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回駐潮連。
又東莞縣地方。
有京山司巡檢。
所轄石龍、茶山、各處。
地廣難以兼顧。
應将東莞縣縣丞、移駐石龍。
京山巡檢、移駐茶山。
從之。
○調廣西提督嶽鐘璜、為四川提督。
甘肅提督豆斌、為廣西提督。
以陝西延綏鎮總兵官武進升、為甘肅提督。
調江南狼山鎮總兵官傅魁、為陝西延綏鎮總兵官。
○加赈湖北潛江、沔陽、天門、三州縣。
沔陽衛。
乾隆十八年水災饑民。
并分别蠲緩應徵額賦。
○辛酉。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曰、方觀承所奏、流犯李季夏、援例贖罪一摺。
已敕部議奏。
但該犯之兄李時中、既有力代弟捐贖。
則該犯諒亦非赤貧之人。
何至因欠錢細故。
與債主扭毆。
緻斃人命。
獲此重罪。
則其當日案情。
或尚有未确之處。
可傳谕方觀承、令其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節經研審。
委無别情報聞。
○以原任福建台灣鎮總兵官陳林每、為江南狼山鎮總兵官。
○壬戌。
軍機大臣等議奏、兵丁着有功績。
現經歸伍食糧者。
既得邀章服之榮。
其随征出力者。
應酌籌鼓勵之道。
臣等酌議、嗣後兵丁在軍前初次立功。
注明檔冊。
其有立功最多。
向例應給何項職銜者。
即照應得品級。
給與頂帶服用。
以示鼓勵。
再有功兵丁、事竣後。
除中等勞績。
僅得把總頂帶者。
仍令歸伍食糧。
該督撫等、照例酌量拔補外。
其有累着功績。
加至千總以上頂帶者。
統令陸續咨送兵部。
帶領引見。
候旨遵行。
從之。
○癸亥。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請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壽皇殿行禮。
○還宮。
○谕、江蘇學政夢麟、參奏建德縣知縣董豐垣、徇私請托一摺。
董豐垣、馮國霖、倚托師生。
夤緣幹請。
其書函、又即系馮國霖自行呈遞。
顯有情弊。
董豐垣、着解任馮國霖、着革去生員。
交與該督鄂容安、查審具奏。
○吏部右侍郎慧中、年老休緻。
以原任廣東巡撫蘇昌、為吏部右侍郎。
○蠲直隸大城、涿州、青縣、靜海、延慶、宣化、懷安、懷來、張家口理事廳、遵化等、十廳州縣。
乾隆十八年水、雹、旱災。
應徵額賦有差。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新補江南徐州府知府傅梅、看來才具中平。
未必能勝繁劇之任。
況徐州府屬、當水災之後。
一切勞來安集。
尤需幹員加意料理。
可傳谕鄂容安、令于通省知府内、另行揀選一員調補。
将傅梅量移簡缺。
如該員調簡之後。
仍不能勝任。
再行奏聞請旨。
毋稍姑容。
贻誤公事也。
○補行江蘇省、乾隆十六年大計。
卓異官七員。
升賞如例。
○以故五經博士孟衍泰孫毓瀚、襲職。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儀隴縣民苟學美妻王氏。
○乙醜。
月食。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卷之四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