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阕再行送部引見等語。
丁憂人員。
自應遵例回旗守制。
非勢不得已。
不當因系旗員。
稍存歧視。
今奉天現有大差。
一切錢糧事務。
既均系該員經手。
姑照該府尹所請、準其在任守制。
非因旗員回京。
例得分部。
遂可通融辦理也。
嗣後不得援此為例。
○又谕、黑龍江近年收獲歉薄。
莊丁等曆年借欠谷石。
若全行催徵。
丁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乾隆十六年分、借出口糧一千四百餘石。
暫停催徵。
其雍正十三年分、舊欠谷九百餘石。
乾隆十八年分、舊欠谷一千九百三十餘石。
俱着全行豁免。
俾莊丁生計。
益臻充裕。
○軍機大臣等議奏、八旗滿洲等、考試繙譯滿文。
定例三年考取生員二次。
舉人一次。
進士一次。
查曉習繙譯之人。
皆可考取内閣中書、及筆帖式、庫使、等項。
原不藉鄉會試為進身之階。
請嗣後除繙譯生員、仍照舊考試。
留為考取中書、筆帖式之地。
其鄉、會、二試。
及繙譯進士升轉翰、詹、官員之處。
應停止。
至将來考取繙譯生員時。
但令專作清字文論二篇。
不必仍取繙譯。
徒滋記誦陋習。
從之。
○命禮部左侍郎鄒一桂、為會試知貢舉。
大學士陳世倌、為正考官。
禮部左侍郎介福、内閣學士錢維城、為副考官。
○命侍郎兆惠、協理軍營事務。
舒赫德、成衮紮布、薩喇勒、來京面領谕旨。
喀爾喀親王額琳沁多爾濟、管理喀爾喀兵丁事務。
貝子車木楚克紮布、公齊旺、随同策楞等辦事。
○丁巳。
鑄給江蘇華亭縣分駐管塘縣丞關防、寶山縣管塘鹽巡主簿钤記、從巡撫莊有恭請也。
○戊午。
谕曰、三姓副都統德甯、着往軍營。
所遺員缺。
着副都統三格、暫行兼署。
○己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庚申。
谕、據黃廷桂奏、提督嶽鐘琪、因逆匪陳琨一案發覺。
力疾前赴重慶。
督緝要犯。
擒獲過半。
始行回蜀。
中途病故等語。
嶽鐘琪宣力有年。
勞績懋着。
茲以督緝匪犯。
力疾親往。
奮勉可嘉。
患病溘逝。
深為悼惜。
前伊子嶽浚巡撫任内、應完庫項不敷銀四千九百餘兩。
已降旨加恩。
免其追繳。
其已經抵交估變之産。
着再加恩。
悉予給還。
所有應得恤典。
仍着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赫德奏稱、遵旨傳谕軍營大臣。
所辦事宜。
令其自行奏聞等語。
朕谕令伊等自行具奏者。
專指有關軍機要務而言。
伊等若不諒其緊要與否。
以為有此谕旨。
于謝恩請安等事。
亦皆自行具奏。
徒勞驿站。
且與朕降旨之意不符。
即如安崇阿。
徹令駐劄密爾城。
伊又有何應奏之事。
可令舒赫德等、明白曉谕。
伊等如實有應奏緊要軍機。
一面呈報将軍。
一面自行陳奏。
餘着照前遵行。
○吏部議準、署兩廣總督班第奏、廣東新會縣地方。
有潮連、江門、二處。
向設潮連司巡檢一員。
駐劄潮連。
兼轄江門。
嗣因江門地更沖繁。
将巡檢改駐江門。
但距潮連較遠。
未免顧此失彼。
查新會原有縣丞一員。
應請移駐江門。
其潮連司巡檢。
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