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甲戌。
二月。
辛巳朔。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赫德奏、遵旨将車淩等營中投出之滿洲蒙古綠營兵丁等。
仍交伊等安置。
據車淩等呈稱、此項人等、俱系陣前得傷被獲。
因未能逃出、存留彼處。
伏懇轉奏、将伊等仍撥回内地安置等語。
車淩等輸誠墾請。
甚屬可嘉。
但我滿洲向來行軍時。
不惜身命。
所向無敵。
揕之不動。
伊等彼時雖因受傷被獲。
後豈不能乘間而出。
如前此逃出之觀常保、朕尚施恩賞給侍衛。
伊等既不能臨陣捐軀且在準噶爾地方、已閱多年。
又未能随時投出。
似此貪生無用之人。
照例俱應治罪。
斷無收回養育之理。
況此内有曾受官職之人。
獲罪更重。
若一概收回内地。
礙難辦理。
此時車淩、車淩烏巴什、車淩孟克等、業經誠意來降。
伊之臣子。
即朕之臣子。
着遵朕原降谕旨、留于彼處。
聽其任使。
此内護軍保全、逃出後。
路遇車淩等同來。
與衆有間。
保全、着準其來京。
照例辦理。
至蒙古喀爾喀、非内地兵丁可比。
此内喀爾喀台吉包瑪紮布、讷默庫、俱系年幼被獲。
巴圖、系被處生養。
情殊可憫。
伊等身系台吉。
亦留彼處。
朕心深為不忍。
此三台吉、每人着賞給贖锾銀五十兩贖回。
各交原處安置。
若系蒙古喀爾喀之屬下人。
着行文各該主、有願贖回者。
給車淩等身價銀贖回。
舒赫德等、可将此旨明白曉谕車淩等、及被獲之滿洲蒙古漢人等知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近據劉統勳等奏、高斌動用正項。
交朱一智采買備建行宮木植。
已運到工。
基地亦已買就。
一并交尹繼善查收等語。
南巡所過之地。
原不宜多建行宮。
至因閱看高堰駐跸。
另為構造。
尤可不必。
前此南巡行營。
幔城氊殿。
足供止頓。
何煩别事營建。
如使河務修舉。
出納精詳。
以其餘力。
儲偫供頓。
未為不可。
今奉職無狀若此。
而欲以營建求悅。
所謂悅不以道。
朕奚取焉。
尹繼善接受之後。
必謂已有成局。
事不容已。
着傳谕尹繼善、将此項木植送京。
交工程處備用。
運河一水可達。
并無勞費。
其已買基地。
或聽原業人贖回。
或存作公地。
取息充用。
聽其酌量辦理。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汝州民曹維士妻孟氏。
○癸未。
谕、本年朕詣盛京。
較前次路程稍遠。
日期亦多。
且滿洲近日習尚。
頗不似從前淳樸。
其随從行圍各員。
雖照例給予幫貼銀兩。
仍屬不敷。
未免借貸補苴。
愈形拮據。
此次五月初随往熱河各員。
較七月初随往盛京之侍衛章京等。
多有兩月差使。
着加恩賞給禦前侍衛。
乾清門侍衛等。
銀一百五十兩。
侍衛、護軍參領等、一百兩。
牽駝章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