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漢摺。
明系令漢人聞知感激之意。
況滿洲生齒日繁。
如有缺出。
自應通融挑補滿洲。
豈有将滿洲應補之缺。
反補綠旗之理。
若謂撐船一役。
滿洲不及漢人。
則乍浦空設水師營何用。
且又非廣東、福建、海外可比。
滿洲何嘗以水戰為事。
所奏甚屬糊塗。
着交軍機大臣議奏。
卓鼐着嚴加申饬。
○兵部議覆、江蘇巡撫莊有恭等疏稱、奉裁金山衛。
歸并鎮海衛。
所有軍船。
遵改為鎮海衛金山幫。
又金山衛屯糧。
向系衛備在周浦鎮徵收。
今歸并鎮海衛。
應仍其舊。
金山幫運随各弁。
照舊駐劄松江府。
至儀徵衛離揚較近。
屯糧既歸揚州衛額。
應令各丁赴揚完納。
儀徵幫各弁。
雖照舊駐劄儀地。
其佥丁事宜。
亦應赴揚辦理。
又鎮海衛、向系蘇州府管轄。
金山衛、向系松江府管轄。
今金山衛已并鎮海衛。
其督催考成。
未便分隸兩府。
應将奏銷、盤查、交代、編審、屯田、報升、報坍、一切年例兌運修造、事件。
專歸蘇州府督辦。
又金山衛佥丁。
向系松江府驗看加結。
今并鎮海衛。
凡幫弁填考、及旗丁佥換。
應歸鎮海衛驗勘結報。
悉由蘇州府、暨清軍同知。
覆核加結。
至揚儀二衛。
均屬揚州府管轄。
所有裁并儀徵幫、各項事宜。
悉照揚州衛原轄各幫辦理。
又金山衛屯田。
坐落金山。
南彙等縣民田内。
軍丁住居四散。
一切催糧等事。
需人傳喚。
應将金山衛原設快役三名。
照舊存留。
又各衛屯田。
系分散各縣地方。
若佃戶隐占抗租。
或盜賣脫籍避運等弊。
向系衛備管理。
今應除軍丁詞訟。
有幹命盜大案。
及戶婚田土事件。
歸州縣辦理外。
至一切租種運造案件。
及有關屯政之詞訟。
應照舊歸衛查辦。
又各衛年額養廉。
原定繁缺五百兩。
簡缺四百兩。
今揚州衛養廉。
已照繁缺例。
毋庸加增。
其鎮海衛養廉。
年額四百兩。
今歸并金山衛。
事務較繁。
亦請照繁缺例、增銀一百兩。
又儀徵衛編支泰州所門軍口糧。
并儀邑四門門軍口糧。
原有支給本款。
應照舊存留。
歸入揚州衛額内。
按年支解。
又金山衛衙署。
即在金山縣地方。
系丁買民房。
借為官署。
金衛雖裁。
鎮衛仍須不時到金辦事。
應請留為辦公之所。
至儀衛屯糧。
已令各丁赴揚完辦。
所遺衙署。
已議改儀所監掣廳衙署。
又金山衛學。
現有該處生衿原設文廟。
應仍其舊。
社、厲、二壇。
建設已久。
亦未便議裁。
至應祭之期。
即令鎮海衛守備主祭等語。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以故廣西太平府屬都結土知州農世元弟世卿、襲職。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會試榜後、下第舉人。
曆科以來。
間有格外加恩之典。
今科會試、所有下第舉子。
亦着加恩。
于薦卷内取文理明通者。
驗看揀選。
帶領引見。
畀以司铎之任。
其奏請簡派大臣閱卷驗看。
及按省酌定員數。
分班選用之處。
該部察例具奏。
至年七十以上者。
并着該部帶領引見。
酌量給予職銜。
以示優惠。
○又谕、高堰堤工需用石料。
辦運船隻甚多。
俱官為雇覓。
已按給水腳銀兩。
其例徵船料。
自應照數完納。
但此番工程緊要。
各船更番疊運。
無誤、工需。
加以石質粗重。
挽載維艱。
現今将次完竣。
所有從前運石過關船隻、應徵料稅。
着加恩免其追繳。
以示優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請免徵運石船料一摺。
已降旨加恩豁免矣。
船隻過關。
例應納料。
但此番工程緊要。
若關口按徵料稅。
不無阻滞。
必随到随放。
方可無誤工需。
該撫從前既經籌及。
即當具摺奏聞。
請旨豁免。
乃牒移高恒咨請部示。
至今始行請豁。
且以船戶散處。
行追恐滋紛擾為詞。
此奏既甚遲緩。
又屬取巧。
如謂必應追繳完額。
不當按數向遲奏之該撫追繳耶。
着傳谕申饬。
○又谕、前者卞塔海以牛莊應運豆石。
業經阿蘭泰奏請停止。
而德爾格仍行辦運。
将德爾格并官員等參奏。
朕以此事若阿蘭泰豫先告知德爾格。
德爾格仍将豆石辦運。
自系德爾格之咎。
如德爾格并未聞知。
仍照例辦運。
不過未能想到。
尚無不合。
曾降旨令阿蘭泰查奏。
今據阿蘭泰奏稱、伊于途次見豆價稍長。
到京後因将此項豆石奏請停運。
并未豫先告知德爾格等語。
看來德爾格并無不合。
卞塔海所參殊屬過刻。
着寄信令卞塔海知之。
○甲午。
上詣黑龍潭祈雨。
○免直隸滄州、保安、二州、乾隆十八年分。
水災額賦有差。
卷之四百六十