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二部應行引見人員。
前赴熱河引見。
各省所有應請簡發人員。
若俟回銮奏請。
為日稍遲。
恐地方需員。
不能久待。
此次不必拘例。
可随時奏聞。
或于熱河引見。
或令在京總理王、大臣、驗看發往。
至各、督撫有應行具奏之事。
俱令照常奏請。
不必有意簡省。
緻滋叢脞。
該部可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鐘音奏稱、延綏鎮标曆任遊擊袁士林等、浮開公費一案。
審明實無侵蝕情弊。
而造冊朦混。
例有處分。
又另摺奏稱、現有波羅協及沿邊各營堡、節年亦多浮開。
皆據自行首報更正等語。
武職人員。
會計文移。
或有未谙。
曆年既久。
款項繁多。
以緻重複舛混。
現在各案既經查明。
實無侵蝕情弊。
即可據實更正。
免其參處。
至各省營伍中、或有似此者。
亦未可定。
并着該督撫、逐一查明更正。
若此番更正之後。
仍有相沿陋習。
舛錯造報者。
必當照例參處。
不可稍為徇隐。
○欽差尚書舒赫德等奏、據薩喇勒告稱、準噶爾烏梁海宰桑圖布慎之鄂拓克、聞已擒瑚圖克之信。
懼我兵威。
越過阿爾台海喇圖嶺、往額爾齊斯地方。
雅爾都、車根、赤倫、察達克、四鄂拓克人等。
越過索郭克、察罕烏蘇、前往汗哈屯地方。
已于吹、阿爾呼特、阿寶哈布齊海等處遊牧。
宰桑瑪濟岱、越過阿爾台、唐努山間雅木圖嶺而去。
臣等看得烏梁海等、業已紛紛遠遁。
時方春令。
我軍馬力疲乏。
難以遠行。
且大兵若駐卓克索地方。
烏梁海聞知。
必堅守自固。
臣等公同酌議。
奏請暫行徹兵。
至夏季烏梁海等、貪戀故土。
必仍回遊牧。
彼時整兵速出。
易于收服。
再阿睦爾撒納來投之信。
聞之已久。
但系傳言。
尚無确信。
若遲至五月内。
其時阿睦爾撒納、與達瓦齊、相持既久。
勢難中立。
其來降之計必決。
臣薩喇勒、與努三、留心察看情形。
相機酌辦。
從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六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二十二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四名。
山西取中十六名。
河南取中十一名。
陝西取中十三名。
江南取中三十二名。
浙江取中二十九名。
江西取中二十五名。
湖北取中十一名。
湖南取中四名。
福建取中十四名。
廣東取中十五名。
廣西取中五名。
四川取中八名。
貴州取中七名。
雲南取中七名。
○以故雲南鶴慶州觀音山土巡檢王天受嗣子元順、襲職。
○丁醜。
谕、八旗奴仆。
受國家之恩。
百有餘年。
迩來生齒甚繁。
不得不為酌量辦理。
是以經朕降旨、将京城八旗漢軍人等。
聽其散處。
願為民者。
準其為民。
現今遵照辦理。
至各省駐防漢軍人等。
并未辦及。
亦應照此辦理。
令其各得生計。
所遺之缺。
将京城滿洲派往。
而京城滿洲。
亦得稍為疏通矣。
着交總督喀爾吉善、會同福州将軍新柱、将彼處漢軍人等。
或亦照京城漢軍之例。
各聽其散處經營。
或将軍标綠旗營兵缺出。
将伊等轉補。
所出之缺。
即将京城滿洲兵、派往頂補。
則京城滿洲。
既得以疏通。
而本處漢軍等、于生計之道。
亦得自由。
誠為兩便。
喀爾吉善、新柱、熟籌妥議具奏。
○又谕、從前各省尋常鬥毆情罪稍重之案。
經部定議不準留養。
後因此等人犯。
秋審時原不至入情實。
徒使淹禁囹圄。
而窮老孤孀。
無所倚賴。
于乾隆十五年、特頒谕旨。
令各該督撫秋審時、另冊辦理。
但十五年以前。
此等親老丁單之犯。
間有原題内、未經聲叙者。
遂不得一例邀恩。
情亦可憫。
着該傳谕各該督撫、将從前雖未附疏聲明。
确有成招原案可憑者。
據實查明。
準其一體入于另冊。
量予末減。
以示矜恤。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戊寅。
谕、前因來謙鳴陛見時。
奏及任内裁革陋規一事。
其意以為朕前獨對之語。
亦未必遂加詳察。
乃詢問策楞、始知其盡屬子虛。
是以将伊革職。
以為奏對不實者戒。
所有知府任内未完之項。
押往滇省追繳完日。
令該督撫具奏請旨。
今據愛必達奏報、已于限内全數完繳。
來謙鳴系小有才之人。
其所犯诳奏之罪。
蓋初不止于伊一人也。
藩臬之任。
固非所宜。
若以道府等官。
棄瑕錄用。
猶可以備驅策。
來謙鳴、着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定議。
原欲使烏梁海歸順。
準在原地居住。
如不歸順。
則逐出阿爾台以外。
今烏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