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先蠶之神。
皇後親詣行禮。
○裁廣東肇慶協左右兩營馬兵三十名。
改設戰兵三十名。
于額設守兵内、改拔戰兵三十名。
從署總督班第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郾城縣民張五敦妻郭氏。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翼日如之。
○庚午。
上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等食。
○谕曰、良誠題參當塗縣知縣李允升一本。
所見甚屬錯謬。
學政職司課士。
整饬士習。
是其專責。
至于紳士争控細事。
原非所當與。
即使有司審斷不公。
或其中别有情弊。
亦應咨明督撫。
聽其查辦。
乃遽以淩辱士子為辭。
具疏參奏。
殊于體制未協。
且江南士習浮嚣。
倚恃學政為之申理。
将益緻滋事。
其漸更不可長。
良誠甫任學政。
不惟不能加意整頓。
轉偏護邀名。
染讀書無識者陋習。
且本内、一則稱議處。
一則稱嚴審。
尤屬不合。
着嚴行申饬。
原本擲還。
○谕軍機大臣等、良誠題參當塗縣知縣李允升徇私妄斷一案。
據稱監生王自橦等、與候選州同吳懋學、控争草場。
該縣并不秉公确審。
将王自橦等、送學撲責。
後經控告批府審明。
仍行斷回王自橦執業等語。
地方紳士争控細故。
原非學政所應幹與。
已傳旨申饬。
至此案、該縣從前因何審斷失宜。
及有無囑托受賄情弊。
着傳谕鄂容安、秉公查審。
據實奏聞。
尋奏、此案李允升于兩次集審後。
因場地界址。
年久無案可憑。
令原中公議。
審而未斷。
尚無偏徇。
王自橦等、不候官斷。
恃符逞強。
送學戒饬。
亦非過舉。
再三嚴诘。
實無别項情弊。
但究因該縣辦理遲延。
以緻頻頻呈控。
應請議處。
得旨、如此則李允升亦不必議處。
○刑部議覆、雲貴總督碩色等奏、安南猺匪盤道鉗、勾結内地已正法匪犯何聖烈等、招人不法一案。
遵旨照會安南國王。
追捕殲除。
旋據交趾八寶夷目兵三等、将盤道鉗、鄧盛王、二犯。
誘獲解送。
訊明在交稱王。
并勾結内地民夷。
散劄招人屬實。
應如所請、将該二犯照例分别正法。
從之。
○蠲緩安徽太平、壽州、宿州、鳳陽、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鳳台、阜陽、颍上、霍邱、亳州、太和、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滁州、全椒等、二十州縣。
新安、鳳陽、長淮、泗州、滁州等、五衛。
乾隆十八年水災、應徵額賦。
并予加赈。
其應徵漕項銀米。
除被災較輕之太平、滁州、全椒、三州縣。
新安、滁州、二衛外。
分别蠲免緩帶有差。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壬申。
準噶爾烏梁海額楞塞爾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昨經降旨揀選察哈爾八旗兵五百名。
令侍衛永柱、總管阿敏道、帶往軍營調遣。
看來尚不敷用。
着再派侍衛薩木都布、前往察哈爾地方。
會同總管等、于八旗兵内、再行揀選五百名。
即令薩木都布帶往軍營。
○甲戌。
谕、朕于五月初六日。
啟銮往熱河。
七月初五日。
由彼啟銮巡幸吉林。
所有軍營應奏事件。
若照舊例、仍進張家口出古北口。
行走纡回。
徒勞驿站馬匹。
着派富德、達松阿等、自張家口外第三四站起。
察看情形。
酌量定議。
安設台站。
直抵熱河。
以便馳送軍營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廣東巡撫鶴年奏稱、向來幕客盤踞省城。
挾有餘赀。
或貿易行鹽。
或經營置産。
娶妻買妾。
流寓為家。
因而交結官長。
聯絡胥吏。
且既有家室。
署内難于關防。
不時出入。
滋弊無窮。
現與督臣徹底清查。
凡有養屬者。
或令其自行回籍。
或任其另行遠館。
并嚴饬所屬。
毋得私相容隐。
倘知而故犯。
即與失察之上司。
一并參處等語。
幕友交通作弊。
實為害政之端。
自應設法清厘。
嚴行禁饬。
但此種積習。
相沿已久。
他省必尚有似此者。
可于奏事之便。
傳谕各省督撫、留心體察。
實力查辦。
亦剔除積弊之一事也。
○命制郊壇大祀齋戒敕谕牌。
軍機大臣等。
遵旨議奏。
凡有事于圜丘、方澤、祈谷、雩祭、應陪祀各官。
向例于前期四日。
齋集午門外。
聽宣敕谕。
行之日久。
徒存具文。
嗣後請令在京大小各衙門。
赴内閣恭錄敕谕。
制牌繕寫。
敬謹收貯。
每遇兩郊大祀。
于緻齋日期。
敬謹安設。
俾仰瞻之下。
時凜恪虔。
較之宣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