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既由原處移于海喇圖嶺、唐努山外。
阿爾呼特等處地方居住。
阿爾台以内、皆成空地。
着即于此處增設卡座。
地方愈可鞏固。
如烏梁海思念故土。
複來歸順。
仍準居住。
否則亦易于驅逐。
現今軍台侍衛員少。
不敷委用。
着再揀選侍衛四十員。
發往駐卡。
将現在卡上侍衛兵丁。
移于新設各卡居住。
其發往侍衛。
俱令住于舊卡。
巡查看守。
再辦理烏梁海事。
既有頭緒。
即當将瑪木特、亦饬令移徙。
着交與舒赫德、成衮紮布、不必發兵。
隻遣一谙事之人。
往谕瑪木特、因伊等上年擅入我卡。
所以将烏梁海驅逐。
展設邊卡。
伊等遊牧。
亦勒令遷移。
瑪木特聽從、則已倘逾限不移。
即發兵驅逐。
現在兆惠、亦起程往卓克索商辦事務。
着會同舒赫德、成衮紮布、遵奉朕屢降谕旨。
悉心辦理。
但須通盤計算。
現在兵馬力量。
果否可以進兵。
或須候察哈爾兵到時。
再定進止。
倘兵力尚在不足。
則俟舒赫德。
成衮紮布、陛見後。
熟籌一切。
再行辦理。
○蠲江蘇上元、江甯、江浦、六合、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泰州、江都、甘泉、興化、寶應、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海州、沭陽、贛榆等、二十六州縣。
鎮江、淮安、大河、揚州、徐州等、五衛。
乾隆十八年水災、應徵地丁漕項銀、三十萬三千兩有奇。
米、麥、豆、十二萬五千石有奇。
○己卯。
以故禹陵奉祀八品官姒恒甸弟恒畿、襲職。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天津北倉。
在縣北二十裡。
凡遇截留漕米、并奉天等處采買由海運津米。
俱貯倉内。
向歸天津縣管理。
查此項存貯漕米。
非州縣常平可比。
天津縣恐不足彈壓。
請嗣後責成天津道、率同該縣管理。
得旨、如所議行。
○長蘆鹽政普福奏、饬屬于向年曾有蝗蝻等處。
逐一根尋。
加意搜捕。
得旨、此乃遵朕旨令汝照吉慶先事豫防辦理之事。
而閱此摺。
不知者乃似目下已有蝗蝻。
又似汝始勉力辦理之事。
真是糊塗。
一無可教導也。
以此觀之。
汝必不能辦理實心妥貼。
仍不過具文了事而已。
○兩江總督鄂容安奏、查閱江蘇各屬标營。
分别獎賞糾參。
就目前情形而論。
先當修葺械具。
訓練技勇。
使缺壞者漸次完全。
生疎者俱歸娴熟。
則整頓有漸。
紀律易臻。
若徒事紛更。
恐頭緒既多。
轉無實際。
得旨。
所見是。
實力整頓而不必欲速。
斯得矣。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徽州府屬。
山多田少。
所出米谷。
即豐年亦僅供數月民食。
全賴江西浙江等處。
販運接濟。
而溪河逆險。
艱于挽運。
六邑中、産糧少而距江浙遠者。
又惟歙縣為甚。
乾隆十七年間。
有該縣商人程揚宗等、樂輸銀六萬兩。
以一半買谷積貯。
一半交與生息。
為将來增貯之計。
建立惠濟倉。
詳請奏明立案。
以垂久遠。
報聞。
○浙江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玉環孤懸海面。
自雍正五年題請展複。
以該處地土出息。
供支各項經費。
迄今二十餘年。
漁鹽耕稼之利。
逐漸加增。
應照内地之例。
将存積餘銀、酌撥充饷。
歲收租谷、額定積儲。
查玉環賦役。
原議不徵條銀。
止徵租谷。
粜出價銀。
藉充經費。
又該處環山皆海。
刮土煎鹽。
盡收盡賣。
以充民食。
近年谷價鹽價。
除支給歲需公項外。
約可餘銀三千兩。
核算現積盈餘。
已至三萬四千餘兩。
請酌留一萬二千兩、存廳庫。
其餘歸入本年奏銷案内。
盡解司庫。
嗣後每年盈餘。
悉解司報部。
聽候撥饷。
再該處向未額定存留積貯備用。
請于該同知衙門、照内地常平倉例。
定額貯谷一萬石。
每年存七粜三。
依時出易。
即從本年為始。
于所收租谷内、陸續撥貯。
得旨。
如所議行。
咨部知之。
○湖南巡撫胡寶瑔奏、辰州府屬之乾州、鳳凰、永綏、三廳。
所轄紅苗。
與黔省古州、銅仁、接壤。
該苗等服食各殊。
若聽其安居耕鑿。
亦不敢出而滋事。
多因近地漢奸。
潛入苖寨。
诳誘财物。
兵役挾勢欺淩。
緻生事端。
現在谕令文武各員。
嚴切饬禁。
并查所設營汛。
棋布星羅。
地方俱獲安怗。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湖南舊習。
每于濱湖老圍之外。
增置新圍。
緻湖身日狹。
儲水漸少。
當漲發時。
即有倒流橫溢之患。
臣現在親往湘陰等縣、履勘緊要堤垸。
就近稽察私圈。
報聞。
卷之四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