏。
○丁巳。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愛必達奏稱、祿勸、廣通、等州縣。
多寶金雞、各廠。
出産黑鉛。
請動項分别收買。
并照例抽課。
應如所請。
至所稱運省發賣。
收息公用。
查廠鉛既經動項收買。
自應交局鼓鑄。
歸還成本。
無庸加息。
如發鑄有餘。
再發賣通商。
所獲息銀。
核數分晰造報。
從之。
○改直隸文安營、武安營、龍泉關、遊擊缺為守備缺。
從總督方觀承請也。
○予故一等承恩公伊通阿、半葬如例。
○戊午。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三人。
餘二十九人予勾。
○己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今年山東掖縣、濰縣、昌邑等屬。
猝被風潮。
間有淹傷處所。
其應徵欠項。
若一體徵收。
民情未免拮據。
着将掖、濰、昌三邑被水各村莊。
應追舊欠錢糧借谷。
俱緩至明年麥熟後徵收。
以纾民力。
至昌邑一縣。
被傷較重。
雖例不邀赈恤。
但現今時屆寒冬。
窮黎待哺。
情堪憫恻。
着該地方官。
查明實在乏食貧民。
加恩賞赈一月口糧。
以示轸恤。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楊應琚奏稱、江南洪澤湖堤需用石料。
東省現在協力開采運送。
必需谙悉幹練大員、督率辦理。
方可不緻遲延。
請将史奕昂暫留運河道。
以資料理等語。
采運石料。
以濟急工。
甚屬緊要。
若将該員暫留辦理。
恐呼應不靈。
轉緻掣肘。
史奕昂、着仍留山東運河道。
其直隸永定河道員缺。
即着邁拉遜補授。
○調廣東巡撫蘇昌來京。
以倉場侍郎鶴年、為廣東巡撫。
内閣學士雙慶、為倉場侍郎。
○減江蘇寶山縣、蘇州衛、瘠田則賦。
○庚申。
谕、各省武職大員。
有任所置立産業。
身故後子孫不能回籍。
該督撫代為具奏請旨者。
多即準行。
及按之定例。
則武職原不許在任所置産入籍。
康熙年間。
曾通行查辦。
予以半年之限。
勒令回籍。
随降旨、設有身故者。
準令代奏請旨。
此蓋查辦之初。
加恩寬恤。
而其後遂相沿成例。
乃該部濫觞。
非初制也。
武員雖無民社之寄。
然于在任時憑藉威勢。
安保無營私侵占諸弊。
且以建旄擁節之大員。
求田問舍。
多方為子孫計。
又何望其能整饬營伍。
彈壓地方耶。
苟非生前置産。
則身故以後。
子孫當經營歸殡。
又何暇置産。
其有産者、率在任時違制所置。
督撫不行參出耳。
嗣後武職大員。
仍照舊例。
不許在任所置産入籍。
督撫亦不得代為奏請。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刑部進呈議覆河南巡撫蔣炳、訪獲私鑄一本。
蔣炳因訪拏私鑄。
究出私銷。
将聽從銷鑄之李紹臣、依銷毀制錢為從例。
拟絞立決。
所辦甚為合宜。
從來錢文私銷之弊。
甚于私鑄。
然私鑄易于發覺。
而私銷非實心訪察。
難以根尋。
前經降旨、令各督撫饬屬嚴查。
而近年來拏獲私鑄。
不過就案完結。
未有能實力根查。
于私鑄之中。
究出私銷者。
積習因循。
徒使奸徒漏網。
何以示懲。
嗣後各該督撫等、均應照蔣炳所辦。
嚴饬各屬、實力奉行。
務須究出銷毀确情。
按律定拟。
不得混行結案。
可于伊等奏事之便。
再行傳谕知之。
○又谕、今年淮、徐、等處。
疊次被水。
河堤潰決。
實乃非常之災。
欽差大臣、及該督撫總河等、悉心協力。
上緊籌辦。
将物料湊集。
迅速施工。
則銅山漫口。
自可克期告竣。
其下遊各處、積水汪洋。
田廬尚在淹漫。
朕心深為懸注。
看來明年春收。
已屬失望。
目今水落之際。
正當乘時設法疏消。
若及早涸出。
俾得播種早禾。
以待秋成。
則災黎猶可接濟。
此實目前第一要務。
宜豫為之計者。
至濱湖傍港之地。
向來居民墾種殆盡。
以緻水無所容。
非昔人不與水争利之意。
其中或本系湖身。
或水所彙集。
應乘此時相度查勘。
或當開除豁免。
竟為棄地。
猶可收蓄洩之益。
但恐愚民無知。
狃目前所得。
仍複潛行占墾。
及吏胥舞弊。
終于有名無實。
此非懸揣所能知。
舒赫德等、身履其地。
可随處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